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光伏资讯 > 光伏政策 > 正文

六种情形禁止建设!厦门市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管理服务指南发布

来源: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发布时间:2024-10-31 13:48:24

近日,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发布厦门市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管理服务指南的通知,通知指出,以下情形不得建设分布式光伏:

1.已挂牌的历史建筑(含历史风貌建筑)、传统风貌建筑、文物保护单位(文保点)。

2.政府已下发拆迁计划区域内的建筑,五年内规划拆迁的建筑。

3.永久基本农田的设施大棚。

4.违法违规建(构)筑物。

5.已鉴定为C、D级的危旧房,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类、乙类的建筑,相关安全规定不得建设的其他场所。

6.增设光伏设施后,将超过规划限高或航空限高要求。

原文如下:

关于印发厦门市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管理服务指南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统筹推动厦门市分布式光伏项目有序健康发展,进一步优化和规范项目建设管理,加强部门联动,现将《厦门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服务指南》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实施。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 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厦门市消防救援支队

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厦门供电公司

2024年10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管理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分布式光伏是指在用户场地或附近建设运行,以用户侧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上网且在配网系统平衡调节为特征的光伏发电设施。分为户用分布式光伏、工商业分布式光伏。

(一)户用分布式光伏。指利用自然人宅基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比如自有住宅,以及附属物建设的分布式光伏系统。

(二)工商业分布式光伏。指依托工业厂房、仓储设施、商业楼宇、公共建筑等固定建筑物屋顶、墙面及附属场所等建设的分布式光伏系统。对于租用他人屋顶等以营利为目的的分布式光伏项目,按照工商业分布式光伏管理。

集中式光伏电站不适用本指南。

咨询电话:市发改委0592-5523928,2896111;国网厦门供电公司0592-2266666,95598。

二、合理布局

(一)选址要求

1.新建、扩建光伏发电项目,一律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Ⅰ级保护林地。

2.光伏发电项目不得在河道、湖泊、水库内建设。

3.光伏发电项目选址应当避让耕地、生态保护红线、历史文化保护线、特殊自然景观价值和文化标识区域、天然林地等。涉及自然保护地的,还应当符合自然保护地相关法规和政策要求。

4.历史城区、历史地段、传统村落保护范围、风景名胜核心区、城市重要景观风貌片区和建筑风貌段落展示区,不得建设光伏发电项目。

(二)以下情形不得建设分布式光伏

1.已挂牌的历史建筑(含历史风貌建筑)、传统风貌建筑、文物保护单位(文保点)。

2.政府已下发拆迁计划区域内的建筑,五年内规划拆迁的建筑。

3.永久基本农田的设施大棚。

4.违法违规建(构)筑物。

5.已鉴定为C、D级的危旧房,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类、乙类的建筑,相关安全规定不得建设的其他场所。

6.增设光伏设施后,将超过规划限高或航空限高要求。

咨询电话:市资源规划局0592-7703093;市住建局0592-8123077;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0592-5379327;市消防救援支队0592-5302232;市发改委0592-5523928,2896111。

三、建设条件

(一)分布式光伏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及设施应具有合法性。依据材料可以有以下情形:

1.权属资料包括以下之一。不动产权证、房产证等产权材料。若尚未取得产权材料的,则应具有购房合同或乡镇(街道)及以上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复或认可材料等;对经依法审批并建设完成的房屋建筑,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的,应具有建设审批或竣工验收材料,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利用产权红线内空余场地建设分布式光伏的,应具有场地权属资料,并不得改变土地用途或违反其他土地使用规定。项目单位与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场地及设施所有人非同一主体时,项目单位应与所有人签订建筑物、场地及设施的使用或租赁协议(需明确建设光伏事宜);涉及建筑物及设施为共有情况的,还需取得所有权利人的确认意见。

2.对于住宅区域内利用业主共有部分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分布式光伏的,应按照《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二百七十四、二百七十八条规定征求相关业主同意,由业委会出具或所有相关权利人签字的确认意见。

(二)与景观环境相协调。分布式光伏项目应根据建筑结构、安装场地和周边环境等因素,做到整齐对称、色调和谐、美观统一。

咨询电话:市发改委0592-5523928,2896111;市资源规划局0592-7703093;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0592-5379327。

四、投资项目备案

分布式光伏按照项目属地原则备案。项目单位在开工建设前还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其他相关手续、符合相关管理规定。

(一)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备案信息。项目单位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项目备案基本信息包括:

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建设详细地点、建设规模及内容、总投资额等。附分布式光伏项目备案信息表。

项目名称参考范例:厦门+所在地/所利用场地名称+规模(MW/kW)+分布式光伏项目。

建设规模及内容参考范例:利用厦门XX公司(场地所属单位)XXX场地建设规模为XX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列明所依托建筑物屋顶(场地、设施)面积及对应装机规模。项目建设涉及的建筑物及设施具有合法性的具体说明。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及设施具有合法性,我公司已取得合法使用权。

上述规模(MW/kW)优选按交流侧逆变器容量计量。

(二)自然人户用项目登记。自然人投资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电网公司直接登记,电网公司按季度分区汇总后向属地区备案机关报备。

(三)备案流程。项目单位通过厦门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如实填报项目备案信息,将相关信息告知项目备案机关,依法履行投资项目信息告知义务,并遵循诚信和规范原则。备案机关收到相关项目备案信息即为备案,项目备案不是行政许可。项目备案后发生重大变更或者放弃建设的,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及时修改相关信息。

(四)备案机关。项目备案机关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规〔2024〕5号)第五条进行确定。对需咨询核实建设地点合法性信息的,资源规划等部门予以协助。

咨询电话:市发改委0592-5523928,2896111;国网厦门供电公司0592-2266666,95598。

五、项目建设

(一)工程规划许可

合法建筑物屋面加装的高端距屋面小于2.2米(不含2.2米)、不超过屋顶边缘(女儿墙)的分布式光伏设施,无需办理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建设高度大于等于2.2米的分布式光伏设施,项目建设前应依据工程建设程序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分布式光伏设施四面不得围蔽形成建筑使用空间,不得以加装分布式光伏设施为由违法搭建建(构)筑物。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供地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以光伏面板作为建筑材料建设停车棚、遮雨棚等建(构)筑物的,依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办理建设审批手续。

属于《厦门市工程规划许可豁免项目清单》的,按其要求执行。《厦门市工程规划许可豁免项目清单》以外的项目,依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依法办理建设审批手续。

咨询电话:市资源规划局0592-7703093。

(二)环境影响评价

居民家用光伏发电豁免环评管理;其他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

咨询电话:市生态环境局0592-7703794。

(三)项目建设施工

分布式光伏项目的设计、建设应符合《建筑光伏系统应用技术标准》(GB/T51368)和《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等相关要求。

在既有建筑上附加光伏设施时,应对既有建筑的结构安全性和耐久性及电气安全性进行复核,光伏设施应纳入建筑主体的荷载计算,满足建筑结构的安全要求。

在新建或既有建筑屋顶上、立面上,加设太阳能光伏设施,属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特殊建设工程的,实行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制度,属于其他建设工程的,实行备案抽查制度。施工图设计完成后进行施工图技术审查,由技术审查单位依据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国家、省住建厅的审查要点进行技术审查。涉及建筑外立面改造的,建筑外立面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施工手续。

分布式光伏项目施工安装满足《光伏发电站施工规范》(GB50794)有关要求。

分布式光伏项目应严格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有关要求。建筑光伏系统不得影响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和消防疏散;光伏设施的安装不应破坏原主体建筑消防安全功能(如消防救援口等灭火救援设施、安全疏散条件、建筑防火防烟分区、建筑耐火等级、消防设施设置等)。光伏构件应采用不燃烧体。当屋面设有易燃、易爆气体、粉尘排放口时,应避开规范规定的易燃、易爆区域,避开厨房排油烟口、屋面消防排烟口、送风口、通气管、空调系统等构件布置,同时满足规范安全间距的要求。

承担分布式光伏项目设计、施工、安装和监理等参建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项目业主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组织分布式光伏项目的工程验收。

咨询电话:市住建局0592-8123077;市消防救援支队0592-5302232。

六、电网接入和并网运行验收

(一)并网调试验收。分布式光伏项目本体工程建成后,向电网公司提出并网调试和运行验收申请。项目单位应向电网公司提交分布式光伏所依托建筑物及设施具有合法性的材料[同第三(一)条]。电网公司指导和配合项目单位开展并网运行调试和验收。电网公司应根据国家、省有关标准制定分布式光伏发电电网接入和并网运行验收办法。电网公司应强化分布式光伏并网保障,做好项目报装资料收资、现场勘察、接入设计查验、技术标准把关和并网验收等工作,认真审核并网光伏项目提交的所依托建筑物及设施具有合法性的材料。对需咨询相关合法性材料信息的,电网公司及时抄报资源规划、城市管理部门协助核实。

(二)电能质量要求。分布式光伏需配置具有电能质量监测功能的设备并进行电能质量指标超标预警和主动控制。公共电网连接(如用户进线开关)的电压偏差、电压波动和闪变、谐波、三相电压不平衡、间谐波等电能质量指标应满足电能质量国家相关标准要求。电网企业定期对相关用户开展电能质量监测评估。

(三)安全技术要求。分布式光伏采用的光伏组件、逆变器、涉网保护及自动化等设备应通过符合国家规定的认证认可机构的检测认证,符合相关接入电网的技术要求。接入电力调度系统的分布式光伏安全技术要求主要包括:

1.项目配置独立的远动系统,并网运行信息采集及传输满足《电力调度自动化运行管理规程》(DL/T516)、《电力系统通信管理规程》(DL/T544)、《分布式电源接入配电网设计规范》(Q/GDW11147)等标准要求。

2.接入电网公司自动化系统满足《福建省中低压分布式电源采集信号规范(试行)》要求,规范采集分布式光伏电气运行工况并上传至电网调度机构,具备自动接受电网调度机构控制调节指令的能力。

3.电力监控安全防护方案满足《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总体方案和评估规范》要求。

4.优先采用专用的光纤通信方式,确不具备光纤通信的可采用5G无线通信方式,采取信息通信安全防护措施,满足信息安全防护要求。根据《电力行业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电力行业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要求进行定级,由第三方机构进行等级保护测评并经公安部门备案。

5.一次系统具备低电压穿越、高电压穿越、功率控制及预测、电压调节功能,耐频、耐压能力、厂站电能质量、安全性能、启停性能满足《分布式电源接入配电网设计规范》(Q/GDW11147)、《分布式电源并网技术要求》(GB/T33593)和《光伏发电并网逆变器技术要求》(GB/T37408)等标准技术要求。

6.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符合可靠性、选择性、灵敏性和速动性要求,具备电压保护、频率保护、线路保护、防孤岛保护,满足《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GB/T14285)、《3kV~110kV电网继电保护装置运行整定规程》(DL/T584)、《分布式电源并网技术要求》(GB/T33593)及《分布式电源并网继电保护技术规范》(GB/T33982)等标准技术要求。

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由该区域配电网运营企业按有关规定做好电网接入和并网运行验收工作,国网厦门供电公司加强指导。

咨询电话:国网厦门供电公司0592-2266666,95598。

七、加强信息共享联合监管

(一)电网承载力评估

国网厦门供电公司按照《分布式电源接入电网承载力评估导则》(DL/T2041),每季度测算电网承载力,公布地区分布式光伏可接入容量清单;存在接网消纳困难的台区、线路及接网预警情况的,会同市发改委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强化项目信息共享

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备案的分布式光伏项目及时推送市建设管理平台(建管系统);各有关部门及时查阅备案项目信息,对项目建设实施进行监督指导,督促项目单位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符合相关管理规定要求。各区(开发区)备案机关汇总分布式光伏项目备案信息并于每月10日前抄报市发改委、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电网公司分区汇总分布式光伏项目登记信息并于每月10日前抄报市(区)发改部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部门可结合实际开展工作。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各级各相关部门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管职责,依法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联合监管,确保分布式光伏建设依法依规。涉及简化(或豁免)环节的,按照手续简化但监管不弱化的原则,对未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的光伏项目加强监督管理。对“双随机”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相关部门及时督促项目单位整改。分布式光伏项目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不遵守国土(海洋)资源、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建设、消防安全、城市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有关审批文件要求的,相关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理。

(四)落实日常管理职责

分布式光伏项目业主是项目建设运维管理的安全责任主体,要主动加强对项目勘察、设计、施工、安装、调试、监理、验收、运维管理等单位的管理,对项目建设运维全过程的安全和质量负责。项目业主每年对分布式光伏设施设备建议开展不少于2次检查维护,特殊天气(如台风等)前后增加检查维护次数。

各区(开发区)履行属地项目管理和安全监管职责,加大对分布式光伏项目的日常监管,对违反相关规定的,相关部门依法督促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予以拆除。市发改、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住建、消防、城市管理等部门依法定职责加强指导和监督。电网公司指导分布式光伏项目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开展运行维护,加强并网运行日常运维巡视。

八、其他

如上级或本级有关政策、标准规范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尽事宜,可通过电话等方式咨询;部门间也可通过相关平台渠道,发起业务协同。实施过程中如有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


责任编辑:泡泡糖

特别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 "索比光伏网或索比咨询"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www.solarbe.com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

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 "索比光伏网或索比咨询"。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推荐新闻
广东一地:推进农村分布式光伏建设

广东一地:推进农村分布式光伏建设

12月4日,五华县发改局印发关于加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的通知(修订稿),通知指出,严格控制利用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外地面(含坑塘水面)建设分布式光伏项目。利用污水处理厂、停车场、运动区域、风雨廊道等场地资源建设分布式光伏项目,必须符合建设用地要求。推进农村分布式光伏建设,助力乡村振兴,在符合国家用地政策要求前提下,探索利用农村道路及其他公共基础设施等建设光伏廊道。

分布式光伏项目
2024-12-09
技术运营双驱动 国能日新促分布式光伏价值回归

技术运营双驱动 国能日新促分布式光伏价值回归

12月4日, “2024 光伏行业年度大会”在四川宜宾盛大召开。国能日新受邀参会,并在会上分享《分布式光伏经济性运营的核心技术与创新模式研究》报告,详细介绍对分布式光伏友好并网技术和智慧运营策略的创新研究,围绕分布式“可观、可测、可调、可控”四可树立新标,针对分布式光伏高效、经济的“自发自用”消纳,提出「分布式光伏精细化管理与经济性运营解决方案」,为分布式电站并网技术和高效运营提出新思路,聚焦光储一体化高协同利用,充分推动分布式光伏规范管理和绿电高效消纳。

国能日新分布式光伏
2024-12-06
全国首座HPBC 2.0分布式光伏电站成功并网

全国首座HPBC 2.0分布式光伏电站成功并网

近日,坐落于黑龙江省伊春市的龙飞木制品厂光伏电站成功并网,标志着全国首座HPBC 2.0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完成,正式进入投运阶段。

隆基绿能HPBC2.0分布式光伏电站
2024-12-06
国家能源局:分布式光伏、虚拟电厂等新型经营主体可豁免电力业务许可证

国家能源局:分布式光伏、虚拟电厂等新型经营主体可豁免电力业务许可证

12月5日,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支持电力领域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要充分发挥新型经营主体在提高电力系统调节能力、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保障电力安全供应等方面的作用,鼓励新模式、新业态创新发展,培育能源领域新质生产力,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

分布式光伏电力市场
2024-12-05
陕西:支持“高速+光伏',优化分布式光伏备案流程

陕西:支持“高速+光伏',优化分布式光伏备案流程

8月15日,2024第二届西部氢能博览会开幕大会上,陕西省发展改革委、陕西省交通运输厅联合发布《关于支持开展高速公路分布式光伏、加氢站建设及氢能汽车通行有关事项的通知》,助力交通领域绿色低碳转型。文件指出,优化分布式光伏备案流程,做好分布式光伏接网服务。同时,鼓励源网荷储一体化发展。因地制宜布局源网荷储充一体化项目,推动在高速公路限界附属设施内做到分布式光伏“能建尽建”。全额免除氢能车辆通行费。自2024年9月1日起,对安装使用ETC装备的氢能车辆,在省内全额免除高速公路通行费。

分布式光伏备案源网荷储充一体化
2024-08-19
纯干货!分布式光伏项目并网申请、备案、接入、审查、验收、并网全流程(附并网申请表)

纯干货!分布式光伏项目并网申请、备案、接入、审查、验收、并网全流程(附并网申请表)

日前,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发布关于开展分布式光伏备案接网推进情况专项监管的通知,根据2024年能源监管工作安排, 决定在河北等11个省份开展分布式光伏备案接网推进情况专项监管。

分布式光伏备案
2024-08-12
能源局:对分布式光伏垄断开发等展开专项监管

能源局:对分布式光伏垄断开发等展开专项监管

8月2日,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开展分布式光伏备案接网推进情况专项监管的通知》,拟对11个省份分布式光伏备案、并网以及电价结算等方面展开监管。根据文件,为了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聚焦分布式光伏备案、接入电网、交易、结算等工作环节,加强对分布式光伏开发建设的事中事后监管,深入查找问题。

分布式光伏备案光伏发电
2024-08-02
四川:规范分布式光伏备案

四川:规范分布式光伏备案

6月24日,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能源局发布关于做好分布式光伏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指出,根据国家关于光伏发电项目备案管理有关规定,停止执行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能源局《关于加强和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川发改能源〔2017〕485号)中“纳入建设规模指标管理的分布式光伏项目备案时应出具电网企业电力消纳意见”“单个项目在2MW以下的由市(州)电网企业出具消纳意见,2MW及以上、20MW以下的由省级电网企业出具消纳意见”的规定。

分布式光伏发电配电网分布式光伏备案
2024-06-25
返回索比光伏网首页 回到六种情形禁止建设!厦门市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管理服务指南发布上方
关闭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