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布式光伏,光伏投资主体(备案主体)与用电主体是否必须一致?答:《管理办法》第四条明确,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是指利用建筑物及其附属场所建设,接入用户侧电网或者与用户开展专线供电(不直接接入公共电网且用户与
空间,新政策也将为工商业用户降低用能成本。我们来看记者在江苏、湖北等地的调查。在湖北襄阳,一家汽车零部件制造企业把厂区的分布式光伏、储能和用电负荷接入了虚拟电厂平台,通过参与电力市场来获得收益,降低成本
。这座“没有烟囱的电厂”已经带动当地上百家企业完成用能升级。国家电网襄阳虚拟电厂项目负责人
闫寒:“把企业的用电负荷聚沙成塔,形成调节资源削峰填谷,同时通过电力市场降低企业的用能成本达到8%,未来将
,快速“削峰填谷”,让电网更稳。聚合资源参与电力市场:光伏+储能、充电桩、负荷侧,都可以通过虚拟电厂平台打包成“一个主体”,参与电力现货交易、辅助服务交易、容量市场等,形成真正的市场化收益。激活
系统里扮演什么角色?一句话:稳定电网、参与交易、释放灵活性。提升电力系统的柔性与调节能力:光伏多、风电多,电就“忽上忽下”,但虚拟电厂可以实时响应,把储能、电动汽车、空调等“分布式资源”当作调节工具使用
近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加快推进虚拟电厂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25〕357号)。文件指出,虚拟电厂是聚合分布式电源、可调节负荷、储能等各类分散资源,作为新型经营主体协同参与
的收益显著不对等,又缺乏足够的经济激励机制,各参与主体兴致怏怏。四是虚拟电厂不能成为操纵市场的遮羞布。《虚拟电厂的发展需厘清四个关键问题》一文指出,要警惕虚拟电厂存在以“优化组合”为幌子,在对内部资源
可作为独立主体参与电力中长期、现货及辅助服务市场,并规定聚合资源不得重复交易,避免了“一女二嫁”的权责混乱。这一规定直接解决了此前制约行业发展的最大痛点——市场主体身份模糊。以深圳为例,自2021年
该如何在国内市场突破瓶颈、兑现价值?4月8日,《关于加快推进虚拟电厂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虚拟电厂是聚合分布式电源、可调节负荷、储能等各类分散资源,作为新型经营主体协同参与电力系统优化和电力市场交易的
加快推进虚拟电厂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加快推进虚拟电厂作为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整体参与电力中长期市场和现货市场交易,并明确相应的电量电费计算原则。总结来看,此次虚拟电厂重磅文件提出:1)虚拟电厂的发展
,虚拟电厂商业模式较为单一。(三)虚拟电厂安全运行水平有待提升。虚拟电厂聚合资源涉及主体众多,调节能力波动性大,受网络通信、运营能力等影响,虚拟电厂在发生系统故障、安全事件、大规模攻击以及极端情况下
,运用现代信息通信、系统集成控制等技术,聚合分布式电源、可调节负荷、储能等需求侧各类分散资源的电力运行组织模式。这里的分布式电源既包括分布式光伏和分散式风电,还可以是地热能、氢能、生物质能、分布式燃气
《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行动方案》等文件,明确了虚拟电厂作为灵活性资源聚合平台的行业地位。2024年,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支持电力领域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鼓励虚拟电厂聚合分布式光伏
它像一位精通能源拼图的大师,把“碎片化”的风电、光伏、储能和可调节负荷巧妙组合,拼接成灵动的电力画卷;又像电力市场的“超级中介”,赋予城市充电桩、数据中心备用电源等分散资源以商品属性,把可调节的错峰
高速增长,在促进经济社会绿色低碳转型、保障国家能源安全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与此同时,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压力不断加大,虚拟电厂作为聚合需求侧资源参与电网调节和市场交易,促进供需协同的新型经营主体,受到
技术和管理手段,将一定区域内地理位置相对分散、难以直接调度的电力需求侧资源进行聚合优化,形成具备类电厂特性的新型主体,根据市场价格和控制信号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和电力系统运行,能够在电力供需平衡中发挥调节价
企业参与公共资源交易“降本增效”。三是激发经营主体活力。制定《济南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三年行动计划(2025-2027年)》,持续实施民营企业攀登行动,新培育营业收入过百亿元企业1家、过五十亿元企业
优化能源结构,加快化石能源清洁高效利用,推动光伏、储能、氢能等新型能源发展,加快建设新型电力系统。强化工业、城乡建设、交通物流、公共机构等重点领域能效提升,完成“十四五”期间能耗强度下降目标任务。严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