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建立健全土地流转服务平台,重点做好土地流转中的服务引导、风险防控、用途管制,既要落实好中央政策要求,也要尊重农民意愿,不搞强制流转,坚决防止
耕地非粮化,禁止非农化问题,禁止将耕地流转用于新能源产业建设。要严格限制企业通过流转、租用、承包等方式,在耕地上建设养殖圈棚、温棚、开挖鱼塘建设光伏电站项目。对利用设施农业用地发展渔光互补、农业科技
2015年底,全县分布式光伏发电装机容量达到12兆瓦以上;到2017年底,力争装机容量达到25兆瓦,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实现较大提升。光伏电池转换效率、光伏发电系统集成能力不断提高,发电成本显著下降
,光伏产业发展水平明显提升。三、工作措施1.推广屋顶光伏发电。鼓励按照自发自用、余量上网的方式,建设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优先在工业厂房、商业综合体、专业市场、大型会展场馆、体育场馆、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建筑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竣工验收后给予项目设备投资额的5%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150万元。鼓励节能服务公司以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开展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
4.配套电量补贴。在新注册企业合理利用县域内屋
;到2017年底,力争装机容量达到25兆瓦,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实现较大提升。光伏电池转换效率、光伏发电系统集成能力不断提高,发电成本显著下降,光伏产业发展水平明显提升。
三、工作措施
1.推广
间建设300万千瓦先进技术光伏发电项目。电站建设鼓励高技术示范、矸石山治理、农光互补、林光互补等模式。鼓励企业投资光伏下游配套产业以及运维检测咨询等服务业。
光伏电站发电场用地采用流转方式有偿使用
。
禁止将耕地流转用于新能源产业建设,严格限制企业通过流转、租用、承包等方式,在耕地上建设养殖圈棚、温棚、开挖鱼塘建设光伏电站项目。
严格控制光伏发电等新能源产业用地规模,光伏电站占用农用地的,要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竣工验收后给予项目设备投资额的5%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150万元。鼓励节能服务公司以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开展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4.配套电量补贴。在新注册企业合理利用县域内屋顶等可利用空间
,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实现较大提升。光伏电池转换效率、光伏发电系统集成能力不断提高,发电成本显著下降,光伏产业发展水平明显提升。三、工作措施1.推广屋顶光伏发电。鼓励按照自发自用、余量上网的方式,建设
项目。电站建设鼓励高技术示范、矸石山治理、农光互补、林光互补等模式。鼓励企业投资光伏下游配套产业以及运维检测咨询等服务业。光伏电站发电场用地采用流转方式有偿使用,不改变土地性质。光伏电站用地采用农光互补
、县(区)规划的工业园区及工业后备发展区内不得安排建设光伏发电、风力发电等新能源项目。禁止将耕地流转用于新能源产业建设,严格限制企业通过流转、租用、承包等方式,在耕地上建设养殖圈棚、温棚、开挖鱼塘建设
光伏发电项目。电站建设鼓励高技术示范、矸石山治理、农光互补、林光互补等模式。鼓励企业投资光伏下游配套产业以及运维检测咨询等服务业。光伏电站发电场用地采用流转方式有偿使用,不改变土地性质。光伏电站用地采用
新能源产业选址范围,自治区和各市、县(区)规划的工业园区及工业后备发展区内不得安排建设光伏发电、风力发电等新能源项目。禁止将耕地流转用于新能源产业建设,严格限制企业通过流转、租用、承包等方式,在耕地
到2015年底,全县分布式光伏发电装机容量达到12兆瓦以上;到2017年底,力争装机容量达到25兆瓦,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实现较大提升。光伏电池转换效率、光伏发电系统集成能力
在工业厂房、商业综合体、专业市场、大型会展场馆、体育场馆、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建筑屋顶建设规模化的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支持在党政机关、医院、学校、科研单位和城乡居民住宅等建筑屋顶推广小型分布式光伏
光伏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二、发展目标到2015年底,全县分布式光伏发电装机容量达到12兆瓦以上;到2017年底,力争装机容量达到25兆瓦,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实现较大提升。光伏电池转换效率、光伏发电
会展场馆、体育场馆、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建筑屋顶建设规模化的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支持在党政机关、医院、学校、科研单位和城乡居民住宅等建筑屋顶推广小型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2.鼓励光伏一体化项目。在城市规划
发证工作,建立健全土地流转服务平台,重点做好土地流转中的服务引导、风险防控、用途管制,既要落实好中央政策要求,也要尊重农民意愿,不搞强制流转,坚决防止耕地非粮化,禁止非农化问题,禁止将耕地流转
用于新能源产业建设。
要严格限制企业通过流转、租用、承包等方式,在耕地上建设养殖圈棚、温棚、开挖鱼塘建设光伏电站项目。对利用设施农业用地发展渔光互补、农业科技大棚、畜牧业大棚光伏电站的,必须在列入自治区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