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第十条 以投资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的科技型、创新型企业为主的转化基金,自治区本级财政资金出资到单支基金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50%,多级财政共同出资比例合计原则上不超过70%。转化基金的其余资金
投资。第十条 以投资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的科技型、创新型企业为主的转化基金,自治区本级财政资金出资到单支基金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50%,多级财政共同出资比例合计原则上不超过70%。转化基金的其余资金
供给,支持开展碳质押、碳回购、碳资产托管、碳保险等碳金融业务。六、提升支点文化影响力的政策15.推进文化强省建设。加强文旅领域资金统筹整合,优化财政资金支持方式,推进文旅领域投融资机制改革,用好
园区,给予每家5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二)示范奖补。对完成试点创建并通过验收的近零碳示范园区,给予每家最高50万元的示范奖补。奖补资金拨付按照市惠企利民财政资金“直达快享”兑付流程,精准直达园区
园区,给予每家5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二)示范奖补。对完成试点创建并通过验收的近零碳示范园区,给予每家最高50万元的示范奖补。奖补资金拨付按照市惠企利民财政资金“直达快享”兑付流程,精准直达园区
使用者付费的特许经营项目等3张项目清单,2025年向民间资本推介重大项目不少于2个。鼓励民营资本参与重大基础设施投资,落实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实施细则。安排财政资金用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及
函〔2023〕7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细则。一、总则(一)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激励作用,优化充电设施布局,促进充电设施规模化建设,鼓励大功率充电、光储充一体等新技术应用,引导
满足民生需求的重点项目,提升财政资金使用绩效。6.本细则自 年 月
日(印发之日后1个月)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原《杭州市新能源电动汽车公共充电设施奖励补贴资金分配实施细则》(杭建地空〔2023〕172号)同时废止。
完善行动(二十八)健全完善绿色转型财税政策体系。统筹利用国债和各级财政资金加大绿色低碳项目支持力度,建立促进高质量发展转移支付激励约束机制,鼓励社会资本全面参与绿色低碳领域投资。落实好环境保护、节能
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的新建一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项目应当申报并取得相应绿色建筑标识;鼓励社会投资一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项目申报绿色建筑认定。第二十条 认定为绿色建筑的,建筑所有权人应当在建筑物显著
内依法注册、纳税,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异常经营主体名单。第十二条 申报主体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措施规定的多个支持方向的,按照不重复的原则给予奖励。第十三条 本措施申报不适用于使用区级财政资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