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贴息项目申报审定程序是:每年1月份,项目单位(户)向县扶贫办提出申请,县扶贫办建立扶贫贷款贴息项目库。每年12月份,项目单位(户)提交贷款有关资料,县扶贫部门进行审核,提交县金融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县扶贫部门在县年度预算安排的贴息资金规模内,审核确定贷款单位(户)名单及贴息资金额度。
第十五条 县财政部门按照县金融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贷款单位(户)名单及贴息资金额度和财政部国库管理有关要求,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拨付贴息资金。
第十六条 县扶贫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贷款单位(户)进行审核后,要在当地进行七天以上公告公示。公告公示无异议后再报县财政部门。于当年12月底前将贴息项目、贴息资金安排计划逐级统计上报省扶贫办。
第十七条 县扶贫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贴息条件审核贴息材料,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县财政部门在县金融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贴息项目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贴息资金报账支出。
第四章 贴息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贴息资金要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骗取、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市、县扶贫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扶贫贷款贴息资金全过程监督,并对项目落实情况及贴息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根据需要组织专家或委托评审机构对贴息资金申报和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十条 各县要建立扶贫贷款贴息项目档案。归档内容包括项目申报本文材料、有关原始凭证、贴息资金使用情况等。
第五章 贴息资金绩效预算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县扶贫部门按绩效预算管理改革的要求,编制贴息资金安排绩效预算,确定贴息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
第二十二条 扶贫贷款贴息资金的绩效目标是发挥贴息资金的杠杆作用加大扶贫贷款投放,更好的发挥财政资金的作用,充分调动金融机构、企业和贫困户参与扶贫的积极性,放大财政扶贫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 贴息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分别对“到户贷款”和“项目贷款”进行考核。“到户贷款”重点考核投放额度、贴息率、获得贷款的贫困户数量、贷款户占本地建档立卡贫困户的比例等指标;“项目贷款”重点考核投放额度、贴息率、辐射带动贫困户数量等指标。
第二十四条 每年3月底前,省扶贫办、省财政厅明确具体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各县根据省有关要求,在5月底前组织开展对上年度扶贫贷款贴息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并形成绩效评价报告。省扶贫办、省财政厅根据实际情况,对县组织的绩效评价工作进行抽查,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安排下年度有关金融扶贫资金的依据之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扶贫办、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抄 送:国务院扶贫办、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省银监局、省农行、省邮
政储蓄银行、省信用联社
河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秘书处
2015年5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