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1日,*ST泉为发布公告称,公司此前拟将全资子公司深圳市亿米新能源有限公司40%股权以0元转让给外部投资人蔡捷旋。鉴于市场环境变化及公司自身情况变化(包括被债权人申请重整及预重整),交易双方经友好协商决定终止本次股权转让。 公告表示,截至公告日,各方尚未完成交割,终止交易对公司日常经营无不利影响,各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ST宝馨近日因一起重大股权回购纠纷被诉至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原告诚园绿能公司主张,其依据2022年签署的《股权投资协议》,向项目公司内蒙古宝馨绿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实缴出资1.3亿元,享有三年后要求*ST宝馨回购股权的权利,回购价为本金加年化6%利息。但*ST宝馨在2023年8月至12月间未经合法程序,挪用项目公司资金2.54亿元,致项目长期停滞;此前鄂尔多斯中院已判决其抽逃出资,须返还1.3亿元及利息。虽双方曾协商提前回购,并以约5023万元设备款抵扣部分款项,但就剩余9930.94万元回购款及利息等事项未能达成一致,遂成讼。目前案件已立案,尚未判决。
苏州仕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ST仕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具备重整价值,于2026年5月8日由债权人常熟山木电器有限公司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预重整;公司表示同意,法院于6月5日正式裁定启动预重整程序,并指定由苏州市相城区政府相关部门、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及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组成的清算组担任临时管理人。预重整期间,公司须依法履行资产保管、信息披露、经营维护等九项义务,临时管理人则负责调查资产债务、监督运营、协助引入投资人、推动预重整方案制定与意见征集等工作。该程序旨在提前开展债权审查、资产评估和多方协商,识别重整可行性,提升后续重整效率与成功率;若预重整成功并转入正式重整,有望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实现持续经营。
2026年5月29日,北京天宜上佳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ST天宜)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142026032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正式立案调查。公司于5月30日就此发布相关公告,确认已进入证监会调查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规定,此次立案系针对公司过往信息披露行为的合规性审查。*ST天宜表示,在调查期间将全力配合证监会工作,并持续按照监管要求及时、准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该事件反映出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的持续强化监管,也提示市场关注其可能面临的后续行政处理及对公司治理、经营状况的潜在影响。(198字)
因绵阳天宜未按期履行调解协议中的支付义务,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已裁定拍卖绵阳天宜名下两处厂房,涉诉金额为5337.09万元。经法院调解,双方曾达成调解协议,但绵阳天宜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支付义务,新华建筑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近日,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绵阳天宜单独所有的两处厂房。*ST天宜表示,本次案件处于执行阶段,执行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最终以法院实际执行结果为准。
5月16日,*ST沐邦发布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终止并将节余、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鉴于公司已进入预重整程序,叠加光伏行业深度调整,原募投项目实施基础已发生重大变化。为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严格落实监管要求、提升资金使用效率、保障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公司对部分募投项目予以结项或终止。鉴于标的股权已完成过户、募集资金投资义务已终结,该募投项目具备充分的结项条件。
5月13日,*ST宝馨发布公告称,公司近日收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公司对全资子公司安徽宝馨智能制造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公告显示,根据江苏宝馨的申请裁定,自2025年10月23日起对安徽宝馨智能进行重整。截至公告披露日,母公司对该子公司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余额为3863.81万元,若安徽宝馨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可能存在公司将履行担保义务的风险。
5月8日,*ST仕净发布关于公司独立董事辞职的公告。在此之前,徐小怗先生将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继续履行独立董事及其在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的相关职责。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尽快完成新的独立董事选举工作。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徐小怗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
4月16日,ST泉为发布关于股票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提示性公告。如果,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披露后,经审计财务数据与前述初步测算结果相差不大,则公司股票存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股票简称将由“ST泉为”变更为“*ST泉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2025年度财务、审计工作仍在进行中,最终财务数据及审计意见以会计师事务所正式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公司即将正式披露的《2025年年度报告》为准。
3月31日,*ST聆达发布公告称,因内部工作、人事调整,经与唐洪湘先生、谢景远先生协商一致,公司与唐洪湘先生、谢景远先生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分别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及其他费用合计均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无须经公司股东会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