各有关设区市、省财政直管县扶贫办、财政局:
现将《河北省扶贫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的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
2015年5月21日
河北省扶贫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扶贫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提高财政扶贫资金使用效益,更好的发挥财政贴息政策的扶持、引导作用,完善扶贫贷款贴息机制,充分调动金融机构、企业和贫困户参与扶贫的积极性,放大财政扶贫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关于全面改革扶贫贴息贷款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开办发〔2008〕29号)及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等五部门《关于创新发展扶贫小额信贷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14〕78号)文件精神,结合扶贫开发形势,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贷款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扶贫贷款贴息的资金,包括“到户贷款”贴息和“项目贷款”贴息。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贷款贴息项目的实施范围为全省的65个贫困县(含赵家蓬区)。
第四条 扶贫贷款贴息资金项目的实施与管理,遵循政府推动、金融支持、扶贫贴息、贫困户受益的原则。
第五条 扶贫贷款贴息的对象为建档立卡贫困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扶贫龙头企业。贷款项目包括能够有效促进贫困地区主导产业发展、直接带动贫困户增加收入和稳定就业的种植、养殖、农副产品加工、流通等农林牧渔产业化扶贫项目;运输、多种经营、扶贫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产业链带动下的农牧业规模化生产经营项目;光伏扶贫、旅游扶贫、电商扶贫试点项目。
第六条 各县金融扶贫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扶贫贷款贴息工作的统一领导。县扶贫部门具体负责扶贫贷款贴息项目的组织实施与监督管理工作、扶贫贷款的确认和审定。县财政部门按照县金融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贴息项目予以贴息,贴息资金总额度不得超过县当年预算安排的贴息资金总规模。
第二章 贴息政策
第七条 贴息资金实行贷款单位(户)先付息、财政后贴息的政策,即贷款单位(户)应先据实、按时、全额支付金融机构贷款利息,然后按年凭贴息贷款项目审批材料和银行利息收取凭证,依程序向县扶贫部门申请贷款贴息。对未按合同规定归还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和罚息,不予贴息。
第八条 建档立卡贫困户“到户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5万元,年贴息利率不超过贷款基础利率(上一年度贷款基础利率报价平均利率平均值)。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项目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100万元,扶贫龙头企业的“项目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300万元,年贴息率不超过3%。
第九条 “到户贷款”和“项目贷款”贴息期限与贷款期限一致(以日历年度计算),以实际贷款期限为准。“到户贷款”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含3年),“项目贷款”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含2年)。
第十条 贷款贴息直接补贴到户、到项目单位,金融机构按合同约定向贷款单位(户)收取贷款利息。
第十一条 各县结合当年贷款实际发生情况和本县财力情况,编制下年度资金预算,确定贴息资金规模,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拨付贴息资金。对扶贫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项目贷款的贴息总额不超过贴息资金规模的50%,并按照辐射和带动贫困农户的比例给予贴息。
第三章 贴息资金的申报、审核
第十二条 各县每年年初要建立扶贫贷款项目库,包括到户贷款和项目贷款,符合贴息的贷款项目由各县认定,并与合作银行搞好贷款项目衔接。
第十三条 贷款单位(户)申报贴息资金,应按要求填制扶贫贷款项目贴息申请表,并附项目批准文件、贷款合同或相关材料、资金到位凭证、利息支付凭证等材料,经相关金融机构签署意见或出具证明后,报送到县扶贫部门。凡已申请其他贴息资金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