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沪发改能源87号)执行。市电力公司应根据要求及时向项目投资方转付国家补贴及市级奖励资金、结算余电上网电量电费。第九条在地面或利用农业大棚等无电力消费设施建设、以35
条对符合供电到户、按户装表要求的个人光伏,投资方应到所在区域供电公司办理并网申请,由供电公司根据申请情况按月集中向所在区(县)发展改革委办理规模登记及信息报备。第十四条区(县)发展改革委或市政府确定的
。市电力公司应根据要求及时向项目投资方转付国家补贴及市级奖励资金、结算余电上网电量电费。第九条 在地面或利用农业大棚等无电力消费设施建设、以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电网、单个项目容量不超过20兆瓦且
应到所在区域供电公司办理并网申请,由供电公司根据申请情况按月集中向所在区(县)发展改革委办理规模登记及信息报备。第十四条 区(县)发展改革委或市政府确定的机构应在完成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后,及时将
项目投资方转付国家补贴及市级奖励资金、结算余电上网电量电费。
第九条在地面或利用农业大棚等无电力消费设施建设、以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电网、单个项目容量不超过20兆瓦且所发电量主要在并网点变电台区
到户、按户装表要求的个人光伏,投资方应到所在区域供电公司办理并网申请,由供电公司根据申请情况按月集中向所在区(县)发展改革委办理规模登记及信息报备。
第十四条区(县)发展改革委或市政府确定的机构
,单独下达。电网企业配合做好电网改造等技术支持工作,并按分布式光伏发电政策优先保障并网条件,与用户按月结算电费;协调中央财政安排必要的财政补助资金和贷款贴息资金,各省级政府结合本地财政及贫困地区情况落实
,确保光伏扶贫项目的质量效益。
(七)加强实施监管。能源局派出机构会同地方能源主管部门、扶贫开发部门加强光伏扶贫开发实施情况监管,重点监管年度计划执行、并网服务、补贴资金结算以及市场秩序情况
奖励资金,具体标准及程序按照《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沪发改能源87号)执行。市电力公司应根据要求及时向项目投资方转付国家补贴及市级奖励资金、结算余电上网电量电费。第九条 在
)、(二)之外,还应附市电力公司出具的项目并网接入意见。第十三条 对符合供电到户、按户装表要求的个人光伏,投资方应到所在区域供电公司办理并网申请,由供电公司根据申请情况按月集中向所在区(县)发展改革委办
纳入规模指标内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才能享受国家、省和地方扶持政策。(十一)电量补贴资金结算及支付方式。项目运行后,由电力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上网电价与业主单位按月全额结算;财政部门经审核后,按季度向
电力部门预拨补贴资金,由电力部门按月向业主单位转付国家、省、地方补贴资金。属居民光伏并网的可不用在工商登记注册公司,每季度凭电力部门抄录的发电量直接到税务部门开具结算和补贴发票。(十二)对分
分布式光伏发电政策优先保障并网条件,与用户按月结算电费;协调中央财政安排必要的财政补助资金和贷款贴息资金,各省级政府结合本地财政及贫困地区情况落实配套资金,银行实行低息贷款;鼓励企业提供包括直接投资和技术服务
。能源局派出机构会同地方能源主管部门、扶贫开发部门加强光伏扶贫开发实施情况监管,重点监管年度计划执行、并网服务、补贴资金结算以及市场秩序情况,保证光伏扶贫政策落实到位,维护公平公正市场秩序。
四、组织
。电网企业配合做好电网改造等技术支持工作,并按分布式光伏发电政策优先保障并网条件,与用户按月结算电费;协调中央财政安排必要的财政补助资金和贷款贴息资金,各省级政府结合本地财政及贫困地区情况落实配套资金,银行
技术培训,建立长期运行维护体系,确保光伏扶贫项目的质量效益。(七)加强实施监管。能源局派出机构会同地方能源主管部门、扶贫开发部门加强光伏扶贫开发实施情况监管,重点监管年度计划执行、并网服务、补贴资金结算以及
。(三)明确电量计量和结算办法。由电网企业负责对纳入市本级按电量补贴的光伏发电项目发电量、上网电量的计量和统计,并按月与发电企业或个人结算,市、区财政补贴资金按季预拨给电网企业,每年年终清算。鼓励
电网企业提供。电网企业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发电量余量上网部分全额收购,免收系统备用容量费和相关服务费。上、下网电量分开结算,电价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八、扶持政策(一)各县(市、区)要积极发展光伏发电应用
87号)执行。市电力公司应根据要求及时向项目投资方转付国家补贴及市级奖励资金、结算余电上网电量电费。第九条 在地面或利用农业大棚等无电力消费设施建设、以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电网、单个项目容量不超过
个人光伏,投资方应到所在区域供电公司办理并网申请,由供电公司根据申请情况按月集中向所在区(县)发展改革委办理规模登记及信息报备。第十四条 区(县)发展改革委或市政府确定的机构应在完成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