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元/W!浙江2024年慈溪市分布式光伏补助实施细则发布!

来源:慈溪市人民政府发布时间:2024-08-06 10:01:43

8月5日,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2024年慈溪市推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的通知,通知指出,对通过相关部门验收并于2024年投入发电运行、装机容量0.1MW以上的分布式光伏项目,根据确认的装机容量给予项目投资方不高于0.1元/瓦的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原文如下: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慈溪市推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2024年慈溪市推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1日

2024年慈溪市推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浙江重要讲话精神和国家、省、宁波关于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精神,坚持以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创新深化为牵引,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大力发展新质生产力,全力推动我市在数实深度融合、产业优化升级、一流企业培育、核心技术攻关、内外开放合作、品牌质量提升、金融服务保障、交通扩容提质等方面示范先行,奋力争当中国式现代化示范引领的县市域实践排头兵,现围绕2024年我市产业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强化数实深度融合

(一)加快推进数字产业化发展

1.加大数字经济制造业培育力度。对近两年营业收入年增长率平均值为正且当年度营收增速达到12%以上的规上数字经济制造业企业,按其较上年度营收增量部分给予奖励,每增100万元奖励1000元(不足100万元部分不予奖励),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2.加大数字经济服务业培育力度。(1)优化数字经济服务业发展环境,对当年度新认定为省数字经济产业园、数字楼宇的运营主体,一次性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2)鼓励发展势头好的软件企业进规,对2024年度以“小升规”或“月度进规”形式首次进规的软件信息服务业企业,分类型分阶段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对近两年营业收入年增长率平均值为正且当年度营收增速达到12%以上的规上软件信息服务业企业,按其较上年度营收增量部分给予5%奖励,最高50万元。(3)鼓励企业提升软件开发水平,对当年度新列入宁波市软件首版次目录的软件产品,按每种产品最高10万元对企业予以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二)加快推进产业数字化转型

1.推进工业企业数字化改造全覆盖。对列入各级重点行业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试点的项目,按不超过验收通过核定投入额的50%给予补助,最高50万元;鼓励开展样本示范,对列入宁波市级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样本企业的单位给予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于企业利用新一代信息技术开展数字化改造的项目,项目投入在30万元以上的,按不超过验收通过核定投入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30万元。在此基础上分行业择优确定可参观学习的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示范点,对入选的企业给予最高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于应用人工智能大模型开展的数字化项目,按不超过核定后投入额的50%给予补助,最高3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2.推进数实融合发展。对获评国家、省级、宁波市级数字经济相关试点示范、优秀案例或培育库的企业(项目),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国家级)、20万元(省级)、10万元(宁波市级)的奖励;对列入当年度数据评估计划或上级试点,且新获得国家数据管理成熟度模型认证二级、三级(及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每家最高15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列入当年度工控安全贯标计划且新获得国家级工控安全(工业互联网安全)贯标认证的企业,给予每家最高15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3.支持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推广、应用。引导行业龙头企业、产业链链主企业打造企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企业大脑),开展产业链供应链体系的数字化场景创新,赋能上下游中小企业协同发展,支持重点行业互联网平台建设。经验收通过,对工业互联网平台按照核定后投入额的50%给予补助,最高50万元。鼓励企业应用工业互联网平台,按核定投入额的80%给予每家最高5万元的补助。(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4.对择优上报纳入宁波市智能化工厂/数字化车间项目的,投资纳统且完工投产后,经认定,按不超过设备及软件投入额的10%、最高400万元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5.大力培育智能制造工程服务公司。对当年为工业企业提供智能化改造、集成服务且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上的智能制造服务公司,经认定,按不超过其对工业企业设备硬件销售收入3%、软件服务收入6%,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对当年度首次列入省级、宁波市级智能制造工程服务公司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二、强化产业优化升级

(一)实施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工程

推进省级先进制造业集群建设,重点鼓励磁性材料企业向消费电子、新能源汽车、医疗器械、电机等新兴高端应用领域拓展,扶持智能电气企业向新能源充电桩(枪)、储能、输变电关键装备等领域进军,年成品销售超过1000万元,按销售额的1%、最高30万元给予奖励;鼓励材料及核心基础零部件(元件)示范应用,支持企业开展协同创新制造和产业链配套合作,年度配套采购额在200万元以上,给予示范应用企业实际采购额3%的奖励,单家最高30万元。鼓励大健康产业发展,对首次注册的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经临床试验和免于临床试验的分别给予每种最高50万元和20万元奖励;对首次注册的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给予每种最高10万元奖励;对首次取得国内第三类和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每家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美国 FDA 注册许可证、欧洲 CE 认证的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给予每种最高20万元奖励,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给予每种最高5万元奖励。取得资质(注册、认证)类的企业,给予每家最高6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二)支持重点(重大)制造业投资项目建设

对制造业企业建设项目(国资公司项目除外),一季度投资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每家企业5万元奖励;达到2500万元以上的,给予每家企业10万元奖励;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每家企业20万元奖励;达到1亿元以上的,给予每家企业30万元奖励。后三季度投资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每家企业10万元奖励;达到1亿元以上的,给予每家企业2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三)支持加大企业技改投资

对设备投资500万元以上且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制造业工业投资(技改)项目(含新建),在投资纳统且完工投产后,按其设备投入额给予分档奖励:对设备投入额500-1000万元部分给予其该部分设备投入额不超过4%的奖励,对设备投入额1000万元以上部分给予其该部分设备投入额不超过6%的奖励,若为数字经济投资项目,则在上述奖励条件基础上再提高10%,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四)全域推进“腾笼换鸟”产业治理

对列入市级重点块状行业整治计划的行业,每个行业给予不超200万元的扶持,具体扶持办法由重点整治镇(街道)会同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制定。推动“一镇一业”块状行业整治提升,树立一批特色改造标杆企业,每家企业最高奖励5万元;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对获得省、宁波市“亩均论英雄”行业领跑者,分别给予每家企业最高30万元、2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五)强化实施绿色低碳节能降耗示范工程

1.鼓励工业企业建立高效、清洁、低碳、循环的绿色制造体系,鼓励企业对标国家行业规范标准,对当年新列入国家行业规范条件公告企业的单位,给予每家最高 30 万元奖励;对获评宁波市四星级、三星级绿色工厂(园区、供应链)的单位,分别给予最高6万元、3万元奖励;对通过慈溪市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每家最高奖励5万元;对获评宁波市级节水型企业的单位,每家最高奖励5万元,获评省级节水型企业或节水标杆企业的单位,每家最高奖励7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2.鼓励企业加强绿色低碳技术改造。围绕高污染、高排放、高能耗等重点行业和重点工艺,推进实施减碳、减排、节水、资源循环再生利用、可降解塑料等绿色、低碳制造技术改造项目,对设备(设施)投资在15万元以上的制造业重点绿色减碳改造项目,在项目完工投运后,按不超过设备(设施)投入额的8%、最高30万元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3.大力推进落后低效产能淘汰。对企业主动淘汰落后低效产能,腾退碳排放量100吨以上的,按每吨200元给予奖励,最高30万元;废塑料再生利用产能退出补助按《慈溪市废塑料再生利用行业整治淘汰奖励政策实施细则》执行。(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4.加快推动工业企业“双碳”工作。对首次取得有资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产品碳足迹核算报告、碳足迹认证证书(或碳标签),每家企业分别按实际认证费用给予最高2万元、5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5.引导企业树立节能降耗意识。对投入30万元以上且年节能量达到70吨标煤以上的节能改造项目,按项目的年节能量给予300元/吨的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投资额的30%、最高50万元;若上述节能项目是按合同能源管理的,对项目实施企业和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机构分别按25%和75%奖励。对通过相关部门验收并于2024年投入发电运行、装机容量0.1MW以上的分布式光伏项目,根据确认的装机容量给予项目投资方不高于0.1元/瓦的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被评为宁波市级及以上的节能企业给予奖励,每家不高于5万元。委托节能服务机构协助节能主管部门实施节能监察、能效诊断、事中事后检查、节能量测试。(责任单位:市发改局)

(六)支持低效、老旧工业区块改造

加快老旧工业区块改造,推进宁波“2070”工业集聚区建设。以工业区块改造提升“十化三场景”体系技术指南为导向,对评为四星级、三星级区块改造项目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鼓励在宁波“2070”工业集聚区内实施工业社区化管理,对获批新建工业社区给予最高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列入宁波市级标志性工业社区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奖励;加快低效工业区块有机更新和扩容利用,按照《慈溪市低效工业用地改造提升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意见》(慈政办发〔2023〕63号)及相关细则执行;鼓励工业集聚区内企业通过实施拆复建、改扩建等项目增容提质,对容积率不低于1.5的,按新增建筑面积给予一定奖励,具体细则另行制定。(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七)推进中小企业高质量集聚发展

对当年认定为三星级、四星级和五星级小微企业园的运营管理机构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对当年绩效评价为A档、B档小微企业园,对运营管理机构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10万元奖励,上述两项奖励从高不重复。对小微企业园竣工验收后开展数字化建设的,按当年度软性投入的20%及支撑硬件投入的10%给予最高20万元的补助。鼓励中小企业产业集群专业化、特色化、集群化发展,对当年获评宁波市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给予不超过10万元奖励。支持“创客中国”创业创新大赛(慈溪赛区)活动,对获得一、二、三等奖的企业项目,分别给予最高3万元、2万元和1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三、强化一流企业培育

(一)培育一批规模龙头企业

按照《关于鼓励“大优强、绿新高”企业培育的扶持政策》(慈政办发〔2023〕61号)要求,进一步壮大我市“大优强、绿新高”企业群体,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近两年营收平均增长率为正且2024年营收同比增长15%以上的,最高给予20万元奖励,同比增长10%-15%的,最高给予10万元奖励(已获得国家重点支持企业和当年入选“小巨人”企业除外)。确定10家企业负责人为“工业经济年度杰出人物”,确定工业“百强”企业和亩均英雄“五十强”企业,由市政府发文公布,对工业“百强”企业的技改投资予以追加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二)进规提升一批小微企业

1.鼓励进入规上企业队伍。对2024年度以“小升规”形式首次进规的制造业企业,分阶段给予最高2万元奖励,其中进规前为“非目录”规下样本企业的,分阶段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对2024年度上半年、三季度、四季度以“月度进规”形式首次进规的制造业企业,分别分阶段给予最高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2.促进规下样本企业优化提升。对2024年以“非目录”企业形式进入规下样本企业库的制造业企业,根据权重高低最高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2024年营收增速超过平均增速规下样本企业,根据权重高低最高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三)做大做优一批服务业企业

对2024年度以“小升规”形式首次进规的规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若2024年营收超过2023年营收,则给予2024年当年营收总额2%的一次性补助,每家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当年营收超过上年营收的规上专业服务业企业,营收每增加100万元,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不足100万元部分不予奖励),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改局)

(四)提升工业设计能力

鼓励制造业企业加大工业设计投入,对制造业企业年度工业设计采购额累计超10万元,对经认定采购工业设计服务按其当年工业设计实际采购额给予一定补助,单家企业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不包括列入市科技局专项的工业设计机构服务项目)(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五)鼓励支持企业开拓国内市场

1.鼓励企业参加境内重大展会。企业参加当年度市重点支持的境内展会,单个参展合同金额1万元以上,按展位费的50%予以补助(不含特装等搭建费),单个企业一年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单个展会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2.支持产业类展会做专做强。在本市围绕主导产业开展的市场化产业类展会,展期不少于三天,对具备会展资质的市场主体给予20—50万元分档补助,同个展会补助最多不超过5年。(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六)提升企业经营管理素质

1.对工业企业引进战略管理、运行管理、精益生产等科学管理模式,当年项目管理咨询费用支出在15万元以上的,按投入的25%单个企业不超过20万元给予补助。推动全球智能家电创新中心建设,支持智能家电企业引进科学管理模式,当年项目管理咨询费用支出在25万元以上的,按投入的30%单个企业不超过30万元给予补助。对获得管理创新提升五星级企业,给予每家最高5万元的奖励;对浙江省和宁波市管理创新提升标杆企业给予每家最高50万元和10万元奖励。

2.开展管理诊断试点。分生产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开展企业免费管理诊断试点服务工作。支持培育管理咨询机构,对向制造业企业(要求不少于2家)提供管理咨询服务,当年咨询收入达到100万元以上的管理咨询公司,经认定,对其咨询收入给予不超过10%、最高20万元奖励。

3.围绕企业管理、智能制造、数字经济、精益生产等重点领域,安排专项培训资金开展制造业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训。(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七)加快推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体系建设

对获评宁波市级认定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给予不超过10万元奖励;对获评宁波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优秀)平台,给予不超过3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四、强化核心技术攻关

(一)鼓励科技创新主体培育

1.支持符合条件的现代农业领域企业、现代服务业领域企业、制造业分离发展企业、人才项目领域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市级认定的高新技术培育企业,在培育有效期内给予每家最高4万元辅导费用奖补支持,对当年认定的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每家1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2.支持创建企业研发机构,对新认定的慈溪市企业研发机构(含规模以下企业)给予每家3万元补助,对新认定宁波市级企业技术研发中心,给予每家1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3.支持企业用好高能级城市智力资源,对支付科研人员薪酬产生的企业研发经费给予分级补助。对组织发动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申报国家、省(宁波)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的镇街道(产业平台),按适格企业家数给予一定经费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二)鼓励核心技术研发攻关

1.实施慈溪市重点研发计划项目,鼓励企业开展共性技术攻关项目,每项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资助。实施公益类科技项目,每项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2.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一、二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每家200万元和100万元奖励(其他完成单位减半奖励);对获得省、宁波市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每家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入围各级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决赛的单位,按等级给予每家最高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三)优化创新生态体系建设

1.加强科创飞地绩效管理,支持慈溪智慧谷科技企业孵化器、慈溪科技大市场建设。实施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企业创新联合体)一体化政策,结合未来产业培育发展,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经费补助。对协同创新研究院入驻高校院所按协议给予相应工作经费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2.培育“双创”平台,对新认定的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按级别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120万元奖励,对年度考核优秀的再给予10万元奖励。推行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站规范化建设,按绩效量化对考核优良的服务站给予最高1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3.支持科技企业购买各类专业技术服务,按创新券管理办法予以资助。探索科技财政资金拨投结合试点,支持成果转化、概念验证、科创企业孵化等项目,实行科技金融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五、强化内外开放合作

(一)加快产业招引培育

1.加大外资引进力度。对引进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的产业类外资项目进行奖励(以商务部认定的外资额度为准),注册资本单一年度实到外资300万美元(不含)以下项目,每50万美元奖励2.5万元人民币,300万美元(含)-2000万美元(不含)项目,每100万美元奖励10万元人民币;2000万美元(含)以上项目,每100万美元奖励10万元人民币,单个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的宁波配套奖励。(责任单位:市投促中心)

2.鼓励类金融外资项目落户。鼓励引进外资银行、保险、证券持牌机构,支持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QFLP)试点工作,对于新引进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上述金融类企业给予落户奖励。政策支持期内新引进(登记注册)且年度实际利用外资2000万美元(含)以上,每1000万美元奖励5万元人民币,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宁波配套奖励。(责任单位:市投促中心)

3.支持招引高质量内资项目。对新引进(登记注册)的总投资1亿元(含)以上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的制造业项目,按当年实际投资额到资5000万元奖励5万元,每超1000万元奖励1万元。(责任单位:市投促中心)

4.拓展招商引资渠道。(1)对符合慈溪市产业指导目录和意向落地方相关要求,经市投促中心备案,且投资方与落地方开展二次以上面对面的接洽、谈判,并确定投资额度、项目选址、用地面积等实质性数据的有效项目信息(已到位资金的项目除外),每条奖励200-1000元。(2)“优秀慈商联络站”奖励。在积极提供投资信息、牵头招商项目落户、承接或协办招商活动的异地商会招商联络站、上海慈溪经济促进会专家顾问团、杭州慈溪经济促进会浙江大学顾问团及慈溪中学校友会中,由市投促中心确定“优秀慈商联络站”给予奖励,不超过3家,每家最高不超过5万元。(3)招商引资特别贡献奖励。安排一定的资金作为招商引资特别贡献奖励。在当年招引项目数、投资额等方面对本市作出贡献的合作单位中,确定招商引资特别贡献单位若干名,并给予一定的奖励,奖励总额不超100万元。(责任单位:市投促中心)

(二)优化提升消费环境

1.鼓励商圈服务提升。支持宁波市级夜间经济地标商圈(含宁波市夜间经济特色街区)建设,完成项目建设并通过考核验收的,给予运营管理单位一次性25万元奖励;安排不超过20万元用于支持市级夜间经济商圈建设,对经认定为慈溪市级夜间经济集聚商圈的,给予运营管理单位一次性奖励5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2.推进社区商圈建设。支持宁波市级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完成项目建设并通过考核验收的,给予运营管理单位一次性奖励3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3.培育商业特色街区。推进特色街区创建,当年被评定或验收通过(以发文时间为准)为宁波市级商业特色街区的,给予运营主体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当年发文获评的宁波市级及以上的“精特亮”特色街区,给予运营主体一次性奖励25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4.支持开展品牌创建活动。(1)支持老字号传承发展。对当年度获评中华老字号、浙江老字号、宁波老字号的单位(企业或个体户),分别给予每家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5万元。(2)支持“餐饮名店”建设。对当年度获评白金五钻、五钻级、四钻级和三钻级餐饮企业的,分别给予每家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5万元和3万元;获评五叶、四叶、三叶国家级绿色餐饮企业的,分别给予每家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3)支持商超省级品牌创建。对当年获评为国家、省级绿色商场的企业,分别给予每家一次性奖励15万元、10万元。对于品牌晋级的企业,则进行补差奖励。(4)支持“智选慈溪”新消费品牌孵化。对当年参与区域产销对接会企业,给予每次1000元补助,且同一企业年度最高扶持1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三)推动电子商务提质增效

1.鼓励电子商务产业发展。(1)对于申报年度新注册天猫旗舰店、专营店(专卖店)的企业,给予每店铺一次性补助1万元;对于申报年度新注册京东旗舰店、专营店(专卖店)的企业给予每店铺一次性补助0.5万元。(2)对纳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电商企业,当年度销售额首次超过1000万元或达到该基数且当年增长10%(含)以上的,按其销售额的3‰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3)对营业收入达到150万元且当年增长10%及以上的电子商务服务企业,按其营业收入的3%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2.支持电商集聚区专业化发展。(1)对经认定由专业运营商建设运营且投入在1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集聚区,按其投入的30%给予不超过150万元的补助。(2)对当年度被评为宁波市AAA及以上电子商务产业基地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3.支持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1)安排不超过30万元用于支持市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建设。(2)安排不超过20万元用于支持慈溪优品馆建设。(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4.鼓励企业开展电商直播式“共富工坊”建设。对当年度获得宁波市电商直播式“共富工坊”典型案例,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当年度获得浙江省电商直播式“共富工坊”典型案例,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四)支持商贸业规模化发展

1.鼓励商贸市场主体进限。对首次进限的批发、零售、餐饮企业或个体户给予补助,月度进限的每家补助5万元,年度进限的每家补助2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2.鼓励商贸企业做大做强。(1)商贸批发企业当年度销售额达到10亿元以上,且年增幅高于15%并达到限上批发业商品销售额市平均增速的,每家奖励15万元;(2)汽车类商贸零售企业当年度零售业商品销售达到3亿元,且年增幅高于15%并达到限上零售业商品销售额市平均增速的,给予每家奖励10万元;(3)其他类商贸零售企业当年度零售业商品销售额达到1亿元,且年增幅高于15%并达到限上零售业商品销售额市平均增速的,给予每家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3.支持制造业分离发展贸易业。(1)对2024年新增纳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系统的分离发展贸易服务型企业,在进限当年给予每家一次性奖励10万元(当年已享受首次进限的企业予以补差奖励)。(2)制造业企业分离发展成立的贸易服务型企业,达到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标准,并纳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系统的,增速达到限上批发业(零售业)商品销售额市平均增速的,进限当年度按照销售额(不含税)的0.3‰进行奖励,后续年度以上年销售额为基数,按照销售净增量的0.6‰进行奖励。单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五)落实完善民生保障体系建设

安排185万元专项资金用于菜篮子商品应急保障体系建设。安排25万元专项用于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建设奖励补助。具体办法由相应职能部门制定。(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改局)

六、强化品牌质量提升

(一)支持知识产权发展、运促和转化

鼓励高校院所、企事业通过开放许可形式将专利许可其他企业并完成合同备案,对开放许可专利,每件给予专利权人0.1万元奖励,同一专利权人不超过2万元。推进有效发明专利量上升,当年新获发明专利授权4件、10件以上的企业,且当年有效发明专利总量对比上一年正增长,分别给予每家不超过1万元、2万元的奖励,培育扶持专利代理机构发展壮大,对本市注册的专利代理机构,当年代理企业的发明专利授权件数达到15件、30件的,分别给予不超过2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首次通过创新管理知识产权国际标准ISO56005认证的企业,按照分级评价一级、二级、三级及以上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13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慈溪市级、省级企业类专利导航项目验收通过的企业,分别给予每项奖励不超过5万元、10万元。当年授权并实现产业化的发明专利实施企业(该企业为第一专利权人),对该成果转化为当年销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按成果转化为销售额的1.5%给予奖励,单项最高奖励额为15万元,每家企业奖励额累计不超过30万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二)鼓励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和商标发展

鼓励银行金融机构为市内各类市场主体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创新服务,对每年度质押金额总额、惠及企业家数各排名慈溪市前三位的金融机构分别给予每家不超过5万元、3万元、2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宁波市知识产权(专利)示范企业的,给予每家不超过3万元奖励。对新行政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给予权利人每件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鼓励整合产业供应链、增强创新能力,抱团发展,集约化经营。对新核准注册证明商标、产业集群集体商标的团体、协会或其他形式组织,按商标给予权利人每件不超过10万元、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三)鼓励高品质发展

对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浙江省政府质量奖、宁波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每家最高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导入卓越绩效管理模式的企业,每家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企业或组织开展质量提升项目建设,每项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公示为浙江省AA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的企业,给予每家不超过0.5万元奖励。认定为宁波市商业秘密保护贯标企业的,给予每家不超过0.5万元奖励。对积极参与GM2D试点建设,推行“浙品码”的企业,每家给予不高于3万元奖励。通过“绿色产品”认证的产品,每件给予不超过3万元的奖励。参与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行动,对首次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给予不超过1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四)支持高标准发展

对主持制定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每件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主持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减半奖励。对主持制定“浙江制造”标准的,每件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通过“品字标浙江制造”认证的,每件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企业依据同个“浙江制造”标准获得多个“品字标浙江制造”认证的,不重复奖励。对首次获得“中国精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不高于50万元的补助、首次获得“浙江精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不高于30万元的补助。获得“浙江标准”认定的,每项给予不超过15万元的奖励。主持制定浙江省、宁波市地方标准、慈溪市地方技术性规范的,每件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奖励。主持制定标准领跑者质量分级团体标准的企业,每件给予不超过10万元奖励,获企业标准领跑者证书,每件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奖励。获标准创新型高级、中级、初级企业,每件分别给予不超过5万元、3万元、1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七、强化金融服务保障

(一)引导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

为鼓励我市金融机构加大资金投放、创新金融产品、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创建良好金融生态环境,安排300万元资金对金融机构年度金融总量、信贷结构、金融创新、金融服务等综合情况实施考核评价并给予一定奖励。(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二)深化金融改革创新

为着力做好科技金融、数字金融、普惠金融、绿色金融、养老金融“五篇大文章”,推动宁波国家保险创新试验区和普惠金融改革试验区建设提档升级,安排428万元资金鼓励我市金融机构深化金融改革创新,对围绕金融“五篇大文章”和两个试验区建设开展的重点项目或重点工作给予一定资金补助。(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三)健全普惠金融服务体系

为健全“1+N”普惠金融服务体系,进一步提升普惠金融服务覆盖率、可得性、满意度,安排150万元资金对市镇两级普惠金融服务中心(站)开展直接融资、间接融资服务等给予一定补助。(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四)实施担保风险补助

为健全融资担保体系,提高融资担保机构服务中小微企业能力,安排500万元资金重点支持政策性担保业务,引导担保机构开展融资担保业务和其他创新业务。(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八、强化交通扩容提质

(一)鼓励邮政快递业及运输相关企业发展

对当年度完成快递业务量500万件以上且同比超10%的邮政、快递企业,超出部分给予分类补助。500万件(含)至2000万件之间的,每增加1个百分点补助0.5万元(不足1个百分点的不予补助,下同),每家最高不超过5万元;2000万件(含)至4000万件之间的,按照每增加1个百分点补助0.7万元,每家最高不超过7万元;4000万件以上的,按照每增加1个百分点补助1万元,每家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当年度完成营收同比超10%的规上运输相关企业予以奖励,营收在5000万元以下的,每增加1个百分点补助0.5万元,每家最高不超过5万元;营收在5000万元以上的,每增加1个百分点补助1万元,每家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当年度纳统(快递企业)或新进规的每家一次性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市交通局)

(二)支持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

对统筹公交、快递、邮政资源的村级物流服务点给予每家1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交通局)

(三)支持道路货运企业做大做强

对当年度完成公路周转量同比超10%的规上货运企业,超出部分每增加1个百分点补助1万元(不足1个百分点的不予补助),每家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当年度新进规道路货运企业(纳入交通运输一套表系统)每家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当年度公路运输周转量高于上年度的规上货运企业,当年内净增营运货车数(新增车辆车龄必须两年内)达到5辆以上的,按0.5万元每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每家不超过5万元。(责任单位:市交通局)

九、附则

(一)本政策条款中类型相同的,或与我市和上级其他扶持政策内容重合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级别提升的给予补差奖励。

(二)本政策中所提的“以上”“不超过”均含本数。“投资额”或“投入额”,不包括土地征用、相关房屋拆迁、青苗补偿等政策处理费用。

(三)对本政策文件规定的奖励、补助资金仅规定幅度范围,未规定明确标准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会同市财政局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奖励、补助标准。除另有约定外,本政策条款所涉补助、奖励资金按年初预算安排发放,若超过年初各部门切块预算,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

(四)企业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市综合执法局、宁波生态环境局慈溪分局等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经营者纳入纪检监察机关“行贿人”信息库的,不得享受本政策奖补资金。上年度制造业企业亩均效益评价C类企业,减半享受本政策奖补资金,亩均效益评价D类企业,不予享受本政策奖补资金(国家、省、宁波和本市的普惠性、补偿性政策,以及新进规奖励、淘汰落后产能政策除外),C类、D类企业均不予纳入各类评先评优范围。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企业,除收回补助资金外,取消3年内申报财政补助资金的资格。对标准地供地项目,尚未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强度的,减半享受工业投资相关的奖补政策。对应纳入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而实际未纳入履约管理的存量工业用地转让项目,不予享受本政策奖补资金(国家、省、宁波和本市的普惠性、补偿性政策除外)。

(五)本政策意见为年度经济政策,实施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此期间,凡涉及因上级政策调整或社会经济形势发生变化而需调整本政策内容的,另行研究制定。我市原有关政策与本政策内容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

各人民团体,慈溪民盟、慈溪民建、慈溪致公党、慈溪九三。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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