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均复合增长率约39%,每年新增光伏装机量和累计光伏装机量均居全球第一。【政策】国家能源局:不得对民营售电公司、大户等区别对待!11月11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力市场交易行为有关
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提出,持续推动经营主体合规交易。经营主体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操纵市场价格,不得实行串通报价、哄抬价格及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拥有售电公司的发电企业,不得
价格,结合自身用电特性综合评估,直接与签订合同的售电公司洽谈交易和签订合同,避免被误导签订并非自身意愿的合同。详情如下:
,依法合规参与电力市场交易,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操纵市场价格,不得实行串通报价、哄抬价格及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三)拥有售电公司的发电企业,不得利用“发售一体”优势直接或变相以降低所属售电公司购电成本的
方式抢占市场份额,不得对民营售电公司等各类售电主体和电力大用户进行区别对待。(四)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要充分发挥市场自律和社会监督作用,进一步强化市场内部自律管理,督促市场成员签订自律公约并规范执行。三
能源服务平台化发展模式,更加关注新兴能源服务渠道运营、标准化工作。构建合作生态。依托平台化路线,构建新的合作激励模式和分润机制。面向新能源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综合能源服务商、负荷聚合商、虚拟电厂运营商
逐渐模糊,发用电一体的“产消者”大量涌现,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市场格局下,市场交易主体、用户侧主体属性的多元化,增加了电力营销服务对象的多样性、复杂性。除传统发电公司、售电公司、电力用户外,还将纳入更多
运行〔2024〕793号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宁夏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为积极稳妥推进宁夏电力现货市场建设,在巩固前期结算试运行工作成效基础上,更好检验市场交易
分布式光伏发电企业作为一个交易单元,同一虚拟电厂可以具有多个交易单元。现阶段参与中长期交易的虚拟电厂与开展售电公司业务的经营主体不得为同一法人。中长期交易采用“照付不议、偏差结算、日清月结”方式,即中长期交易
运行期间,偏差电量按照按当日市场化中长期全部合同对应时段均价结算。为降低市场运营风险,维护良好市场运营秩序,对于2024年市场交易出现较大亏损的售电公司,控制2025年交易电量规模。对于与其他售电主体无资产
分布式光伏发电企业作为一个交易单元,同一虚拟电厂可以具有多个交易单元。现阶段参与中长期交易的虚拟电厂与开展售电公司业务的经营主体不得为同一法人。中长期交易采用“照付不议、偏差结算、日清月结”方式,即中长期交易
运行期间,偏差电量按照按当日市场化中长期全部合同对应时段均价结算。为降低市场运营风险,维护良好市场运营秩序,对于2024年市场交易出现较大亏损的售电公司,控制2025年交易电量规模。对于与其他售电主体无资产
权重为27.4%,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为6.1%。(2)各类独立售电公司、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等。承担与其年售电量相对应的消纳责任权重,其中2024年总量消纳责任权重为18.3%,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
为18.3%。2.第二类市场主体(1)通过电力市场购电的电力用户(不包括通过售电公司代理购电的电力用户)。承担与其年用电量相对应的消纳责任权重,其中2024年总量消纳责任权重为18.3%,非水电消纳
、现货、辅助服务市场等。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的经营主体包括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和新型经营主体(含新型储能企业、虚拟电厂、智能微电网等)。第四条电力市场注册应遵循以下原则:(一
),达到能效、环保要求,可作为经营主体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第九条售电公司按照《售电公司管理办法》(发改体改规〔2021〕1595号)(以下简称《售电公司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如有新规的从其规定
电力交易品种(包括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交易),交易电力同时提供国家核发的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以下简称绿证),用以满足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等出售、购买绿色电力的需求。初期,参与绿色电力交易的
)、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及聚合商等主体。市场运营机构包括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第七条
新入市经营主体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及“e-交易”进行市场注册时同时开立绿色电力账户,已注册生效的经营主体自动获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