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工程质量违法违规等行为。健全产品和服务质量担保与争议处理机制,推行第三方质量争议仲裁。支持开展质量公益诉讼和集体诉讼,严格执行
国家推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各项法律法规制度,建立健全相关地方性法规制度。严格执法监督管理,依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积极稳妥推进公益诉讼,加大问责力度,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的工作衔接配合
自然资源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完善联席会议、联合执法、案件法律监督、重大案件会商督办等制度。探索建立土地执法查处方面的公益诉讼、行政非诉执行监督与自然资源执法协作配合机制,实现行政处罚与民事
公益诉讼优势互补。探索建立涉水领域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完善自然资源长效监管机制。建立健全“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的长效监管体制。探索建立企业违法公示和自然资源执法“黑名单”制度,实施多部门联合惩戒
交互;(六)为未直接参与市场交易、已直接参与市场交易又退出的工商业用户和新装工商业用户提供代理购电服务。保障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农业用电,保持价格
稳定产生新增损益,为国家发改委核定的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农业基准购电成本减去对应发电企业实际结算电费。第一百五十六条〔电网企业代理特殊用户增收
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健全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探索建立消费者集体诉讼制度。建立假冒伪劣产品惩罚性巨额赔偿制度。健全产品伤害监测、产品质量担保等制度,完善多元化消费维权机制和纠纷
等,加强公益性、基础性服务业供给,提高居民生活便利度和生活质量。推进家政服务业与智慧社区、养老托育等融合发展,推动物业服务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发展。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方式,发展婴幼儿照护
化解工作机制,深化诉源治理,完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推进“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推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专业执法+联合执法”执法体系建设,加快构建全覆盖的整体政府监管体系和全闭环的行政执法
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完善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深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聚焦重点区域、重点流域、重点行业、重点时段,综合采取“四不两直”、“双随机”、异地交叉执法等方式,联合
,广泛开展生态环保志愿服务。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管理和指导,引导具备资格的环保组织依法开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等活动。鼓励公益慈善基金会助推生态环保公益发展。鼓励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市检察院、市委
有关规定实现与电力交易机构的数据交互;(五)为未直接参与市场交易、已直接参与市场交易又退出的工商业用户提供代理购电服务。保障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下同)、农业
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下同)、农业用户提供供电服务;签订和履行相应的代理购电合同和供用电合同;当售电公司不能履行配售电义务时,承担自身配电网供电区域内相关放开电力用户的代理购电服务;(八
资产低效、闲置原因,特别是梳理与资产相关的债权债务、法律诉讼、拖欠税费、职工安置等情况,为做好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决策审批等工作奠定基础。(二)整合盘活存量资产重点盘活存量规模较大、当前收益较好或增长
、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模式,奋力构建“低端有保障、中端有市场、高端有选择”的养老服务新格局。对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养老服务领域,全部向社会资本开放,在不改变养老服务“公益
生态环境法治保障。严格落实《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完善生态环境领域地方性法规、生态环境标准体系。完善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环境公益诉讼等制度。深化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