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印发促进光伏发电与光伏制造融合发展的政策措施

来源:云南发改委发布时间:2025-06-25 09:35:17

日前,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云南省能源局印发《云南省关于促进光伏发电与光伏制造融合发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为贯彻落实“3815”战略发展目标,壮大“三大经济”,推动光伏产业高质量发展,促进光伏发电与光伏制造融合,支撑产业强省建设,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成立省级行业协会。积极支持成立省级光伏发电与光伏制造融合发展协会,由行业管理部门一并落实相关行业协会党建工作和业务监管职责。鼓励行业协会牵头参与光伏制造、光伏发电、光伏设备循环利用等有关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并在省内及南亚东南亚等境外区域推广应用。

(二)设立光伏产业基金。有条件的州(市)可通过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模式,设立“光伏发电+光伏制造”产业投资发展基金,重点支持引领光伏产业技术创新、迭代升级。

(三)组织光伏产业交流研讨。省直部门、有关州(市)人民政府、省级行业协会分别搭建光伏行业交流合作平台,每半年组织不少于一次交流研讨会,鼓励光伏发电企业与光伏制造企业开展设备、产品等多方面合作。

(四)鼓励企业参与境外光伏项目开发。鼓励企业结合主责主业,按照市场化原则,开展老挝、缅甸等境外光伏项目投资开发,研究通过现有资金渠道支持境外新能源电力回送,2028年实现完全市场化交易。支持省属企业参照央企标准,研究确定境外能源投资项目资本金内部收益率。

(五)支持跨省跨境电力贸易。强化与周边国家电力互联互通,加快推进中老500千伏联网工程,适时推进中越、中缅高电压等级电力联网项目,积极建设昆明区域国际电力交易平台。支持境外光伏发电项目参与西电东送、云电外送等跨省跨境电力交易,提升互济能力,促进跨省跨境电力双向贸易不断深入。

原文如下: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云南省能源局

关于印发《云南省关于促进光伏发电与光伏制造融合发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

云发改能源〔2025〕511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云南省关于促进光伏发电与光伏制造融合发展的政策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云南省能源局

2025年6月18日

云南省关于促进光伏发电与光伏制造融合发展的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3815”战略发展目标,壮大“三大经济”,推动光伏产业高质量发展,促进光伏发电与光伏制造融合,支撑产业强省建设,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企业协同联动发展

(一)成立省级行业协会。积极支持成立省级光伏发电与光伏制造融合发展协会,由行业管理部门一并落实相关行业协会党建工作和业务监管职责。鼓励行业协会牵头参与光伏制造、光伏发电、光伏设备循环利用等有关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并在省内及南亚东南亚等境外区域推广应用。

(二)设立光伏产业基金。有条件的州(市)可通过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模式,设立“光伏发电+光伏制造”产业投资发展基金,重点支持引领光伏产业技术创新、迭代升级。

(三)组织光伏产业交流研讨。省直部门、有关州(市)人民政府、省级行业协会分别搭建光伏行业交流合作平台,每半年组织不少于一次交流研讨会,鼓励光伏发电企业与光伏制造企业开展设备、产品等多方面合作。

二、支持企业“走出去”

(四)鼓励企业参与境外光伏项目开发。鼓励企业结合主责主业,按照市场化原则,开展老挝、缅甸等境外光伏项目投资开发,研究通过现有资金渠道支持境外新能源电力回送,2028年实现完全市场化交易。支持省属企业参照央企标准,研究确定境外能源投资项目资本金内部收益率。

(五)支持跨省跨境电力贸易。强化与周边国家电力互联互通,加快推进中老500千伏联网工程,适时推进中越、中缅高电压等级电力联网项目,积极建设昆明区域国际电力交易平台。支持境外光伏发电项目参与西电东送、云电外送等跨省跨境电力交易,提升互济能力,促进跨省跨境电力双向贸易不断深入。

(六)强化政府服务。优化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服务功能,推进“提前申报”“两步申报”“多卡合一”“运抵直通”等便利化措施。将出口企业正常出口退税平均办理时间压缩在6个工作日内。支持发电企业的境外光伏项目使用人民币结算。深入做好《云南省境外投资指引》宣传推介并及时更新国别动态,加强国际交往、营商环境、投资政策、法律法规、税费政策、新能源规划、光伏产业政策等服务指导。加强“走出去”海外综合服务能力建设,为有意向赴周边国家投资的光伏制造及发电企业进行“一对一”市场开拓及投资咨询。

三、支持产业转型升级

(七)支持上下游企业绿色融通发展。支持光伏制造企业、光伏发电企业、储能企业及大工业企业等联合建设零碳工厂、零碳园区。对成为国家零碳园区、碳达峰试点园区、绿色低碳工业园区、生态工业园区等国家级绿色低碳领域园区和省级零碳园区的,通过省级有关专项资金予以支持。推动光伏制造企业与光伏发电企业实质性联营。支持鼓励硅料、硅棒、硅片、电池片、组件、发电等企业通过战略联盟、签订长单、技术合作、互相参股等方式建立长效合作机制,引导上下游企业融通发展。

(八)推进设备更新及高效组件推广。积极争取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或通过省级有关专项资金等,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对标国际领先水平更新升级一批生产设备。支持企业开展数字化改造,建设一批智能生产线、数字化车间和智慧工厂,打造数字经济赋智赋能新模式。支持并网运行时间8年以上老旧光伏电站设施及配套设备的改造升级。鼓励光伏发电项目优先使用高效率组件。

(九)促进退役光伏组件等设备回收利用。鼓励重点区域建设退役光伏设备循环利用产业集聚区,培育引进光伏组件回收利用的优质企业,开展退役光伏组件等设备循环利用或设备再制造。支持光伏设备制造企业通过自主回收、联合回收或委托回收等模式,建立光伏组件等设备回收体系。对纳入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项目清单的退役光伏设备循环利用项目,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30%的额度申请节能降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资金。

(十)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加快“云南省硅光伏绿色制造工程研究中心”“云南省硅材料绿色制造工程研究中心”等创新研发平台建设,开展硅光伏关键技术研发和转化应用。鼓励硅光伏企业功能性总部组建研发机构,支持企业建设技术研发中心、产品检验检测中心和精深加工基地,按照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等相关政策给予奖补。

各有关责任单位要细化工作分工,主动作为,完善工作机制,从项目建设、资金安排、要素保障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推动任务落实。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施行期间如国家、我省出台或调整有关政策,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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