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项目,打造一批新能源+生态修复、新能源+乡村振兴以及农光、林光互补试点示范。以整县分布式光伏、产业园区分布式光伏和多场景应用分布式光伏为重点,积极发展分布式光伏。“十四五”新增装机规模5000万千
光伏项目建设实际情况,现就规范光伏复合项目用地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项目认定标准(一)项目单位编制方案。对使用永久基本农田和耕地以外的农用地复合建设的农光互补、林光互补等光伏复合项目,在开工建设前
,项目单位应按照建设要求,编制《光伏发电项目土地复合利用方案》,报县级农业、林业部门备案。(二)相关部门出具意见。采用农光互补、林光互补等模式建设光伏复合项目的,需由县级农业、林业等部门对项目单位提供的
。三峡新能源在大同左云建设了以林光互补设计的采煤沉陷区光伏电站,在光伏整个场区及回填区种植柠条、沙地柏等植物来减少裂缝产生的水土流失,整个场区及地表裂缝回填部分共计绿化面积3700余亩。
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15〕153号,下称“153号文”),允许使用宜林地、部分灌木林地建设“林光互补”项目;《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7〕8号,下称“8号
修订,各地根据地类调整要求及时开展调查举证,具体工作要求另行通知”,如光伏项目方阵用地使用上述园地的,项目用地可能因性质调整而“涉林”。四、林光互补项目允许光伏方阵区使用部分灌木林地那么“涉林”用地是否
与未利用地无异,不再需要进行土地综合利用,笔者认为可能为时过早,尚待政策下一步细化或实操层面的进一步观察。二、林地(一)林光互补继续保留按照12号文规定,“光伏方阵用地涉及使用林地的,须采用林光互补
林光互补模式得以保留下来。153号文仅规定“对于森林资源调查确定为宜林地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确定为未利用地的土地”应当采用林光互补模式,而12号文直接规定光伏方阵用地涉及使用林地的,须采用林光互补模式
光伏发电项目用地实行分类管理。明确指出,光伏方阵用地涉及使用林地的,须采用林光互补模式,可使用年降水量400毫米以下区域的灌木林地以及其他区域覆盖度低于50%的灌木林地,不得采伐林木、割灌及破坏原有
生长状态不低于林光互补前水平。光伏方阵按规定使用灌木林地的,施工期间应办理临时使用林地手续,运营期间相关方签订协议,项目服务期满后应当恢复林地原状。该通知则明确了灌木林标准,是指分布在年均降水量400
林光互补模式,可使用年降水量400毫米以下区域的灌木林地以及其他区域覆盖度低于50%的灌木林地,不得采伐林木、割灌及破坏原有植被,不得将乔木林地、竹林地等采伐改造为灌木林地后架设光伏板;光伏支架最低点应
高于灌木高度1米以上,每列光伏板南北方向应合理设置净间距,具体由各地结合实地确定,并采取有效水土保持措施,确保灌木覆盖度等生长状态不低于林光互补前水平。光伏方阵按规定使用灌木林地的,施工期间应办理临时
《关于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15〕153号)规定的“对于森林资源调查确定为宜林地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确定为未利用地的土地,应采用林光互补用地模式”,但“三调”中已经没有“宜林地
、统筹开发利用制度,构建地下空间利用管理制度体系,促进地下空间开发。研究出台“农光互补”“林光互补”用地政策,推动土地资源与光能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保障风电、光伏发电等新能源用地需求。发展新能源和清洁能源
利用。建立健全土地兼容复合利用和地上地下空间立体开发政策,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层管理、统筹开发利用制度,构建地下空间利用管理制度体系,促进地下空间开发。研究出台“农光互补”“林光互补”用地政策,推动
%。2026年,投产昌江核电二期3号、4号机组和小堆示范项目共252.5万千瓦。重要举措:坚持分布式与集中式并举,加大分布式光伏应用,推广光伏建筑一体化应用,按照农光互补、渔光互补、林光互补模式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