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已于2011年8月3日结束。参与网下申购的股票配售对象缴付的申购资金已经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本次网下发行过程由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见证并对此出具了专项法律意见书。 4、根据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德恒沪书(2010)第009 8号
致:上海超日
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以F简称“本所”)是经批准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以下简称“中国”,在本法律意见书内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
政区和台湾地区)成立
法性进行验证,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北京市君泰律师事务所对本次网下发行过程进行见证,并对此出具了专项法律意见书。 4、根据 2010 年 11 月 5 日(T-1 日,周五)公布的《上海超日
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与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航三鑫现行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
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股东、股东代表及董事签署的中航三鑫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五 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集团(深圳)事务所关于中航三鑫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五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航三鑫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三日
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国浩律师集团(深圳)事务所韦佩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五 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2、国浩律师集团(深圳)事务所关于中航三鑫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五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中航三鑫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法律意见书。
四、网上发行
本次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指定时间内(2010年8月16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将4,080万股“向日葵
)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向日葵: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招股说明书的确认意见
向日葵: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信息披露行为,颁布了《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十八号》,对上市公司矿业权的取得与转让、矿业权价值、作价依据、作价方法、价款支付方法和评估确认、矿业权享有人的勘探、开发资质、准入条件,法律意见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