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之外,各部门不得新增其他前置条件和审批环节。(七)对不需要国家、省、市(县)补贴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如具备接入电网运行条件的,可放开建设规模。(八)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电量可以全部上网、全部自用
时限按《光伏发电运营监管暂行办法》(国能监管〔2013〕459号)执行。四、各部门职责 (一)发改委:牵头申报国家或省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化应用示范区;牵头审批或转报光伏发电应用项目;负责下达光伏发电装机
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家、省规定的备案所需材料之外,各部门不得新增其他前置条件和审批环节。 (七)对不需要国家、省、市(县)补贴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如具备接入电网运行条件的,可放开建设规模
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光伏发电项目并网环节的时限按《光伏发电运营监管暂行办法》(国能监管〔2013〕459号)执行。 四、各部门职责 (一)发改委:牵头申报国家或省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化应用
光伏发电项目审批程序。发改委负责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家、省规定的备案所需材料之外,各部门不得新增其他前置条件和审批环节。 (七)对不需要国家、省、市(县)补贴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如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及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光伏发电项目并网环节的时限按《光伏发电运营监管暂行办法》(国能监管〔2013〕459号)执行。 四、各部门职责 (一)发改委
服务业。鼓励各类供应商、服务商依托度电补贴政策开展光伏相关业务,积极发展电站咨询、设计和工程承包等新兴服务业。鼓励重点企业发挥技术优势,建设光伏电站运营信息平台,提供社会化运行维护服务。
(二) 做好
;依法租赁使用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租赁协议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三)提升项目管理水平。各地要优化项目备案流程,不得无依据设置前置性条件。光伏电站发电业务许可证和电网并网手续可平行办理
度电补贴政策开展光伏相关业务,积极发展电站咨询、设计和工程承包等新兴服务业。鼓励重点企业发挥技术优势,建设光伏电站运营信息平台,提供社会化运行维护服务。(二)做好光伏发电并网服务。各级电网企业要按国家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备案。(三)提升项目管理水平。各地要优化项目备案流程,不得无依据设置前置性条件。光伏电站发电业务许可证和电网并网手续可平行办理,不得互为前置性条件。对申请变更上网模式的分布式光伏项目,备案部门要及时出具变更备案文件,供电部门要及时签订新的并网协议和购电合同,并申请调整补贴目录。
、服务商依托度电补贴政策开展光伏相关业务,积极发展电站咨询、设计和工程承包等新兴服务业。鼓励重点企业发挥技术优势,建设光伏电站运营信息平台,提供社会化运行维护服务。(二) 做好光伏发电并网服务。各级电网企业
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备案。(三)提升项目管理水平。各地要优化项目备案流程,不得无依据设置前置性条件。光伏电站发电业务许可证和电网并网手续可平行办理,不得互为前置性条件。对申请变更上网模式的
专项资金中,优先支持在我县注册纳税的光伏发电运营企业、年度重点光伏发电示范项目,对重点示范企业给予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等支持。
(五)项目政策。县发改、科技、经贸、财政、住建、环保等部门
发电项目,如具备接入电网运行条件,可放开规模建设。
(九)配套政策。县住建局要将屋顶和建筑一体化光伏电站建设作为建筑节能的重要内容,纳入城乡建设发展规划,作为规划许可审查的前置
一次性奖励;以上一次性奖励从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县上在已设立的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优先支持在我县注册纳税的光伏发电运营企业、年度重点光伏发电示范项目,对重点示范企业给予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等支持
,纳入城乡建设发展规划,作为规划许可审查的前置条件,确保新建厂房、公共建筑、民用建筑等能够安全承载光伏发电板件。凡符合光伏发电条件而无光伏发电相关设计规划的,相关部门在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时不予受理。县发
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优先支持在我县注册纳税的光伏发电运营企业、年度重点光伏发电示范项目,对重点示范企业给予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等支持。
(五)项目政策。县发改、科技、经贸、财政、住建、环保等部门要加强与
)配套政策。县住建局要将屋顶和建筑一体化光伏电站建设作为建筑节能的重要内容,纳入城乡建设发展规划,作为规划许可审查的前置条件,确保新建厂房、公共建筑、民用建筑等能够安全承载光伏发电板件。凡符合光伏发电
配套产品生产企业,按其缴纳地方本级次税金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以上一次性奖励从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县上在已设立的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优先支持在我县注册纳税的光伏发电运营企业、年度重点光伏发电示范项目
许可审查的前置条件,确保新建厂房、公共建筑、民用建筑等能够安全承载光伏发电板件。凡符合光伏发电条件而无光伏发电相关设计规划的,相关部门在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时不予受理。县发改、统计、县供电分公司要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