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绿电交易或其他可再生能源电力交易购买的认定期限内生产的可再生能源电量;(四)通过售电公司代理购买的认定期限内生产的可再生能源电量;(五)通过电网企业代理购买的认定期限内生产的可再生能源电量。第四条
重点用能企业、园区和公共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取消认定资格。售电公司存在虚假交易、伪造和篡改数据的;负责绿电消费认定的工作人员、第三方评估机构工作人员在绿电消费认定评估中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将依法依规处理
透明度。六是构建批发与零售市场顺畅协调的衔接机制。优化售电公司在批发市场与零售市场间的价格传导机制,丰富零售交易品种。提升零售市场服务能力,简化业务流程,提供“一站式”服务。七是构建统筹衔接的政策、管理
与零售市场顺畅协调的衔接机制。一是要做好批发、零售市场统筹衔接。充分发挥售电公司作为批发市场与零售市场的桥梁作用,进一步优化电力批发市场与零售市场间的价格传导机制。二是要推广应用标准化零售套餐,引导
结算试运行对于中长期合约覆盖范围内的电量不予以成本补偿(见结算示例)。批发市场用户结算(批发市场):电能量电费:按照“日前基准、实时差量、合约差价”的原则进行结算。售电公司结算(批发市场):电能量电费:按照“日前基准、实时差量、合约差价”的原则进行结算。详情如下:
批发市场交易或通过售电公司参与市场交易;年用电量500万千瓦时以下的市场购电用户,通过售电公司参与市场交易。2025年适时研究建立简易交易机制。2.对于已直接参与2024年市场交易的用户,以及年用电量500
万千瓦时及以上的10kV及以上工商业用户,其2025年全部工商业电量均需通过市场直接购买。未及时与售电公司签订2025年零售合同或未参与批发市场交易的,视同市场购电用户,按照电力市场保底售电有关规定
电力交易平台注册成为经营主体后,可聚合一家或多家分布式光伏主体参与电力中长期、现货交易,以及绿电交易。聚合参与绿电交易的分布式光伏,参照售电公司代理零售用户参与绿电交易模式,按聚合合同分配绿色环境权益
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要求,其资产总额、从业人员、经营场所、企业及法人信用等要求初期可参照售电公司执行,并根据代理电量提交履约保函、保险。3.聚合商聚合方式分布式光伏主体与聚合商的代理关系通过电力交易平台以
绿电交易的分布式光伏,参照售电公司代理零售用户参与绿电交易模式,按聚合合同分配绿色环境权益价值。3.作为价格接受者参与市场方式未直接(聚合)参与交易及聚合的分布式光伏作为价格接受者参与市场,根据同类
绿电交易。聚合参与绿电交易的分布式光伏,参照售电公司代理零售用户参与绿电交易模式,按聚合合同分配绿色环境权益价值。3.作为价格接受者参与市场方式未直接(聚合)参与交易及聚合的分布式光伏作为价格接受者参与
)》(以下简称《运行规则》)。根据《运行规则》,市场成员包括经营主体、电网企业和市场运营机构。
其中经营主体包括满足准入条件的各类型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含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售电公司和新型经营
“报量报价”方式参与,新能源场站以“报量报价”或“报量不报价”方式参与,批发用户、售电公司“报量不报价”参与现货交易,储能、虚拟电厂以“报量报价”或“报量不报价”方式参与。其中储能申报在“报量不报价”方式
,年均复合增长率约39%,每年新增光伏装机量和累计光伏装机量均居全球第一。【政策】国家能源局:不得对民营售电公司、大户等区别对待!11月11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力市场交易行为有关
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提出,持续推动经营主体合规交易。经营主体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操纵市场价格,不得实行串通报价、哄抬价格及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拥有售电公司的发电企业,不得
价格,结合自身用电特性综合评估,直接与签订合同的售电公司洽谈交易和签订合同,避免被误导签订并非自身意愿的合同。详情如下:
,依法合规参与电力市场交易,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操纵市场价格,不得实行串通报价、哄抬价格及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三)拥有售电公司的发电企业,不得利用“发售一体”优势直接或变相以降低所属售电公司购电成本的
方式抢占市场份额,不得对民营售电公司等各类售电主体和电力大用户进行区别对待。(四)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要充分发挥市场自律和社会监督作用,进一步强化市场内部自律管理,督促市场成员签订自律公约并规范执行。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