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批先建!国家能源集团某光伏项目被罚

来源: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网发布时间:2024-05-30 11:36:27

5月29日,海南乐东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布。据处罚决定书所述,国家能源集团乐东发电有限公司在未取得用地手续及规划许可的情况下,于2021年在千家镇擅自开工建设光伏发电站项目。因未办理林地占用相关手续,乐东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2年11月3日依法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在30日内对改变林地用途的建设硬化区进行恢复原状,并处以人民币757712元的罚款。

被处罚人:国家能源集团乐东发电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335949043802,住所地:莺歌海镇国电西南部电厂,联系电话:188******78。法定代表人:武晓,职务:法定代表人。

本机关于 2024 年 4 月 23 日立案调查,发现你(单位) 2021年11月在千家镇建设光伏发电升压站,用地面积为0.5503公顷,该地块现状为板房、硬化地面,经现场勘测,板房占地面积为1513.43平方米,硬化地面为3450.28平方米。

根据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乐东县Ln2023-10号地块违法用地建设认定的函》(乐自然资函[2024]144号),国家能源集团乐东发电有限公司在未办理用地手续及规划许可的情况下,于2021年擅自在千家镇开工建设光伏发电站项目。经查《乐东黎族自治县三区三线成果》,项目用地位于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外,不涉及占用三区三线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范围,该项目已纳入乐东县国土空间规划,符合国土空间控规管控规则。经查《乐东黎族自治县2022年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该项目用地现状为农用地0.5057公顷、建设用地0.0446公顷。经查《乐东黎族自治县2020年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该项目用地现状为农用地0.5503公顷。

你(单位)建设的千家镇光伏项目,因未办理林地占用手续,我局于2022年11月3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乐综执罚字〔2022〕375号),一、责令在30日内,对改变林地用途的建设硬化区恢复原状;二、处人民币757712元罚款。该公司于2022年11月8日缴纳了罚款,于2022年12月22日办理了《临时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乐审服批函〔2022〕275号)。

你(单位) 在未办理用地手续及规划许可的情况下建设光伏发电升压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正)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4年4月23日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证据2张、询问笔录1份、《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乐综执罚字〔2022〕375号)1份、缴款单1份、《临时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乐审服批函〔2022〕275号)1份、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采样资格证复印件2份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于2024年5月17 日以乐综执普罚告字〔2024〕第7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申请听证权。你(单位)当事人未作陈述、申辩,且未提出听证申请。本机关于 2024年5月20 日对本案进行法制审核,并于 2024年5 月22 日组织行政机关负责人进行集体讨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正)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参照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公布自然资源领域不予处罚清单及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告》的《海南省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土地类)“1、非法占地。特别严重情节:违法占用耕地10亩以上,或永久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20亩以上。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国土空间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即占地面积为0.5503公顷的地块。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即板房占地面积1513.43平方米,硬化地面3450.28平方米。

如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可以通过本机关(地址: 抱由镇乐祥路4号 )转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本机关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后,认为需要维持行政处罚决定的,将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转送至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人民政府;也可以直接向行政复议承办机构 乐东黎族自治县司法局(地址: 抱由镇人民一横路 )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亦可以通过互联网渠道(司法部行政复议服务平台https://xzfy.moj.gov.cn/znzx/或微信小程序“掌上复议”)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

乐东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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