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鼓励分布式光伏配储!黄色区域不低于20%、2小时,红色区域不低于50%、2小时!

来源: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时间:2025-04-29 08:54:27

4月27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增强成都市电力保障能力的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简称“措施”)。《措施》指出:加大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明确分布式光伏开发红色、黄色、绿色推荐布局区域,引导市域光伏按需有序发展。鼓励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通过配备新型储能设施提升电网承载能力,黄色区域配备不低于20%、2小时新型储能,红色区域配备不低于50%、2小时新型储能,储能装置应随光伏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运。

鼓励用户侧储能发展。按照因地制宜、灵活多样原则,支持大数据中心、通信基站、工商业企业、产业园区、电动汽车充换电站等配建新型储能设施。精密制造、金融、电池等用电量大且对供电可靠性、电能质量要求高的用电企业,按需配置新型储能设施。鼓励重要电力用户建设安全可靠移动式或固定式新型储能设施作为应急备用电源。鼓励供电公司在有条件的大型住宅小区配建新型储能设施、配备“移动式充电舱”,提升电力保障安全水平。

支持虚拟电厂参与负荷响应。对接入成都市虚拟电厂管理平台并按照市级电力调度参与负荷响应的,省级补贴未纳入的,按当年省级需求侧响应同等政策给予补贴。对主动参与弹性负荷精准调控的企业,对省、市补贴未覆盖的部分,各区(市)县可根据响应实际情况参照省、市补助标准给予补贴。保障新型储能项目用地需求。对列入年度计划、独立占地的新型储能电站,优先保障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按公用设施优先安排项目用地;公用设施用地无法保障的,可利用产业园区规定配套项目用地比例使用工业用地。用户侧储能项目用地与产业园区、工商业企业用地统一规划。对现有规划的变电站用地,因面积等原因无法建设的,可利用规划变电站建设电网侧储能电站,有条件区域在就近位置新增符合变电站建设条件的公用变电站站址,确保公用变电站站址数量保持稳定;在既有的国有建设土地上建设新型储能电站设施设备的,无需办理规划许可。需求侧响应、有序用电等特殊时期,对工业企业通过自有(或租用)发电机发电、自备电厂(电源)等方式,主动压减电量生产运行且压减用电量5万千瓦时以上的,一般情况下,按照实际压减用电量1元/千瓦时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

优先保障电力供应。在需求侧响应等特殊时期,对已安装并正常持续使用用户侧储能、分布式光伏等系统,纳入虚拟电厂聚合接入且系统容量达到用户正常用电负荷(按启动响应前7日均值计算,并扣除光伏储能增加容量)20%以上的工商业企业,在确保系统正常运转、安全用电的前提下,优先保障其正常用电需求。提升车网双向互动(V2G)能力。加大车网互动示范应用和持续升级,对纳入国家、省级V2G试点示范项目,已接入省、市监管平台并具备接受虚拟电厂负荷调度指令的,且每个项目年度认定放电量不低于10万千瓦时,给予每个项目5元/千瓦时的放电补贴,鼓励运营商通过多种措施引导用户参与,单个项目补贴金额每年上限不超过100万元,单个企业多个项目的累计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支持。

原文如下: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增强成都市电力保障能力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成办规〔2025〕4号

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增强成都市电力保障能力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4月17日

关于进一步增强成都市电力保障能力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将成都电网打造成为现代一流电网,进一步增强城市电力保障能力,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省、市现有电网建设支持政策,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加快电网项目建设

(一)落实电力设施布局规划。供电公司应做深做细电网项目前期工作,尽量减少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选址、选线的调整和反复。在选址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的前提下,对未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区域内急需建设的电网项目(含用户项目),电力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及时依法依规调整相关规划,配合供电公司合理确定变电站站址及线路路径,加快规划许可和用地审批等手续办理。在规划开发成片区域,城市规划应合理布局变电站用地或储能电站用地的规划点位。[牵头单位: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国网成都供电公司、国网天府新区供电公司、各区(市)县]

(二)加快项目手续办理。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支持电网建设前期工作,在电网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征求变电站站址及线路路径意见时,在收到书面材料后5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材料补正)内出具原则意见或转报文件,各部门不得额外附加以其他部门意见作为审批先决条件(另有上级文件明确规定的除外),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依法依规推广“容缺审批+承诺制”办理模式(市级相关部门可出台可容缺清单和所需资料编制指南),缺失前置文件按规定及时补齐。供电公司应优化内部程序,优先采用设备材料、施工队伍框招等形式,提前做好项目建设的准备工作。[牵头单位: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公园城市局等具有审批职能的部门,国网成都供电公司、国网天府新区供电公司、各区(市)县]

(三)加大项目用地支持。对片区供电能力提升大、缓解供电卡口急需建设的电网项目,按规定程序认定并纳入抢险救灾项目管理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提前开展场平、施工等工作,依法开展申请补办用地审批手续。城镇开发边界内规划的变电站,以省、市发布的电网年度核准计划为依据或者确定用地范围后,随即开展用地报征工作,鼓励随周边市政设施或开发地块同批次开展土地报征。在架空线路和地下电力通道建设期间需临时用地的,涉及占用耕地,在资料备齐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牵头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责任单位:国网成都供电公司、国网天府新区供电公司、各区(市)县]

(四)落实电力通道建设和补差资金。各区(市)县应根据自身财力情况,因地制宜、统筹考虑线路建设方式,对确需采用地下电力通道方式实施建设的,鼓励各区(市)县提前建设电力通道。需各区(市)县补足电缆比架空方式建设多投资差价的,在项目开工前确保资金到位。各区(市)县要求采用地下电力通道的方案原则上应与电网项目同步编制、同步核准、同步建设,并确保电力通道工程投产时间早于线路工程计划投产时间3个月。[牵头单位: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各区(市)县]

(五)加快线路塔基交地。对供电公司提出塔基建设用地需求后,各区(市)县应在30日内交付塔基作业面。对按照既定时间交付110千伏及以上线路塔基作业面的,给予所在区(市)县每个塔基2万元的补助[享受500千伏变电站补助的区(市)县除外]。[牵头单位: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区(市)县]

(六)加强地下电力通道运维管理。逐步消除密集地下电力通道,提升地下电力通道安全运行水平。设计地下电力通道规模时,可以在现有道路宽度基础上结合负荷情况适当提高标准。地方政府、国有平台公司出资建设的电缆沟、电缆排管(直埋)、电力隧道由供电公司无偿使用。各级国有平台公司(专业运维单位)运维管理的电力通道,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其运维管理费用由本级财政给予保障。[牵头单位: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国网成都供电公司、国网天府新区供电公司、成都城投集团、各区(市)县]

二、加快分布式光伏和新型储能项目建设

(七)保障新型储能项目用地需求。对列入年度计划、独立占地的新型储能电站,优先保障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按公用设施优先安排项目用地;公用设施用地无法保障的,可利用产业园区规定配套项目用地比例使用工业用地。用户侧储能项目用地与产业园区、工商业企业用地统一规划。对现有规划的变电站用地,因面积等原因无法建设的,可利用规划变电站建设电网侧储能电站,有条件区域在就近位置新增符合变电站建设条件的公用变电站站址,确保公用变电站站址数量保持稳定;在既有的国有建设土地上建设新型储能电站设施设备的,无需办理规划许可。[牵头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各区(市)县]

(八)鼓励用户侧储能发展。按照因地制宜、灵活多样原则,支持大数据中心、通信基站、工商业企业、产业园区、电动汽车充换电站等配建新型储能设施。精密制造、金融、电池等用电量大且对供电可靠性、电能质量要求高的用电企业,按需配置新型储能设施。鼓励重要电力用户建设安全可靠移动式或固定式新型储能设施作为应急备用电源。[牵头单位: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责任单位:国网成都供电公司、国网天府新区供电公司、各区(市)县]

(九)加大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明确分布式光伏开发红色、黄色、绿色推荐布局区域,引导市域光伏按需有序发展。鼓励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通过配备新型储能设施提升电网承载能力,黄色区域分布式光伏原则配备不低于装机容量20%、2小时新型储能设施,红色区域分布式光伏原则配备不低于装机容量50%、2小时新型储能设施,储能装置应随光伏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运。[牵头单位: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国网成都供电公司、国网天府新区供电公司、各区(市)县]

(十)优先保障电力供应。在需求侧响应等特殊时期,对已安装并正常持续使用用户侧储能、分布式光伏等系统,纳入虚拟电厂聚合接入且系统容量达到用户正常用电负荷(按启动响应前7日均值计算,并扣除光伏储能增加容量)20%以上的工商业企业,在确保系统正常运转、安全用电的前提下,优先保障其正常用电需求。[牵头单位: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责任单位:国网成都供电公司、国网天府新区供电公司、各区(市)县]

三、鼓励多能互补能源供应

(十一)支持集中供能项目建设。支持开发利用分布式燃机、水(冰)蓄能、浅层地热等建设集中供能项目,对2025年1月以后投运、设备装机功率不低于5兆瓦的项目,分布式燃机按装机功率,水(冰)蓄能和浅层地热按制冷功率,给予150元/千瓦补贴支持,市、区(市)县两级财政按5∶5比例给予单个项目最高500万元一次性建设补贴。[牵头单位: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各区(市)县,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四、提升居民小区(院落)电力保障能力

(十二)加大居民小区(院落)供配电设施改造支持。对2014年以前建成且未纳入老旧小区改造的,存在安全隐患或非“一户一表”的居民小区(院落),需对供配电设施改造后移交供电公司维修养护的,在原市级财政给予供电公司每个4万元奖励的基础上,市、区(市)县两级财政按5∶5比例再给予供电公司每个居民小区(院落)30万元的改造资金补助。[牵头单位: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各区(市)县,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国网成都供电公司、国网天府新区供电公司]

(十三)加大居民小区电力应急能力建设。鼓励供电公司在有条件的大型住宅小区配建新型储能设施、配备“移动式充电舱”,提升电力保障安全水平。新建住宅小区应当合理规划应急电源、移动式充电舱等接入地点和技术条件,增强居民小区电力应急保障能力。[牵头单位: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国网成都供电公司、国网天府新区供电公司、各区(市)县]

五、加大应急发电资源储备

(十四)鼓励供电公司配备应急发电车。加大应急发电车配备力度,原则上每个区(市)县至少配备低压发电车1台,国网成都供电公司配备中压发电车不少于6台、国网天府新区供电公司配备中压发电车不少于3台。迎峰度夏期间,国网成都供电公司储备不少于100台、国网天府新区供电公司储备不少于20台的市场化发电车资源,供紧急时刻调用。交通管理部门保障油料运输车辆通行,不受占道、限行政策约束。[牵头单位: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国网成都供电公司、国网天府新区供电公司]

六、加大特殊时期对市场主体的支持

(十五)对工业企业压减电量给予补贴。在需求侧响应、有序用电等特殊时期,对工业企业通过自有(或租用)发电机发电、自备电厂(电源)等方式,主动压减电量生产运行且压减用电量5万千瓦时以上的,一般情况下,按照实际压减用电量1元/千瓦时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在遭遇特别极端天气的情况下,可适当提高最高补贴标准(具体情况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各区(市)县根据当年响应情况,可结合实际给予叠加补贴。[牵头单位: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区(市)县]

(十六)对非工业市场主体自发电给予补贴。在需求侧响应、有序用电等特殊时期,对大型商超、购物中心等市场主体利用自有(或租用)发电机发电的,各区(市)县可参照工业企业补贴标准给予发电补贴、燃油补贴或设备租赁费用补贴。[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各区(市)县]

(十七)支持虚拟电厂参与负荷响应。对接入成都市虚拟电厂管理平台并按照市级电力调度参与负荷响应的,省级补贴未纳入的,按当年省级需求侧响应同等政策给予补贴。对主动参与弹性负荷精准调控的企业,对省、市补贴未覆盖的部分,各区(市)县可根据响应实际情况参照省、市补助标准给予补贴。[牵头单位: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责任单位:国网成都供电公司、国网天府新区供电公司、各区(市)县]

七、提升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车网互动水平

(十八)提升充换电设施智能有序充电能力。新建(含新建建筑物配套)充换电基础设施应具备智能有序充电能力。全面推进居民小区智能有序充电,鼓励引入“统建统服”的专业运营商建设充电设施。加快推动既有公(专)用充电设施改造升级并接入市级监管平台,提升充电桩功率调节能力。推动全市公专用充电场站星级评定并予以公示。[牵头单位: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各区(市)县]

(十九)提升车网双向互动(V2G)能力。加大车网互动示范应用和持续升级,对纳入国家、省级V2G试点示范项目,已接入省、市监管平台并具备接受虚拟电厂负荷调度指令的,且每个项目年度认定放电量不低于10万千瓦时,给予每个项目5元/千瓦时的放电补贴,鼓励运营商通过多种措施引导用户参与,单个项目补贴金额每年上限不超过100万元,单个企业多个项目的累计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支持。[牵头单位: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责任单位:国网成都供电公司、国网天府新区供电公司、各区(市)县]

八、其他措施

(二十)建立激励机制。各区(市)县要加强站址、塔基、廊道资源协调力度和资金保障力度,对在项目选址选线、土地报征、电力通道建设、补差资金发放等方面未影响项目建设进度的区(市)县,优先发放市级支持资金。对电网建设支持力度大、外部环境好、电网建设顺利的区(市)县,供电公司优先保障电网项目投资。[牵头单位: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责任单位:国网成都供电公司、国网天府新区供电公司、各区(市)县]

九、附则

(二十一)在城市能源供应保障应急情况下,经市能源供应保障应急指挥专项小组集体讨论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启动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政策,其资金支持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具体以当年通知为准。

(二十二)本政策措施与市级其他支持政策交叉重叠的,可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国家和省上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政策措施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政策调整的,可相应调整。

(二十三)本措施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会同市级相关部门承担解释工作,各责任单位结合实际负责制定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十四)本政策措施自2025年5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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