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质量发展情况的一次全面体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各项任务落实落细,确保综合监管工作取得实效。(二)积极主动配合。相关省份能源主管部门、有关电力企业、电力交易机构要积极配合,及时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相关
4月10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开展2025年电力领域综合监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通知》,规划政策落实方面的工作重点包括:可再生能源消纳保障机制落实情况。重点监管2024年以来
科学、高效监管绿色建筑运行提供依据。供电、供气、供水等单位应当将建筑能源和水资源消耗数据提供给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产权人、使用权人或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人或专业服务
部门是本市绿色建筑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并开展对绿色建筑发展和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以及宣传等工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管、财政、科技、城管综合执法、税务、水务
6月,国家能源局正式发布《新型电力系统发展蓝皮书》中,提出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三步走”发展路径。2025年1月6日,国家能源局印发《2025年能源监管工作要点》,提出积极推动源网荷储参与能源保供
市场导致的资金扭曲,又让每一度电按真实价值流动,让风电、光伏不再“靠补贴吃饭”,而是靠AI“算”出最优身价,通过数据驱动和智能驱动相结合,提升各环节模型精度。项目开发难点主要是三个方面:一是预测方面
2025年3月27日,澳门国际碳排放权交易所联合清华大学碳中和研究院、香港科技大学(广州)社会枢纽碳中和与气候变化学域发布了《亚洲自愿碳市场发展报告
2024》,报告数据显示,亚洲已成为全球碳
完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机制,规范项目审定与减排量核算,推动更多高质量项目进入市场;印度设立了专门的碳交易监管机构,并授权指定机构发行碳信用证书(CCC);日本绿色转型排放交易体系接受其他国家的
《2025年能源监管工作要点》明确将“沙戈荒”新能源基地建设和送出工程列为监管重点,释放出对大型风光基地“既要规模更要效率”的信号。与此同时,针对国际贸易壁垒的《光伏组件出口产品低碳评价要求(征求意见稿
,五部门随后发布的绿证市场高质量发展意见则给出量化指标:新建数据中心绿电消费比例需达80%。与此同时,国家能源局启动的“千家万户沐光行动”将56个县域试点经验推向全国,通过农村电网改造与收益共享机制的
储能电站、储热储冷装置等设施和智能微电网,推进源网荷储一体化。支持试点地区通过统筹搭建绿色智慧能碳管理平台,对园区内重点企业能源与碳排放数据开展实时采集、处理、分析和溯源,实现对企业的全链条能耗与碳排放数据
申报。三、申报要求1、申报项目符合专项支持的领域和方向,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获取项目代码和完成审批(核准、备案)。2、项目总投资原则上在10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费用、市政费用),项目已经开工建设
企业应当在国家可再生能源项目信息管理平台及时准确建档立卡,向全国新能源电力消纳监测预警中心报送项目基础数据。第二十四条
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应当依法依规办理各项建设手续,并取得电网企业同意接入系统
项目建设、运营全过程的安全生产管理。承担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协同配合机制,依法依规依职责分工加强监管。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试行期间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此前本市关于风电、光伏发电开发管理的相关政策和要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常态化协调调度机制,协同做好项目核查;开发企业应当在国家可再生能源项目信息管理平台及时准确建档立卡,向全国新能源电力消纳监测预警中心报送项目基础数据。第二十四条
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应当依法依规办理
责任主体,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加强项目建设、运营全过程的安全生产管理。承担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协同配合机制,依法依规依职责分工加强监管。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
各项任务顺利完成。第八条
能源重点专项全流程纳入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包括指南发布、评审立项、资金使用、过程管理、监督检查、综合绩效评价和成果汇交等。落实国家科技报告制度和科学数据汇交制度
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实验报告、分析测试报告、工程试验报告、调研报告等蕴含科研活动细节及基础科研数据的报告。第四十二条
落实档案管理规定,将档案管理工作纳入能源重点专项整体工作。能源重点专项档案是指重点专项
+建筑”项目应当按以下规定办理报装备案:(一)非自然人“光伏+建筑”项目需在广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https://gd.tzxm.gov.cn/)办理备案。自然人“光伏+建筑”项目在县供电部门
供应商、运维管理责任单位应严格执行调度运行、网络安全与数据安全等有关管理规定,加强涉网设备管理,配合电网企业做好并网调度运行管理,不得擅自停运或调整涉网参数。第八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即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