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加快推进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来源:国家能源局发布时间:2025-10-21 08:16:11

10月20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加快推进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提出,到2027年底,能源行业信用法规制度体系和标准规范更加完善,信用信息归集共享质量显著提升,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高效运行,信用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行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普遍增强,信用成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维护公平有序竞争市场秩序、推动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力量。

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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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推进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  

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推进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决策部署和能源安全新战略总体要求。  

一、工作原则与目标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驱动、企业参与、行业自律、社会共建”原则,加强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诚信行业环境,到2027年底,能源行业信用法规制度体系和标准规范更加完善,信用信息归集共享质量显著提升,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高效运行,信用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行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普遍增强,信用成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维护公平有序竞争市场秩序、推动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力量。  

二、健全各类主体的行业信用体系  

(一)加强经营主体信用建设。以从事能源生产、供应、建设等相关活动的经营主体为重点,从基本信息、行政管理信息和其他能够反映相关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等方面建立完善信用记录,实现信用精准画像。研究探索能源行业经营主体相关执(从)业人员信用建设。  

(二)统筹推进社会组织和政务信用建设。推动能源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加强诚信建设,强化其信用信息管理、共享、公开,指导监督其规范开展信用评价、信用应用创新和诚信自律等活动。加强能源行业管理部门自身信用建设,不断提升诚信自律水平。  

三、夯实信用信息数据基础  

(一)深化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国家能源局根据能源行业法律法规和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修订完善《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和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目录,依托能源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及时准确全面归集共享所涉主体信用信息,并对失信信息严重程度予以分类明确。鼓励支持能源行业经营主体、相关行业协会商会等单位依法依规自愿提供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合同履约等信用信息,纳入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目录,不断提升信用信息共享水平。  

(二)统一公示信用信息。按照统一公示规定,在“信用中国”网站、“信用能源”网站同步公示能源行业行政处罚等公共信用信息。“信用能源”网站依法依规公示国家能源局及派出机构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和获取的,以及能源行业经营主体、相关行业协会商会等单位自愿提供的其他信用信息。  

(三)加强系统支撑保障。国家能源局持续推进能源行业信用信息系统技术迭代升级,促进公共信用信息与行业相关部门、经营主体及行业协会商会等单位所属系统互联互通和信用信息共享。落实信息保密与分级管理制度,加强信用信息安全保护,规范信息处理程序,提高信用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管理水平。  

四、依法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一)有效激励守信主体。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在开展行政审批、准入注册、资质许可、项目核准、财政资金支持、示范创建、评先评优等公共服务工作中,对守信主体提供便利和优惠。鼓励能源行业经营主体在供应商遴选、合作方签约、市场化交易等工作中,在同等条件下对守信主体采取优先签约、提供增值服务,适度调整履约保函等优惠措施。能源行业经营主体、相关行业协会商会等单位可将守信主体作为诚信典型和优先推荐对象,加大宣传支持力度。  

(二)依法惩戒失信行为。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严格依据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依法依规对违法失信行为实施惩戒,涉及设定对相关主体减损权利或增加义务的惩戒措施,必须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对列入国家相关部门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能源行业经营主体,在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参加评先评优、享受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或禁止。能源行业经营主体、相关行业协会商会等单位,结合企业管理、行业自律要求,对失信行为依法规范实施信用约束,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统一开展信用修复。国家能源局加强与“信用中国”网站的协同联动,对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所涉经营主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统一申请信用修复,完成修复的,“信用中国”“信用能源”网站同步停止公示相关失信信息,依法依规解除相关惩戒约束措施。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信用修复工作。  

五、切实加强行业信用监管和治理  

(一)建立完善信用承诺制。在行政审批、证明事项、信用修复等领域推行信用承诺制。建立信用承诺自愿申报机制,鼓励能源行业经营主体在接受行业管理和公共服务、开展市场交易和合同签署等活动中主动自愿作出信用承诺。将信用承诺履行情况纳入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  

(二)深入开展公共信用评价。国家能源局按照国家标准《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规范》及相关规定,结合业务需要和信用工作实际,对能源行业经营主体开展公共信用评价(按国家标准规范,评价结果从高到低分为A、B、C、D四等),推送相关部门、经营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等应用。鼓励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在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指导下,以公共信用评价为基础,融合自身掌握的信用信息数据,依法依规开展信用评价。  

(三)巩固提升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根据公共信用评价结果,按照职责分工,积极探索电力安全、电力市场、可再生能源消费、油气管网公平开放、资质许可、煤炭行业管理等相关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对公共信用评价为A、B类的经营主体,采取包容审慎监管,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公共信用评价为C、D类的经营主体,将其纳入重点监管范围,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结合具体失信行为依法依规予以惩戒。同时,在相关行业管理、公共服务、财政补贴核查和重大项目建设督查等工作中,结合业务需要实时查询经营主体信用状况,充分应用信用分级分类手段提升工作效能。  

(四)开展诚信缺失突出问题治理。国家能源局统筹指导,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会同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坚持问题导向,组织能源行业经营主体、相关行业协会商会等单位,协同联动,形成合力,对屡禁不止、屡罚不改的高频次、反复失信行为等诚信缺失突出问题加大治理力度,切实增强相关主体合规履约诚信守诺意识,有效维护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  

(五)预警防范信用风险。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组织能源行业经营主体、相关行业协会商会等单位,依托大数据等技术,充分应用能源行业经营主体信用信息和公共信用评价结果,加强对行业整体及重点领域信用风险的动态监测、分析预警,为决策和监管提供支持。  

六、创新探索经营主体信用建设  

(一)加强自身信用建设。能源行业经营主体应强化自身合规履约信守承诺管理,结合实际,建立企业信用体系,创新推进信用手段在项目投资、工程建设、物资采购、市场交易、客户服务、管理考核、商务合作等核心业务环节中的深度融合应用,塑造自身信用品牌形象。  

(二)做好第三方信用监测。能源行业经营主体应依据合同约定与市场规则,结合其归集共享的合作方、供应商、产业链相关方等第三方信用信息,加强信用风险动态监测,重点对供应商、承包商等关键合作方的合规履约、守诺践诺等情况进行常态化跟踪评估,对守信主体给予优先合作、简化程序等激励,对失信主体采取限制准入、提高保证金等约束,通过全流程信用管理,联动行业共治,防范信用风险,营造行业良好信用生态。  

七、深化拓展信用市场化社会化应用

(一)推动信用应用创新。鼓励支持相关行业协会商会、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开展能源信用应用创新,推动数字化、人工智能技术与信用服务应用场景深度融合,在信用标准建设、评价应用、风险预警、守信激励和失信治理等方面探索管理、服务新模式。相关部门(单位)应及时总结推广信用应用创新经营主体典型经验做法,引领提升能源行业整体信用形象。  

(二)探索信用金融服务。鼓励支持相关部门(单位)在电力市场交易、油气管网托运商管理、能源工程建设等工作中,充分应用信用信息及评价结果,实施差异化金融服务,为经营主体赋能增信。鼓励支持金融机构依托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开发能源行业相关信贷产品,拓展“信用+能源+金融”应用场景。  

(三)支持信用服务对外合作。鼓励支持能源行业经营主体、相关行业协会商会、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等单位开展信用服务对外合作,积极推动信用评价、信用报告、信用指数等信用产品跨境互认和国际商务信用认证,为能源行业对外合作创造良好信用环境。  

八、组织实施  

国家能源局会同有关部门统筹推进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及信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能源信用工作交流,总结评估、通报信用工作情况。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开展所辖区域能源信用工作。有关经营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等单位,应切实加强自身信用建设,创新探索信用管理模式和应用服务场景,交流推广信用实践典型案例,共同营造行业诚信氛围和良好营商环境。各部门(单位)应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落实措施,加强信用宣传和培训,不断提升信用服务意识和能力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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