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潮州:支持分布式光伏项目参与绿电绿证交易,加大对分布式光伏开发的信贷支持

来源: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时间:2024-09-04 09:18:53

9月2日,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潮州市推进分布式光伏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4-2030年)的通知,《通知》指出,根据全市符合建设条件的屋顶资源面积,结合全市电网可再生能源消纳能力,2024-2027年,全市新增分布式光伏装机规模800兆瓦,2028-2030年,全市新增分布式光伏装机规模720兆瓦。各县区可根据实际加快建设进度,提前完成至2030年的开发规模。

通知还指出,落实各项支持政策。电价方面,分布式光伏项目上网电价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支持分布式光伏项目参与绿电绿证交易,获得相应收益。税收方面,落实符合规定的光伏发电企业项目所得税“三免三减半”政策,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等针对电量征收的政府性基金,分布式光伏项目不收取系统备用容量费和其他相关并网服务费。金融方面,引导金融机构用好货币政策工具,加大对分布式光伏开发的信贷支持。能耗方面,分布式光伏发电电量消费不纳入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控制。

原文如下:

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潮州市推进分布式光伏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4-2030年)的通知

潮府办函〔2024〕3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潮州新区管委会: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潮州市推进分布式光伏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4-203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29 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纪委办,潮州军分区,市法院,市检察院,驻潮部队,中央、省驻潮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新闻单位。

潮州市推进分布式光伏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4-2030年)

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是加快生态文明建设,实施绿色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对调整和优化能源结构,推进节能减排,改善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在新能源中,光伏发电具有分布广泛、用之不竭、安全高效的特点,已成为推广应用最为广泛的新兴能源。潮州全年日照时数长,光伏资源丰富,开发潜力大,是未来一段时期我市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重点之一。为推进我市分布式光伏高质量发展,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发展目标

按照“宜建尽建、业主自愿”原则,鼓励充分利用公共建筑、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企业厂房、物流仓储基地、交通设施和居民住宅等建筑物屋顶或附属空闲场地,因地制宜开发分布式光伏项目。推动整县、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工作,加快实施潮州市政府可控屋顶光伏资源项目建设,推动全市分布式光伏高质量发展。根据全市符合建设条件的屋顶资源面积,结合全市电网可再生能源消纳能力,2024-2027年,全市新增分布式光伏装机规模800兆瓦,2028-2030年,全市新增分布式光伏装机规模720兆瓦。各县区可根据实际加快建设进度,提前完成至2030年的开发规模(建设计划详见附表)。

二、开发重点

(一)力争产业园区光伏全覆盖。加快推进绿色低碳产业园区建设,全市新规划建设的各类园区要同步规划、配套建设分布式光伏。力争新建厂房屋顶光伏覆盖率到2025年达到50%、2030年实现全覆盖;对既有各类园区全面实施绿色化改造,力争光伏覆盖率到2030年不低于50%。积极推进园区外具有开发条件的各类工商企业利用屋顶配套建设光伏发电系统。(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凤泉湖高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此项及以下各项均需各县区政府落实,不再一一列出)

(二)确保全市公共机构宜装尽装。积极推进潮州市政府可控屋顶光伏资源项目组织实施,鼓励医院、学校、体育场、图书馆、美术馆、孵化基地等新建建筑,以及新建的污水处理厂、停车场等,同时设计建设光伏发电系统,力争新建公共机构屋顶光伏覆盖率到2025年达到50%。(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国资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实施交通基础设施绿色化改造。推进全市高速公路服务区、高铁站、港区、码头等交通运输场站安装光伏发电系统,因地制宜构建综合交通枢纽“分布式光伏+储能+微电网”的综合交通能源系统,新建港口码头、物流枢纽按规定“能装尽装”。(市发展改革局、市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进城市建筑光伏发展。在推进旧城改造工作中,结合实际建设屋顶光伏,鼓励利用大型住宅区屋顶资源开发分布式光伏。探索建筑光伏一体化建设,开展建筑光伏一体化试点示范。(市发展改革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快农村分布式光伏建设。按照“百千万工程”工作部署,结合乡村建设、乡村旅游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绿色农房建设、农房风貌管控提升等工作,同步推进农村分布式光伏建设,助力乡村振兴。实施绿色圩镇、绿色乡村分布式光伏建设行动计划。在符合国家用地政策要求前提下,探索利用农村道路及其他公共基础设施等建设光伏廊道。(市发展改革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开发模式

(一)鼓励因地制宜选择投资开发模式。对于既有的各类园区、工商企业厂房,按自愿原则整合屋顶资源,依法依规选择投资主体。对利用公共机构屋顶和公共设施建设光伏的,鼓励统筹资源,统一规划、设计、建设和运维。支持具备条件的镇村采取“公司+镇村+农户”等模式,统一规划设计、打包备案,开展整镇整村分布式光伏开发建设;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以村集体物业设施、厂房屋顶等入股参与项目开发,增加集体收入。(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国资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拓展一体化综合利用场景。在工业用电负荷大、分布式光伏开发条件好的园区,探索建设源网荷储一体化绿色供电园区;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城市商业体、综合体、居民区及其他具备条件的场所,依托光伏发电、并网型微电网和充电基础设施等推广光储充一体化项目建设。(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培育光伏产业和龙头企业。加大对光伏发电项目的政策引导和整体规划,鼓励市场主体采用多种方式建设运营光伏项目,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我市光伏产业发展。建立光伏产业培育机制,重点发展高效硅片、电池片、组件产品和关键材料集聚区,支持光伏企业积极开展太阳能光伏的研发、制造和销售,加强关键技术攻关,提高光能转换率,不断增加市场竞争力,努力形成一批本地光伏龙头企业。(市发展改革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凤泉湖高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政策措施

(一)落实各项支持政策。电价方面,分布式光伏项目上网电价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支持分布式光伏项目参与绿电绿证交易,获得相应收益。税收方面,落实符合规定的光伏发电企业项目所得税“三免三减半”政策,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等针对电量征收的政府性基金,分布式光伏项目不收取系统备用容量费和其他相关并网服务费。金融方面,引导金融机构用好货币政策工具,加大对分布式光伏开发的信贷支持。能耗方面,分布式光伏发电电量消费不纳入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控制。(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潮州市分行、潮州供电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提升消纳能力。分布式光伏原则上就近消纳,鼓励各类园区和工商业企业光伏发电自发自用。存在消纳困难的分布式光伏项目可通过配建新型储能设施、实施汇聚升压接入等措施解决接入能力和承载能力不足问题。电网企业要根据区域负荷水平和分布式光伏发展节奏,适度超前谋划和加快配电网升级改造,以满足大规模分布式光伏接入需求。(市发展改革局、潮州供电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简化手续办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属地备案制度,由市、县(区)投资主管部门限时办理,原则上不超过一个工作日办结。简化项目接网流程,推行线上报装,实现业务办理“一次都不跑”。落实项目依托建筑物及设施合法性等相 关要求。(市发展改革局、市自然资源局、潮州供电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规范管理

(一)强化质量管控。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设计和安装应符合有关管理规定、设备标准、建筑工程规范和安全规范等。承担项目设计、咨询、安装和监理等相关单位要符合资质要求。依法使用经认证的光伏组件、逆变器等设备产品。建筑为平屋面结构时,屋顶安装的光伏组件从屋面平台起算其高度原则上不得超过2.8米,各县区可根据属地实际情况确定。建筑为斜坡面时,光伏组件距坡屋面不超过30厘米。安装的光伏组件不得超出建筑物外立面。(市发展改革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潮州供电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落实全国统一大市场部署。不得通过任何形式强制要求项目配套产业,不得通过要求企业引入外资或缴纳高额保证金、投资合作保证金、项目开发建设履约保证金等方式强制投资落地,不得强制企业采购地方制造产品。定期开展新能源开发领域不当市场干预行为专项整治。(市发展改革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安全监管。强化分布式光伏项目规划、选址、设计、施工、并网、运维等全流程管理,加强对分布式光伏项目建筑结构、消防安全、电气安全、防汛防风、地质灾害等风险防范和隐患治理。(市发展改革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潮州供电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规范备案管理。分布式光伏项目备案规模原则上为交流侧容量;进一步强化分布式光伏项目备案审查,严禁企业“化整为零”违规拆分集中式光伏项目为分布式光伏项目。(市发展改革局负责)

(五)加强建设并网管理。分布式光伏项目要严格按照备案内容建设实施,严禁超容量接入;未取得备案证及电网企业同意接入意见的分布式光伏项目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分布式光伏项目应经电网企业组织涉网设备验收合格和调试后运行,由电网企业依规统一调度。(市发展改革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潮州供电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组织实施

(一)各县区政府要落实属地责任,全面挖掘区域内分布式光伏开发资源,按照该实施方案下达的各年度开发规模,结合实际全力组织实施,并于每年年底前将年度开发建设情况及下一年度建设计划报送市发展改革局。各县区要规范项目管理,在项目备案时出具电力项目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事项告知书;加强用地管理,严控利用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外地面(含坑塘水面)建设分布式光伏

(二)市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跟踪督导,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光伏产品质量监管;电网企业要抓紧开展配电网升级改造,加快提升分布式光伏接入电网承载力。

(三)潮州供电局要建立电网接入预警机制,及时将电网接入预警情况报送市发展改革局;装机规模较大,并网电压等级较高的分布式光伏项目,项目投资主体应提前与电网企业做好沟通衔接,合理安排建设时序。

(四)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密切跟进辖区内分布式光伏建设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存在问题;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属地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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