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风电和光伏发电资源普查试点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国家能源局发布时间:2024-06-08 18:31:40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中国气象局、国家林草局联合印发《关于开展风电和光伏发电资源普查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24〕43号),就社会和行业关注的问题,国家能源局有关负责同志接受记者采访,回答记者提问。

一、开展资源普查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二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以更大力度推动我国新能源高质量发展,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提供安全可靠的能源保障,为共建清洁美丽的世界作出更大贡献。开展风电和光伏发电资源普查,摸清风光资源底数,是我国以风电、光伏发电为主的新能源行业规划和重大项目布局的基础支撑,是推动风电和光伏发电实现大规模、高比例、市场化、高质量发展的基础条件。为保障我国能源安全,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亟待开展风电和光伏发电资源普查。

“十四五”以来,我国风电和光伏发电装机规模年均增长超过1亿千瓦,实现跃升式快速增长。截至2023年12月底,我国风电和光伏发电装机规模分别达到4.4亿千瓦和6.1亿千瓦,占全国电源总装机的36%,但与“双碳”目标的要求相比,发展任务还非常艰巨,必须统筹好风光、土地、电网等相关要素保障,亟须开展资源普查,摸清我国风电和光伏发电等新能源资源底数。

目前,第三次国土调查、国土空间规划、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林草等要素基本底数已基本确定、相关土地政策等管理规定已相对明确,遥感、气象和大数据等最新最先进技术的应用,开展资源普查也有工作基础和条件。

二、为什么在河北、内蒙古、上海、浙江、西藏、青海等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先行试点?

答: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风电和光伏发电资源普查重要且必要,但是由于全国普查尚缺少成熟经验,因此考虑先选择在部分地区开展普查试点,积累经验后再向全国推广实施。

考虑到我国疆域广袤、气候地形多样、资源普查品种全面,按对象覆盖全面、具有区域典型性、普查基础良好等原则,确定河北、内蒙古、上海、浙江、西藏、青海等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作为试点地区。6个试点地区均具有一定的资源普查工作基础,且在资源品种方面能够涵盖陆上风电、陆上光伏发电、屋顶分布式、海上风电、海上光伏发电、光热发电、海洋能等;在区域地形方面涵盖华北、西北、西南、南方等区域,地形特点涵盖平原、高原、山地等类型;在资源开发方面涵盖沙戈荒基地式规模化开发、近海和深远海开发、水风光互补开发、分散分布开发等类型。

三、普查试点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本次普查定位为试点地区全口径的风电和光伏发电资源调查,普查对象包括试点地区的全部风电和光伏发电资源,包括陆上和海上。考虑到屋顶分布式光伏潜力很大,也是光伏发电发展的重要领域,这次也将其纳入普查范围。此外,在具备条件的地区,拟一并开展太阳能光热发电、海洋能资源调查。普查的主要内容:

一是摸清开发现状。全面梳理已建、在建风电和光伏项目开发现状,主要包括场站位置、场区范围、发电能力、用地(海)类型、板下种植及生态环境敏感性等基本情况以及风光复合开发用地情况等。

二是评估资源禀赋。基于已有气象观测数据和已建在建电站的测风测光数据,开展国产化自主技术的风能太阳能资源精细化数值模拟;结合风光发电技术,科学评估各地区风光资源条件、时空分布情况和互补特性等。

三是明确开发条件。充分利用自然资源、林草、生态环境等相关成果,全面排查生态红线、自然保护区、基本农田及基本草原等环境敏感区及管控要求,以及国土空间、生态环保等政策条件,因地制宜评估工程建设条件,明确风电和光伏发电可利用区域。

四是评估可开发量。基于开发现状、资源禀赋评估成果以及可利用区域,按照统一标准、统一工作平台、统一工作流程,分级评估地区风电和光伏发电理论可开发量和技术可开发量。

四、怎样开展普查试点工作?

答:主要通过建立工作机制、统一技术标准、搭建工作平台、建设工作网络等措施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一是央地分别建立工作机制,充分利用现有成果。国家层面成立试点工作小组,负责统筹制定工作方案、技术标准指引、工作平台建设,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总结试点成效。各试点地区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完善的工作机制,利用现有观测数据基础,做好政策协调、数据融合、经费保障等工作。

二是国家组织制定统一技术标准。国家层面在试点准备阶段形成统一的技术标准,设计规范的评估方法、建设标准、数据处理等,确保普查工作的技术规范性和一致性。同时要根据试点应用和反馈情况,形成标准清单,及时制(修)定相关技术标准。

三是国家组织搭建工作平台。国家层面综合考虑基础数据、技术标准、政策要求及普查工作流程等,利用智能化、信息化技术,搭建统一工作平台,支撑形成各类普查对象可开发量、空间分布等普查成果。各试点地区依托工作平台开展工作,并及时提出修改完善建议。

四是各省组织观测网络建设。各试点地区优先利用气象站观测数据、满足相关要求的风光电站测风测光数据,并按照开发区域全覆盖、观测要素全覆盖的原则,按需开展观测站标准化建设,形成覆盖各试点地区的区域资源观测网络。各试点地区依托工作平台,以县域为单元,形成陆上(海上)风电和地面(海上、屋顶)光伏等资源普查报告、高精度风光资源图谱、可开发量数据库、工作经验总结等普查成果。

五、后续工作怎么安排?

答:本次普查工作涉及资源品种多、要素广、技术路线复杂,在试点工作过程中将认真组织实施、做好全过程跟踪,加强调研和工作指导,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保证本次试点工作高质量完成。

通过开展普查试点,探索部际联动、央地协同的工作机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推动跨行业数据共享与成果融合,健全新能源发电资源普查标准体系,积极探索多元化资金筹措模式,保障试点普查的各项工作任务高质量完成,形成可复制、可推广、可落实的普查经验,为后续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开展风电和光伏发电资源普查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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