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下发通知,将《中山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有效期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该办法旨在促进中山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高质量发展,规范项目建设。办法对分布式
与项目单位承担相应责任,相关部门进行监管。若办法有修改或废止,以新文件为准。原文如下: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为促进我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高质量发展
近日,泰州市发改委公布《泰州市分布式光伏接入电网可开放容量》。据了解,截至2025年第一季度,泰州市分布式光伏可开放容量为4573.239MW。其中海陵区152.969MW、医药高新区(高港区
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发新能规〔2025〕7号)、《关于贯彻落实分布式光伏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苏发改规发〔2025〕2号)要求,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国网泰州供电公司动态测算全市
6月20日,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发布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分布式光伏项目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件明确,分布式光伏上网模式包括全额上网、全部自发自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三种。自然人户用、非自然
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可选择全额上网、全部自发自用或者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可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或者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年自发自用电量占发电量的比例不应低于80
、由售电公司(或负荷类虚拟电厂)代理参与绿电交易的零售用户。参加绿电交易的发电企业应具备可交易绿证核发条件,并按有关要求做好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的建档立卡工作,取得可再生能源项目代码等项目信息。分布式发电项目由发电类虚拟电厂聚合参加绿电交易。稳步推进其他发电类型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参与绿电交易。
6月14日,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下发关于继续施行《中山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将管理办法有效期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详情如下: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
、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为促进我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高质量发展,进一步规范我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建设,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府〔2021〕113号)的
6月19日,四川省能源局发布关于转发《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能源〔2025〕22号)。《通知》指出,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原则上全部自发自用,省电力现货市场连续运行后(含连续
结算试运行),可申请调整为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参与现货市场。阿坝州、甘孜州、凉山州和攀枝花市(简称“三州一市”)的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以及省电力现货市场连续运行后(含连续结算试运行)调整为
6月17日,山东省发改委发布关于印发《山东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通知明确,一般工商业、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可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模式,也可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采用自发自用
余电上网的,年自发自用电量占发电量的比例不低于50%,上网电量全部参与电力现货市场。县(市、区)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电网企业对一般工商业、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年自发自用电量比例(自并网投产次月起12个月
开发利用、合同节水管理、水土保持生态产品价值实现项目。鼓励国有企业新上项目吸引民营企业参股。涉及政府配置资源的能源类开发计划及时向民间资本推介,鼓励民营企业建设全部自发自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进一步挖掘
新能源就地消纳潜力,提高分布式新能源消纳能力。深入落实减税降本。严格执行有利于民间投资发展的各项减税降费政策,帮助相关市场主体用足用好税费优惠。鼓励企业充分考虑电网承载力、消纳能力等因素基础上,利用厂房
6月17日,福建发改委发布关于公开征求《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通知》指出,暂不设置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自发自用
比例。鉴于近年来我省坚强电网建设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同时全省用电负荷持续快速增长,可再生能源电量保持全额消纳,现阶段暂不对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年自发自用电量比例作强制要求。后续视情况适时研究调整。适当放宽
6月17日,浙江文成县发改局发布关于印发《文成县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通知指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要按图施工,建筑为坡屋面结构时,光伏组件安装最高高度与屋面距离不应超过0.3米
;工商业项目建筑为平屋面结构时,光伏组件不能超过女儿墙高度;户用项目建筑为平屋面结构时,光伏组件安装最高高度与屋面距离不应超过1.5米。新建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当实现“可观、可测、可调、可控”,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