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两个细则”征求意见:已开展市场化交易的电力辅助服务品种,根据市场规则清算、结算

来源: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公室发布时间:2025-10-09 14:5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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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9日,江苏能源监管办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江苏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江苏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文件明确,并网主体应与电网企业根据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和确保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原则,参照《并网调度协议》《购售电合同》等示范文本及时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无协议(合同)不得并网运行。

并网主体应服从调度机构的指挥,准确执行调度指令,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者拖延执行。自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当日起,出现下列事项之一者,每次考核10万元:

1.未经调度机构同意,擅自改变调度管辖范围内一、二次设备的状态(含新能源电站集电线路),以及与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有关的涉网系统及装置的参数或整定值(包括机组调速系统、一次调频、励磁系统、高频切机、低频切机、安全稳定控制装置、AGC装置、AVC装置、SVG/SVC装置、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装置等),危及人身及主设备安全除外;

2.未经调度机构同意,擅自开展设备检修、并网调试等工作;

3.不执行调度机构下达的保证电网安全运行的措施;

4.不执行调度指令或未如实报告调度指令执行情况;

5.现场值班人员离开工作岗位期间未指定接令者,延误电网事故的处理;

6.调度管辖设备发生事故或异常,10分钟内未向调度机构报告(可先报告事故或异常现象,详细情况待查清后报告);

7.发生调度管辖设备误操作事故,未在1小时内向调度机构报告事故经过,或造假谎报;

8.其他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认定属于违反调度纪律的事项。

文件指出,本细则所指的可调节资源为省级电力调度机构调度管辖的并网主体,包括风电、光伏发电、抽水蓄能等发电侧并网主体,以及电化学、压缩空气、飞轮等独立新型储能。条件成熟后,传统高载能工业负荷、工商业可中断负荷、电动汽车充电网络等能够响应电力调度指令的可调节负荷(含通过聚合商、虚拟电厂等形式聚合)等负荷侧并网主体,以及省级以下电力调度机构调度管辖范围内的并网主体可参照本细则执行。适用于未通过市场化交易形成的电力辅助服务的提供、调用、考核、补偿、分摊、结算和监督管理等。已开展市场化交易的电力辅助服务品种,根据相应品种辅助服务市场规则进行提供、调用、考核、补偿、分摊、结算和监督管理。

固定补偿方式确定补偿标准时应综合考虑电力辅助服务成本、性能表现及合理收益等因素,按“补偿成本、合理收益”的原则确定补偿力度;市场化补偿形成机制应遵循考虑电力辅助服务成本、合理确定价格区间、通过市场化竞争形成价格的原则,具体调用、补偿(分摊)标准依照相应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交易规则执行。承诺提供电力辅助服务的并网主体,在实际运行中,未按照约定提供有效电力辅助服务的,依照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或市场交易规则进行考核。已通过市场机制完全实现的,不在实施细则中重复考核。

已开展市场化交易的电力辅助服务品种,根据市场交易规则进行清算、结算,不再执行本细则中相关的固定补偿。未开展市场化交易的电力辅助服务品种,按月进行电力辅助服务补偿清算、结算。启停调峰辅助服务市场产生的补偿费用纳入本细则进行分摊、结算。

对事故预案确定的提供黑启动服务的机组按抽水蓄能6万元/月,其它电厂按8万元/月的标准进行补偿。

原文如下:

江苏能源监管办关于公开征求《江苏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江苏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江苏电力并网主体管理,协同推进电力市场建设,切实保障电力系统安全运行和电力市场有序运营,江苏能源监管办组织对《江苏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江苏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进行修订,现将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9月30日至2025年10月29日。有关意见建议可传真至025-83301675,或将邮件发送至njbscc@126.com。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1江苏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附件2江苏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公室

2025年9月29日

责任编辑: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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