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风、光、水力发电等能源基础设施!北京基础设施REITs试点储备项目开始征集

来源: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时间:2022-12-20 16:30:23

12月19日,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征集基础设施REITs试点储备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显示,试点行业范围包括能源基础设施。其中包括风电、光伏发电、水力发电、天然气发电、生物质发电、核电等清洁能源项目,特高压输电项目,增量配电网、微电网、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分布式冷热电项目。

原文如下:

关于征集基础设施REITs试点储备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市级部门,各区发展改革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各相关企业:

为进一步夯实本市基础设施REITs试点项目储备,推进更多符合国家有关要求的项目申报参与REITs试点,现就本市征集基础设施REITs试点储备项目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试点行业范围

(一)交通基础设施。包括收费公路、铁路、机场、港口项目。

(二)能源基础设施。包括风电、光伏发电、水力发电、天然气发电、生物质发电、核电等清洁能源项目,特高压输电项目,增量配电网、微电网、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分布式冷热电项目。

(三)市政基础设施。包括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项目,以及停车场项目。

(四)生态环保基础设施。包括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及资源化利用环境基础设施、固废危废医废处理环境基础设施、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基础设施项目。

(五)仓储物流基础设施。应为面向社会提供物品储存服务并收取费用的仓库,包括通用仓库以及冷库等专业仓库。

(六)园区基础设施。包括位于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级新区、国家级与省级开发区、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的研发平台、工业厂房、创业孵化器、产业加速器、产业发展服务平台等园区基础设施。其中,国家级与省级开发区以《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2018年版)》发布名单为准,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名单为准。

(七)新型基础设施。包括数据中心类、人工智能项目,5G、通信铁塔、物联网、工业互联网、宽带网络、有线电视网络项目,智能交通、智慧能源、智慧城市项目。

(八)保障性租赁住房。

(九)其他基础设施领域。

1.具有供水、发电等功能的水利设施;

2.自然文化遗产、国家AAAAA级旅游景区等具有较好收益的旅游基础设施,其中自然文化遗产以《世界遗产名录》为准。

酒店、商场、写字楼等商业地产项目不属于试点范围。项目土地用途原则上应为非商业、非住宅用地,租赁住房用地以及为保障项目正常运转而无法分割的办公用房、员工宿舍等少数配套设施用地除外。

二、项目基本条件

拟申报参与基础设施REITs试点的项目,应满足权属清晰且资产范围明确、土地使用依法合规、具有可转让性、收益稳定、资产具备一定规模等基本条件。具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21〕958号,附件1)有关要求执行。

三、项目征集程序

各相关市级部门、各区发展改革部门积极对接本行业、本区域相关企业,做好政策宣传与解读,鼓励企业筛选符合条件资产,申报参与基础设施REITs试点。对于目前有意向但尚未实质性开展工作的项目,由企业将项目信息填写至意向项目表(见附件2)。对于已实质性开展相关工作且已选定基金管理人及相关中介机构的项目,由企业将项目信息填写至储备项目表(见附件3)。纳入本市试点项目库的意向项目,我委将按照项目所属领域、成熟程度分批指导培育。

四、项目报送方式

各相关市级部门、各区发展改革部门汇总本行业、本区域企业提交的项目信息后,于12月26日前统一反馈至我委电子邮箱fgwreits@163.com。对于前期已纳入本市REITs试点项目库的项目,除项目信息有变更外,可不再重复报送。各相关企业直接报送我委的项目,由我委统筹通报各相关市级部门、各区发展改革部门掌握项目信息,及时做好对接服务。

特此通知。

附件:

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21〕958号)

2.北京市基础设施REITs试点项目库-意向项目表(更新版)

3.北京市基础设施REITs试点项目库-储备项目表(更新版)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12月16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 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 (REITs)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改投资〔2021〕958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 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 2035 年远 景目标纲要》(以下简称“‘十四五’规划《纲要》”), 以及我委与中国证监会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进基础设施领域 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以下 简称“40 号文”)等要求,进一步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 投资信托基金(以下简称“基础设施 REITs”)试点工作,现 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不断深化认识,加强支持引导 

(一)充分认识基础设施 REITs 的重要意义。“十四五” 规划《纲要》提出,推动基础设施 REITs 健康发展,有效盘 活存量资产,形成存量资产和新增投资的良性循环。开展基 础设施 REITs 试点,对推动形成市场主导的投资内生增长机 制,提升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质效,构建投资领域新发 展格局,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发展改革委要把基础设施 REITs 作为一项重点工作,高度重视、积极推动,盘活存量资产, 促进形成投资良性循环。 

(二)结合本地实际加大工作力度。各地发展改革委要 充分发挥在发展规划、投资管理、项目建设等方面的经验, 做好项目储备,加强协调服务,帮助解决问题,促进市场培 育,充分调动各类原始权益人的积极性。鼓励结合本地区实 际情况,研究出台有针对性的支持措施,促进基础设施 REITs 市场健康发展。 

(三)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培训。采取多种方式加强政 策解读,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宣传推介成功案例,推动有关 方面充分认识基础设施 REITs 的重要意义和积极作用。组织 开展多种类型的业务培训,帮助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原始 权益人、基金管理人、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中介机构等, 掌握和了解与基础设施 REITs 相关的政策法规、管理要求, 进一步熟悉基础设施 REITs 的操作规则,不断提升参与试点 的意愿和能力。

 二、加强项目管理和协调服务 

(四)加强项目储备管理。及时梳理汇总本地区基础设 施 REITs 试点项目,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分类纳入全国基础设 施 REITs 试点项目库,做到应入尽入,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 不得申报参与试点。督促有关方面适时更新项目信息,动态 掌握入库项目进展,及时剔除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切实保障 入库项目质量。 

(五)推动落实项目条件。对纳入项目库的意向项目, 要结合发展需要和项目情况,推动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对储 备项目,要及时掌握项目进展,与中国证监会当地派出机构、 沪深证券交易所、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有关行政审批部门等 加强沟通,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帮助落实发行基础设施 REITs 的各项条件。 

(六)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引导作用。用好引导社会资本 参与盘活国有存量资产中央预算内投资示范专项,支持回收 资金投入的新项目加快开工建设,促进形成投资良性循环。 在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时,对使用回收 资金投入的新项目,以及在盘活存量资产方面取得积极成效 的项目单位,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充分调动盘活存量 积极性。

 三、严把项目质量关 

(七)规范编制申报材料。督促指导项目原始权益人、 基金管理人、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 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有关方面,严格落实本通知规定,按 照统一的申报要求,认真编制项目申报材料。项目申报材料 应真实、完整、有效,不得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 大遗漏等情况。 

(八)切实保障项目质量。严格按照试点有关政策规定、 项目条件、操作规范和工作程序,坚持标准、宁缺毋滥,认 真把关申报项目质量,成熟一个、申报一个。项目申报工作 要对各种所有制企业、本地和外埠企业一视同仁、公平对待。 优先支持贯彻新发展理念,有利于促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 标、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区域协调发展、推进县城补短板 强弱项、增强创新能力等的基础设施项目。 

(九)提高申报工作效率。各地发展改革委要在严格防 范风险前提下,切实承担责任,优化工作流程,及时向我委 申报项目,不符合试点条件和要求的项目不得申报。如相关 省级发展改革委向我委申报明显不符合要求且情况比较严 重的项目,我委一定时间内将不再受理该省级发展改革委项 目申报。我委将持续完善工作程序,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 及时将有关项目推荐至中国证监会、沪深证券交易所。

 四、促进基础设施 REITs 长期健康发展 

(十)引导回收资金用于新项目建设。引导原始权益人 履行承诺,将回收资金以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投入新项目建设, 确保新项目符合国家重大战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等要求。 加强跟踪服务,对回收资金拟投入的新项目,协调加快前期 工作和开工建设进度,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对原始权益人 未按承诺将回收资金投入到相关项目的,要及时督促落实。

 (十一)促进存续项目稳定运营。推动基金管理人与运 营管理机构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提高运营效率,提升服务水 平,保障基金存续期间项目持续稳定运营。引导运营管理机 构依法合规运营,处理好基础设施项目公益性和商业性关系, 切实保障公共利益,防范化解潜在风险。 

(十二)加强投融资机制创新。鼓励重点领域项目原始 权益人用好基础设施 REITs 模式,开展投融资创新,打通投 资合理退出渠道,形成投融资闭环,推动企业长期健康发展。 探索结合本地区实际,加强项目和行业优化整合,提升原始 权益人资产规模和质量。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多措并举吸 引社会资本参与盘活存量资产,促进“两新一重”和补短板 项目建设。 

五、加强部门协作和政策落实 

(十三)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合作。各地发展改革委要 与中国证监会当地派出机构、沪深证券交易所密切协作配合, 加强信息共享,共同稳妥推进试点相关工作。加强与本地区 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 国资监管等部门沟通交流,协调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存在的 问题,促进形成工作合力。 

(十四)抓好政策贯彻落实。严格落实 40 号文,以及国 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相关工作要求,确保试点工作稳 妥推进。不得出台不符合 40 号文等精神的配套文件,不得违 反 40 号文等明确的规则、规范、条件和程序推荐项目。对向 不符合 40 号文等精神的项目提供发行基础设施 REITs 相关 服务的中介机构,及时进行提醒和约谈。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基础设施 REITs 试点项目申报等 有关工作依照本通知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 项目申报要求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1 年 6 月 29 日

 附件 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 试点项目申报要求

 一、试点区域和行业范围 

(一)全国各地区符合条件的项目均可申报。重点支持位于 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 一体化发展、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 量发展等国家重大战略区域,符合“十四五”有关战略规划和实 施方案要求的基础设施项目。 

(二)试点主要包括下列行业: 1. 交通基础设施。包括收费公路、铁路、机场、港口项目。 2. 能源基础设施。包括风电、光伏发电、水力发电、天然气 发电、生物质发电、核电等清洁能源项目,特高压输电项目,增 量配电网、微电网、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分布式冷热电项目。 3. 市政基础设施。包括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项目, 以及停车场项目。 4. 生态环保基础设施。包括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及资源化利用 环境基础设施、固废危废医废处理环境基础设施、大宗固体废弃 物综合利用基础设施项目。 5. 仓储物流基础设施。应为面向社会提供物品储存服务并收 取费用的仓库,包括通用仓库以及冷库等专业仓库。 6. 园区基础设施。位于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级新区、国家 级与省级开发区、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的研发平台、工业厂房、 创业孵化器、产业加速器、产业发展服务平台等园区基础设施。 其中,国家级与省级开发区以《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2018 年版)》发布名单为准,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以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布名单为准。 7. 新型基础设施。包括数据中心类、人工智能项目,5G、通 信铁塔、物联网、工业互联网、宽带网络、有线电视网络项目, 智能交通、智慧能源、智慧城市项目。 8. 保障性租赁住房。包括各直辖市及人口净流入大城市的保 障性租赁住房项目。 9. 探索在其他基础设施领域开展试点。 (1)具有供水、发电等功能的水利设施; (2)自然文化遗产、国家 AAAAA 级旅游景区等具有较好收 益的旅游基础设施,其中自然文化遗产以《世界遗产名录》为 准。 酒店、商场、写字楼等商业地产项目不属于试点范围。项目 土地用途原则上应为非商业、非住宅用地,租赁住房用地以及为 保障项目正常运转而无法分割的办公用房、员工宿舍等少数配套 设施用地除外。

 二、项目基本条件 

(三)项目应成熟稳定,满足以下条件: 1. 基础设施项目权属清晰、资产范围明确,发起人(原始权 益人)依法合规直接或间接拥有项目所有权、特许经营权或经营 收益权。项目公司依法持有拟发行基础设施 REITs 的底层资产。 2. 土地使用依法合规。 (1)对项目公司拥有土地使用权的非 PPP(含特许经营)类 项目。如项目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所在地的市 (县)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对项目以 100%股权转 让方式发行基础设施 REITs 无异议;如项目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 土地使用权,原土地出让合同签署机构(或按现行规定承担相应 职责的机构)应对项目以 100%股权转让方式发行基础设施 REITs 无异议;如项目以招拍挂出让或二级市场交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 权,应说明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具体方式、出让(转让)方、取得 时间及相关前置审批事项。 (2)对项目公司拥有土地使用权的 PPP(含特许经营)类项 目。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和基金管理人应就土地使用权作出包 含以下内容的承诺:项目估值中不含项目使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 市场价值,基金存续期间不转移项目涉及土地的使用权(政府相 关部门另有要求的除外),基金清算时或特许经营权等相关权利 到期时将按照特许经营权等协议约定以及政府相关部门的要求处 理相关土地使用权。 (3)对项目公司不拥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应说明土地使用 权拥有人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具体方式、出让(转让)方和取得时 间等相关情况,土地使用权拥有人与项目公司之间的关系,以及 说明项目公司使用土地的具体方式、使用成本、使用期限和剩余 使用年限,分析使用成本的合理性,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 基础设施项目具有可转让性。 (1)发起人(原始权益人)、项目公司相关股东已履行内部 决策程序,并协商一致同意转让。 (2)如相关规定或协议对项目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项目 公司股权、特许经营权、经营收益权、建筑物及构筑物转让或相 关资产处置存在任何限定条件、特殊规定约定的,相关有权部门 或协议签署机构应对项目以 100%股权转让方式发行基础设施 REITs 无异议,确保项目转让符合相关要求或相关限定具备解除条 件。 (3)对 PPP(含特许经营)类项目,PPP(含特许经营)协 议签署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应对项目以 100%股权转让方式发行基 础设施 REITs 无异议。 4. 基础设施项目成熟稳定。 (1)项目运营时间原则上不低于 3 年。对已能够实现长期稳 定收益的项目,可适当降低运营年限要求。 (2)项目现金流投资回报良好,近 3 年内总体保持盈利或经 营性净现金流为正。 (3)项目收益持续稳定且来源合理分散,直接或穿透后来源 于多个现金流提供方。因商业模式或者经营业态等原因,现金流 提供方较少的,重要现金流提供方应当资质优良,财务情况稳 健。 (4)预计未来 3 年净现金流分派率(预计年度可分配现金流/ 目标不动产评估净值)原则上不低于 4%。 5. 资产规模符合要求。 (1)首次发行基础设施 REITs 的项目,当期目标不动产评估 净值原则上不低于 10 亿元。 (2)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具有较强扩募能力,以控股或相 对控股方式持有、按有关规定可发行基础设施 REITs 的各类资产 规模(如高速公路通车里程、园区建筑面积、污水处理规模等) 原则上不低于拟首次发行基础设施 REITs 资产规模的 2 倍。 6. 发起人(原始权益人)等参与方符合要求。 (1)优先支持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行业龙头企业的项 目。 (2)发起人(原始权益人)、项目公司、基金管理人、资产 支持证券管理人、基础设施运营管理机构近 3 年在投资建设、生 产运营、金融监管、市场监管、税务等方面无重大违法违规记 录。项目运营期间未出现安全、质量、环保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或 重大合同纠纷。 

三、申报材料要求 

(四)项目申报材料应符合以下条件: 1. 项目申报材料须包含基础设施 REITs 设立方案等项目基本 情况、依法依规取得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手续等项目合规情况,以 及产权证书、政府批复文件或无异议函、相关方承诺函等项目证 明材料。 2. 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应严格按照本申报要求准备项目申 报材料。国家发展改革委向中国证监会推荐项目时,将以适当方 式一并转送项目申报材料中的有关内容。 3. 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对材料真实性、有效性、合规性、 完备性负责。对缺少相关材料、未办理相关手续,以及需要说明 的重大问题等,发起人(原始权益人)要在项目申报材料中对有 关情况和原因进行详细说明。

 四、项目申报程序 

(五)项目应按照以下程序申报: 1. 各地发展改革委组织发起人(原始权益人)等有关方面选 择优质项目,纳入全国基础设施 REITs 试点项目库。 2. 发起人(原始权益人)选择符合条件的入库项目,向项目 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报送试点项目申报材料。未纳入全国基础 设施 REITs 试点项目库的项目不得申报。 3. 发起人(原始权益人)拟整合跨地区的多个项目一次性发 行基础设施 REITs 产品的,应向注册地省级发展改革委报送完整 的项目申报材料,并分别向相关省级发展改革委报送涉及该地区 的项目材料;发起人(原始权益人)注册地省级发展改革委对本 地区项目和基础设施 REITs 发行总体方案审查把关,其他相关省 级发展改革委对本地区项目审查把关。 发起人(原始权益人)为中央企业的跨地区打包项目,有关 中央企业可将申报请示文件和项目申报材料直接报送国家发展改 革委,同时须附项目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意见。 对于项目收益是否满足试点基本条件,需以打包后项目整体 收益进行判断。 4. 对本地区符合相关条件、拟推荐开展试点的项目,省级发 展改革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上报项目申报请示文件和项目申报材 料,或为有关中央企业出具意见。项目申报请示文件或省级发展 改革委为中央企业出具的意见中,需包含“经初步评估,所推荐 项目符合国家重大战略、发展规划、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 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法规制度,以及试点区域、行业等相关要求, 推荐该项目开展基础设施 REITs 试点”的表述。 5.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项目申报材料,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估 后,确定拟向中国证监会推荐的项目名单。国家发展改革委推荐 项目时一并将有关项目材料转送中国证监会。 

五、项目审查内容 

(六)符合宏观管理政策要求。

主要包括: 1. 符合国家重大战略、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有关要求。 2. 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有关专项规划和区域 规划(实施方案)要求。 3. 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相关行业政策规定,符 合行业发展相关要求。 4. 外商投资项目还需符合外商投资管理有关要求。 

(七)依法依规取得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相关手续。主要包 括: 1.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2. 规划、用地、环评、施工许可手续。 3. 竣工验收报告(或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五方 验收单”,或政府批复的项目转入商运文件)。 4. 外商投资项目应取得国家利用外资有关手续。 5.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应办理的其他必要手续。 项目投资管理手续的合法合规性,应以办理时的法律法规、 规章制度、国家政策等为判定依据。项目无需办理上述手续的, 应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供证明材料。项目投资管理手续缺失的, 应依法依规补办相关手续,或以适当方式取得相关部门认可;如 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政策文件等明确无需办理的,应对有 关情况作出详细说明,并提供项目所在地相关部门或机构出具的 证明材料。

 (八)PPP(含特许经营)类项目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1. 2015 年 6 月以前采用 BOT、TOT、股权投资等模式实施的 特许经营类项目,应符合当时国家关于特许经营管理相关规定。 2015 年 6 月以后批复实施的特许经营类项目,应符合《基础设施 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 6 部委第 25 号令)有关规定。 2. 2015 年 6 月以后批复实施的非特许经营类 PPP 项目,应符 合国家关于规范有序推广 PPP 模式的规定,已批复 PPP 项目实施 方案,通过公开招标等竞争方式确定社会资本方,并依照法定程 序规范签订 PPP 合同。 3. 收入来源以使用者付费(包括按照穿透原则实质为使用者 支付费用)为主。收入来源含地方政府补贴的,需在依法依规签 订的 PPP 合同或特许经营协议中有明确约定。 4. 项目运营稳健、正常,未出现暂停运营等重大问题或重大 合同纠纷。 

(九)鼓励将回收资金用于基础设施补短板项目建设,具体 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回收资金应明确具体用途,包括具体项目、使用方式和预 计使用规模等。在符合国家政策及企业主营业务要求的条件下, 回收资金可跨区域、跨行业使用。 2. 90%(含)以上的净回收资金(指扣除用于偿还相关债务、 缴纳税费、按规则参与战略配售等的资金后的回收资金)应当用 于在建项目或前期工作成熟的新项目。 3. 鼓励以资本金注入方式将回收资金用于项目建设。

 (十)促进基础设施持续健康平稳运营,应满足以下条件: 1. 基础设施运营管理机构具备丰富的项目运营管理经验,配 备充足的运营管理人员,公司治理与财务状况良好,具有持续经 营能力。 2. 基金管理人与运营管理机构之间建立合理的激励和约束机 制,明确奖惩标准。 3. 明确界定运营管理权责利关系,并约定解聘、更换运营管 理机构的条件和程序。

 六、中介机构要求 

(十一)为项目申报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包括法律顾问、 财务顾问、评估机构、税务咨询顾问、审计机构等,应依法依规 履行相关职责,保证出具的相关材料科学、合规、真实、全面、 准确。 

(十二)发起人(原始权益人)选择的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 事务所近 3 年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事件,未受到国家行政机关或 监管机构行政处罚。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应经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及承办律师签字。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应经有关注 册会计师签字和盖章。 

(十三)如相关中介机构对项目合法合规性等重大问题应发 现而未发现,或与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等串通、 隐瞒相关情况,或出具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 其他相关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不符合上 述相关要求而故意隐瞒等,国家发展改革委不予推荐,已推荐的 建议取消,并将相关情况反馈中介机构主管部门。

 七、其他工作要求 

(十四)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有关规 定和要求,对如实办理相关事项的承诺、并表或出表管理的情况 说明、拟纳税方案向税务部门书面报告情况(如需)、需说明的 重大问题等进行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 

(十五)向省级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申报材料之日起一年内 拟进行改建扩建的,应说明具体计划、进展情况及保障项目持续 运营的相关措施。 

(十六)基础设施 REITs 扩募有关项目申报工作也应符合本 申报要求相关规定,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适当简化。 

(十七)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推荐至中国证监会后,如需 更换基金管理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发起人 (原始权益人)须按本申报要求,及时将机构更换涉及的项目申 报材料相关内容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和复核,并说明更换原 因。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以适当方式向中国证监会反馈有关复核意 见。 

(十八)各省级发展改革委与当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等协 商一致,并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中国证监会初步同意,可按程序 上报其他对盘活存量资产、促进投资良性循环、加强基础设施领 域补短板、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特殊示范意义的项目。 

(十九)项目还应满足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中国证监会提出的 其他工作要求。



责任编辑:zhangwei_009
索比光伏网&碳索光伏版权声明:

本站标注来源为“索比光伏网”、“碳索光伏"、"索比咨询”的内容,均属www.solarbe.com合法享有版权或已获授权的内容。未经书面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转载、复制、传播等方式使用。

经授权使用者,请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在显著位置标注来源,未经允许不得修改内容。违规者将依据《著作权法》追究法律责任,本站保留进一步追偿权利。谢谢支持与配合!

推荐新闻
京能国际北京顺义李桥镇鑫鑫焱焱1.3MW分布式光伏项目并网发电来源:京能国际 发布时间:2026-10-10 10:19:40

京能国际顺义李桥镇1.3MW分布式光伏项目于10月8日成功并网,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年发绿电约116.83万千瓦时,年减碳1121.54吨,节约标煤258.66吨,助力北京构建清洁低碳能源体系。

1~9月,130GW风、光项目完成竞配,华能、国电投、大唐、中广核超10GW!来源:智汇光伏 发布时间:2026-10-10 09:47:58

本文梳理了2026年1—9月全国风电、光伏项目规模指标竞配的实施情况。在国家集中式新能源项目管理政策下,20个省份(不含国家级大基地)共完成130GW项目竞配,其中风电73GW、光伏54.8GW、风光同场2.2GW。内蒙古(25.3GW)、云南(22.9GW)、山西(21.9GW)为竞配规模前三的省份,多与治沙工程、分批次清单管理和大型基地建设相关。企业层面,华能、国家电投、大唐、中广核四家央企各获超10GW指标,合计占总量33%;五大电力央企整体获46.1GW(占比35%),六小央企获22.9GW,地方能源集团与民营企业亦表现活跃。文章还简要分析了各类型企业参与特征及区域分布特点。

2026年9月澳大利亚公用事业规模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增长7%来源:indexbox 发布时间:2026-10-08 12:18:02

2026年9月,澳大利亚国家电力市场(NEM)公用事业规模可再生能源发电量达5.44TWh,同比增长7%,主要由大型光伏项目驱动。新南威尔士州、昆士兰州和维多利亚州公用光伏月发电量均创历史新高;维多利亚州风电与光伏合计发电量居各州之首(1.52TWh)。光伏电站平均容量系数达35%,风电则呈现区域分化——西澳Flat Rocks项目以55%领先,但全国风电总发电量同比微降86GWh。弃电率方面,光伏降至22%(同比改善),风电稳定在13%;现货电价普遍低迷,仅西澳市场显著走高。同期,多个大型风光储项目完成融资,包括西澳两处风电场及昆士兰、南澳的电池储能项目。全年新增并网容量达9.1GW,投资与装机数据均刷新历史纪录。

甘肃临泽县:重点储备分布式光伏、储能等新能源融合项目来源:临泽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6-10-08 12:08:17

本文介绍了甘肃临泽县为落实国家“双碳”战略、推动园区绿色低碳转型而制定的《零碳园区培育工作方案》。方案以临泽工业园区为载体,依托当地风光资源富集及储能装备、凹凸棒石新材料、农畜产品加工等产业基础,提出“分步实施、梯次推进”的路径:2026年启动能源摸底与项目储备,重点布局分布式光伏、共享储能、源网荷储一体化等新能源融合项目;2030年力争建成低碳园区,清洁能源消费占比超60%。方案明确八大培育重点,涵盖绿电体系建设、工业节能升级、低碳产业培育、绿色基建完善、能碳智慧管控、低碳技术攻关、碳足迹认证推广及县域特色品牌塑造,并配套健全统筹机制、强化项目储备、拓宽绿色融资、夯实科创支撑等保障措施。(198字)

京能国际北京海淀区曙光办公中心综合能源项目光伏板块顺利完成备案来源:京能国际 发布时间:2026-09-30 09:38:31

京能国际北京海淀区曙光办公中心综合能源项目光伏板块于9月28日完成备案,成为该综合能源项目的关键绿色供能部分。项目位于曙光街道蓝靛厂西路1号办公中心屋顶,装机容量0.5兆瓦,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预计年发电量约52万千瓦时,可节约标准煤约157吨、减排二氧化碳约414吨。其将与冷热源能源站及智慧能源管理平台协同运行,实现多能互补,显著降低传统能耗与碳排放。作为京能国际在行政办公区能源费用托管服务领域的重点实践,该项目不仅验证了绿色供能模块的可行性,也将助力集中办公区向“绿色、低碳、智慧、舒适”的现代化方向转型。(199字)

2.409元/W!北京2.26MW屋顶光伏发电EPC中标结果公示来源:索比光伏网 发布时间:2026-09-28 08:43:51

北京顺义IDC园区2.26MW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EPC总承包中标结果于9月23日公示。该项目分两处建设:一处位于昌金路赵全营段189号院3号楼生产楼屋顶,装机容量为直流侧1033.78kW、交流侧800kW;另一处位于2号楼动力楼屋顶,装机容量为直流侧1229.995kW、交流侧950kW。两处均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天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总价545.35万元中标,折合单价2.409元/瓦(含税)。该报价为项目EPC总承包费用,涵盖设计、采购、施工及并网等全过程服务。

印度可再生能源的兴与忧:发的了电,但存不起来源:看点资讯 发布时间:2026-09-24 08:47:18

本文聚焦印度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双面性”:一方面,其装机容量十年间从4吉瓦跃升至300吉瓦,2024年7月单日可再生能源发电曾覆盖超半数峰值需求,标志着清洁能源已从边缘走向电力系统核心;另一方面,输电基础设施严重滞后——跨邦输电项目四分之一延误超一年,2026年一季度近三分之二的弃电量(总计300吉瓦时)源于电网容量不足。发电项目(18–24个月建成)与输电工程(受土地征用、审批协调等制约)进度失衡,叠加西北部电源集中与储能发展受阻(因电池涨价、原材料短缺及融资成本上升),正构成实现2030年500吉瓦非化石能源目标的最主要运营风险。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推动先进能源产业应用钙钛矿材料等实现太空、地面多维度发展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6-09-23 16:17:21

本文介绍了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布的《关于加快新材料产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旨在系统性推动新材料产业高质量发展。文件明确聚焦先进基础材料、关键战略材料和前沿创新材料三大方向,尤其突出钙钛矿等新型能源材料在先进能源领域的应用,支持其向太空能源、地面储能等多场景拓展。措施围绕“创新驱动—成果转化—双向赋能—要素保障”逻辑链,提出核心技术攻关、产学研协同、“AI+新材料”融合、中试平台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等12项具体举措,涵盖资金支持、平台搭建、场景开放、人才引育和金融赋能等内容。政策有效期至2028年底,适用范围覆盖亦庄新城全域,强调国产替代、技术转化与产业生态构建。(199字)

国家能源局:2026年8月全国新增建档立卡光伏项目3972个来源:国家能源局 发布时间:2026-09-23 15:21:23

国家能源局于2026年9月23日发布公告,通报2026年8月全国新增建档立卡新能源发电项目(不含户用光伏)情况。当月共新增项目4007个,其中光伏发电项目占绝对多数,达3972个,包括集中式光伏23个和工商业分布式光伏3949个;风电项目29个,生物质发电项目6个。公告明确区分了不同技术类型的项目数量与分类,并指出风电、集中式光伏及生物质发电项目的详细清单以附件形式公布,而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清单则需通过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网站查询。该数据反映了当月新能源电力装机建设的结构性特征,凸显分布式光伏在新增项目中的主导地位。

苏美达能源墩头50兆瓦光伏发电项目顺利并网发电来源:苏美达能源 发布时间:2026-09-17 10:00:59

苏美达能源海安墩头50兆瓦“渔光互补”光伏项目于9月15日成功并网,年发电6600万度。项目创新应用柔性支架技术,提升水面养殖空间,实现“板上发电、板下养鱼”双收益。高标准建设、多方协同保障质量与进度,彰显绿色低碳实践成果。

云南3.88GW风、光项目竞配结果!来源:智汇光伏 发布时间:2026-09-15 10:17:24

本文介绍了2026年云南省红河州与文山州丘北县新能源项目投资主体优选(竞配)的最新进展。截至9月中旬,红河州已完成总规模达268.4万千瓦的光伏及风电项目竞配,其中9月14日公示的7个集中式光伏项目合计46万千瓦,全部由河南誉烁新能源有限公司中标;此前3月已完成222.4万千瓦项目的优选。丘北县同期完成119.325万千瓦新能源项目竞配,9月12日公布29.325万千瓦风电光伏项目的优选结果,分别由华电云南、大唐云南联合体及湖南湘投国际三家单位中标各标段。两地区项目均属云南省2025年第二批、第三批新能源建设清单,严格按省级政策文件规定推进规划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