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关于规范光伏用海管理意见社会公众修改意见采纳情况公示

来源: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发布时间:2022-11-28 22:33:39

11月28日,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公开征求《关于规范光伏发电产业项目用海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社会公众修改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2022年09月30日至10月17日,《关于规范光伏发电产业项目用海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了社会公众的意见,共收到5条意见,采纳1条,未采纳4条。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公开征求《关于规范光伏项目用海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目标,提高海域资源利用效能,支持海上光伏健康有序发展,做好光伏项目用海保障,我厅起草了《关于规范光伏项目用海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征询时间为即日起至2022年10月17日。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杭州市西溪路118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海域海岛管理处,并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hyhdglc@sina.com。

联系人:陈昳 电话:0571-88877247。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2022年9月30日

附件:

1.关于规范光伏发电产业项目用海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光伏项目用海管理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宁波市、温州市、嘉兴市、舟山市、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为贯彻落实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目标,提高海域资源利用效能,支持海上光伏健康有序发展,做好光伏项目用海保障,就光伏项目用海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原则

一是坚持规划引领、统筹兼顾。各地海上光伏项目的建设应符合相关规划管控,满足生态、生产、生活等各类空间管制要求,综合考虑自然环境条件、海洋灾害隐患、开发利用协调等因素。兼顾其他用海行业,特别要处理好与海水养殖、海上交通等利益相关者的关系。

二是坚持集约节约、生态优先。做好海上光伏项目空间布局引导,支持分层设权综合立体使用,鼓励远岸开发。集约节约利用海域和海岸线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严守海洋生态保护红线,最大程度减少对海洋生态系统和海域自然属性的影响。

三是坚持依法依规、稳慎推进。海上光伏项目用海按照《海域使用管理法》《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管理,严格海域使用论证,结合当地海洋资源禀赋和产业发展需求,因地制宜、稳慎推进光伏项目用海。

二、科学规划海上光伏项目布局

1.各地根据海上光伏规划布局方案,科学规划海上光伏项目。优先在国土空间规划中允许或兼容光伏用海的功能区选址,一般不得在港口航运用海区等功能区选址,国土空间规划中未明确兼容光伏用海的,应当严格论证规划符合性,不得损害所在规划分区的基本功能,并避免对国防安全和海上交通安全等产生影响。

2.严禁在海洋自然保护区、重要滨海湿地等海洋生态红线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区域内布局建设光伏项目。在杭州湾、三门湾、乐清湾、象山港等重点河口海湾内建设光伏项目,应严格论证,控制开发强度,避让重要自然生态空间,在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估的基础上重点论证生态环境影响。项目所在海湾涉及跨市县行政区域的,应征求相应海洋主管部门意见,避免出现“邻避效应”。

3.支持在已开发利用的养殖用海等适宜区域开展立体分层设权,推广生态友好型“渔光互补”等立体开发模式。在未开发利用海域建设光伏,应集约节约、远离岸线布置;无法远离岸线的海上光伏,要结合“蓝色海湾”建设、海岸线整治修复等工作,编制与周边滨海风貌、城市景观相协调的设计方案,保障公众亲海通道和亲水空间。

三、明确光伏项目用海控制指标

开放海域的桩基式光伏项目,适用以下指标要求:

4.光伏阵列离岸距离。指光伏阵列边缘处离海岸线(包括大陆海岸线和海岛海岸线)的最近距离。控制值为距离人工岸线不小于100米,距离自然岸线不小于200米;若同时涉及两种情形,则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控制要求。

5.光伏阵列投影面积比。指各光伏阵列垂直投影面积总和占项目用海总面积的比值。其中,光伏项目用海总面积包含光伏阵列、逆变箱、集电电缆、检修通道、消浪设施、升压站等主体工程使用的海域面积及其他预留空间。控制值为不超过65%。

6.光伏工程桩基面积比。指光伏工程的桩基占用海域面积总和占项目用海总面积的比值。控制值为不超过1%。

7.除上述控制性指标外,提倡光伏板下缘距离滩涂面的高度一般不小于4米,光伏桩基南北向间距一般不小于6米,东西向间距一般不小于4米。

四、规范光伏项目用海审批

8.海上光伏项目按照《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中电力工业用海的相关要求开展海域使用论证。重点论证项目用海必要性、选址合理性、用海方式和布局合理性、面积合理性以及海域开发利用协调性,明确本项目用海各项控制指标值,并说明控制指标的具体计算过程。涉及立体分层设权的,还应充分论证权属关系、利益补偿和矛盾化解机制等事项,明确利益相关者协调结果。

9.海上光伏项目应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公开出让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审批权限按项目用海方式和用海面积确定;需占用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区域的,应先行落实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置有关要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用海审批时,应结合用海控制指标对项目用海出让方案进行审查,涉及湿地、水利设施、交通设施、河道或开展渔光互补等复合利用的,应征求林草、水利、交通、农业(渔业)等相关部门意见。

10.海上光伏项目的出让方案中应明确要求一次性缴纳海域使用金,未缴清全部海域出让价款的,不予受理海域使用权不动产登记申请。实施立体分层设权管理的海域,应按现行有关文件(标准)分别计征海域使用金。为扩大有效投资,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可批准其分期缴纳,该条款自本意见施行之日起试行1年。

11.海上光伏项目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的程序办理不动产登记。涉及立体分层设权的,应在不动产权证和登记册中注明光伏用海实际使用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等空间分层和高程信息,并附具宗海界址图和海域立体分层设权示意图。

五、加强光伏项目用海监管

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项目用海监管工作的函》(自然资办函〔2022〕640号)要求,对光伏项目用海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确保海域资源有序开发、合理利用。

12.沿海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法依规管理,不得借发展新能源之名规避审批,擅自改变海域用途,违规减免海域使用金,或将违法用海合法化。同一光伏项目,不得化整为零、分散审批。

13.光伏项目经批准后,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加强监督管理,督促海域使用权人严格按照控制指标要求开展施工建设,将控制指标落实情况作为项目用海监管的重要内容。对项目用海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应明确要求限期整改,拒不整改、限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采取移交督查、移交执法等进一步处置措施。

14.光伏项目海域使用权到期后,如不续期,应按规定及时清理用海设施,恢复海域原状。用海批准文件和出让合同中应明确退出机制,约定清理光伏项目用海设施的责任主体和拆除期限。

15.沿海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组织用海主体加强对光伏发电项目周边资源要素的调查与跟踪监测,督促用海主体落实生态建设方案,有针对性地加强开展生态修复,确保海域自然属性不丧失、海洋生态功能不下降。

16.对擅自租用养殖海域建设光伏项目、未经批准非法占用海域建设光伏项目或未经批准建设入场道路、施工围堰等用海设施的,应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2022年9月30日


2.起草说明_关于规范光伏发电产业项目用海管理的意见

《关于规范光伏项目用海管理的意见》起草说明

一、起草目的

根据《浙江省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要求,“十四五”期间实施“风光倍增”工程,力争光伏新增装机1200万千瓦以上,集中式光伏新增装机超过700万千瓦。但我省陆域集中式光伏发展空间有限,“十四五”期间建设海上光伏项目的需求迫切。为保障光伏项目用海,进一步细化相关要求,我厅组织起草了《关于规范光伏项目用海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管理意见》)。

二、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一号)

《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2012年11月29日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6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加强自然资源要素保障助力稳经济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浙自然资发〔2022〕7号)

三、主要内容

《管理意见》主要内容包括总体原则、规划布局、用海控制指标、审批要求、监管要求等5方面意见。

一是总体原则。坚持规划引领、统筹兼顾,海上光伏项目建设应符合相关规划管控并满足各类空间管制要求,同时处理好与海水养殖、海上交通等利益相关者的关系;坚持集约节约、生态优先,支持分层设权立体使用,集约节约利用海域和海岸线资源,严守海洋生态保护底线;坚持依法依规、稳慎推进,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管理,因地制宜、稳慎推进光伏项目用海。

二是科学规划海上光伏项目布局。优先在国土空间规划中允许或兼容光伏用海的功能区选址。严禁在海洋生态保护红线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区域内布局建设光伏项目。支持在已开发利用的养殖用海等适宜区域开展立体分层设权。

三是明确光伏项目用海控制指标。对开放海域的桩基式光伏项目,从光伏阵列离岸距离、光伏阵列投影面积比、光伏工程桩基面积比等三项指标明确用海控制要求。

四是规范光伏项目用海审批。明确海上光伏项目的海域使用论证要求、审批路径、海域使用金缴纳要求和不动产登记要求,涉及立体分层设权的光伏发电项目,应重点论证权属关系、利益补偿、矛盾化解机制等事项,明确利益相关者协调结果。

五是加强光伏项目用海监管。对光伏项目用海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确保海域资源有序开发、合理利用。规定各级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法依规管理,加强控制指标落实情况的监管,明确海上光伏项目退出机制,持续性开展生态监测和修复。






索比光伏网 https://news.solarbe.com/202211/28/362385.html
责任编辑:zhangwei_009
索比光伏网&碳索光伏版权声明:

本站标注来源为“索比光伏网”、“碳索光伏"、"索比咨询”的内容,均属www.solarbe.com合法享有版权或已获授权的内容。未经书面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转载、复制、传播等方式使用。

经授权使用者,请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在显著位置标注来源,未经允许不得修改内容。违规者将依据《著作权法》追究法律责任,本站保留进一步追偿权利。谢谢支持与配合!

推荐新闻
3.1元/W!北京2.55MW分布式光伏EPC中标结果公示!来源:光伏盒子 发布时间:2026-07-24 09:08:49

本文介绍了北京市平谷区马坊镇劢迪2.55MW分布式光伏项目EPC工程总承包的中标结果。该项目由北京京能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招标,选址于励迪鸿运医疗器械仓储冷链产业园内,利用园区内多栋物流仓库彩钢瓦屋面建设光伏发电系统,直流侧装机容量为2.88033MWp,交流侧额定容量为2.55MW。项目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并以0.4kV电压等级接入园区配电室低压侧。天津华博智源电力智慧能源有限公司联合中兴胜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中标,投标总价为892.38万元,折合单价约3.1元/瓦。

窗口期收紧!安徽征求竞价细则意见,2027 年后工商业分布式光伏无缘机制电价来源: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发布时间:2026-07-23 09:54:00

安徽省发改委就《新能源增量项目机制电价竞价实施细则(修订稿)》公开征求意见,核心是收紧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参与机制电价的准入窗口。新规明确:2025年6月1日起全容量并网的新能源项目适用该机制;但自2027年1月1日起投产的一般及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将被排除在机制电价执行范围之外,不再享受差价平衡政策,须全部电量直接参与市场化交易。机制电价通过年度竞价分配保障电量,按“机制电量×(机制电价-市场均价)”结算,实现收益托底与超额返还。修订还优化了申报、电量管控、履约惩戒等配套规则。意见征集截至2026年8月19日,正式实施后将常态化开展年度竞价。地面电站、风电及户用光伏暂不受此限。(199字)

美对埃塞俄比亚光伏电池发起反规避调查来源:贸易救济局 发布时间:2026-07-23 09:48:10

美国商务部于2026年7月13日应第一太阳能公司、韩华等八家企业的申请,对原产于埃塞俄比亚的晶体硅光伏电池(无论是否组装成组件)发起全国性反规避调查。调查核心在于审查相关产品是否存在规避美国对华光伏产品反倾销和反补贴税的行为,具体聚焦两类情形:一是使用中国制造零部件在埃塞俄比亚完成电池及组件组装后直接出口至美国;二是先在埃塞俄比亚用中国零部件组装电池,再将半成品运至越南,利用额外中国投入品完成组件组装并从越南出口至美国。该案对应美国对华光伏双反案号分别为A-570-979(反倾销)和C-570-980(反补贴)。利害关系方可通过美国商务部官网获取案件信息并参与程序。

TCL光伏科技×蓝思科技:智储焕新,打造绿色用能新范本来源:TCL光伏科技 发布时间:2026-07-23 09:46:06

TCL光伏科技与蓝思科技共建15MW/30MWh光储融合项目,落地长沙园区。项目首创“两充两放”智能调度模式,年省电费240万元,显著提升绿电消纳与供电稳定性,为高端制造企业提供可复制的绿色用能转型样板。

甘肃省集中式新能源发电企业市场报价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布来源:甘肃能源监管办 发布时间:2026-07-23 09:24:11

本文介绍了甘肃能源监管办发布的《甘肃省集中式新能源发电企业市场报价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的公开征求意见公告。该方案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于2025年印发的《关于优化集中式新能源发电企业市场报价的通知(试行)》(发改能源〔2025〕1476号),结合甘肃省电力市场实际制定,旨在规范省内集中式新能源发电企业的市场报价行为,提升报价科学性与合规性。公告面向相关单位及电力市场主体广泛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8月12日,并提供了联系人、电话及电子邮箱等具体联系方式。此举标志着甘肃省正加快推进新能源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机制建设。

光伏知识产权发展情况来源:中国光伏行业协会CPIA 发布时间:2026-07-23 09:08:14

本文系统梳理了1985—2025年全球及我国光伏产业的知识产权发展状况。数据显示,全球光伏专利申请总量达37.69万件,中国以21.59万件(占比57.3%)居首,日、美、韩分列其后;全球有效发明专利6.30万件,其中中国占3.05万件,但有效发明专利占比(14.1%)低于全球均值(16.7%),而韩、日则高于均值。我国2005—2025年专利年均增速达22.1%,累计申请量与有效专利量均居世界第一;江苏、浙江、广东为申请最活跃省份,北京、上海等城市在高质量发明专利方面表现突出;企业贡献了超八成专利申请,是创新主体。政策层面,国家近年密集出台规范性文件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司法层面,国内TOPCon等核心技术领域诉讼增多,多以和解或交叉授权结案,同时应对外企“337调查”等涉外纠纷压力持续存在。(199字)

伊拉克首座太阳能组件工厂投产来源:光伏情报处 发布时间:2026-07-23 08:55:24

伊拉克卡尔巴拉安努尔光伏组件工厂于2026年6月13日正式投产,标志着该国首座本土太阳能组件制造基地建成。项目由意大利企业Ecoprogetti提供全套交钥匙解决方案,涵盖自动化产线建设、技术转让、工艺优化及人才培训等一体化服务。一期年产能超200兆瓦,可日产800块M10–144版型TOPCon半片组件,符合国际标准,并预留扩容至600兆瓦的空间。工厂落地显著提升伊拉克光伏设备本土化制造能力,降低对进口产品的依赖;同时依托标准化生产体系培育本地技术人才,助力能源结构优化与电力供应缺口缓解。作为伊拉克推进绿色能源自主化与工业升级的关键举措,该项目也是阿巴斯圣陵工程局与国际技术方合作的示范性成果,有力支撑该国能源安全与可持续发展战略。(199字)

安徽:新版竞价规则征求意见,工商业光伏2027年起无机制电价来源:安徽省发改委 发布时间:2026-07-23 08:53:29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与省能源局联合修订《安徽省新能源增量项目机制电价竞价实施细则》,旨在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推动新能源高质量发展。本次修订基于2025—2026年工商业光伏等新能源增量项目机制电价竞价实践,对原有细则进行优化完善。核心调整明确:自2027年起,工商业光伏项目将不再享受机制电价政策,全面退出保障性电价支持,转向完全市场化交易。文件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6年7月20日至8月19日,相关单位及公众可通过指定邮箱提交书面建议。附件包含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全文及统一格式的反馈意见表,以确保意见收集规范、有效。(199字)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展国家级零碳工厂建设工作来源: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发布时间:2026-07-22 17:41:15

工业和信息化部近日印发《关于组织开展国家级零碳工厂建设工作的通知》,正式启动国家级零碳工厂(含零碳算力设施)建设工作,旨在落实国家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决策部署。《通知》明确了申报条件:优先遴选建设基础扎实、目标明确、路径清晰的制造企业及算力设施,要求其在2030年前达成单位能耗碳排放、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物理认定量占比三项核心指标目标。建设过程强调持续性与实效性,实行年度自评、省级督导与部级抽查核验相结合,按“成熟一批、验收一批”原则组织验收。评估体系由三类核心指标和涵盖过程脱碳等四方面共8项引导指标构成。后续将统筹推进能源、技术、标准、金融等生态建设,提升产业低碳竞争力。(199字)

内蒙古康巴什区:2026年分散式风电、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优选来源: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6-07-22 10:02:14

内蒙古康巴什区于2024年7月21日发布2026年分散式风电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开发主体优选公告,计划在辖区内建设总装机容量9万千瓦的新能源项目,其中分散式风电4万千瓦、分布式光伏5万千瓦。公告明确项目须严格遵循国家及自治区最新政策要求,实行公开竞争性优选,由康巴什区发改委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评审,重点考察企业综合实力、技术方案、前期工作进展及多场景融合能力。申报企业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无严重失信记录,且不得存在已获规模但长期未建的情形。项目实施实行全过程管控:分布式光伏须在批复后3个月内完成备案、12个月内投产;分散式风电须6个月内完成核准、18个月内投产。建设须坚持“就近接入、就地消纳”原则,严控场址、规模及投资主体变更,严禁倒卖项目,并鼓励与乡村振兴、零碳园区等融合发展。(199字)

河北省进一步优化电网投资建设环境的若干举措(征求意见稿)印发来源:河北省发改委 发布时间:2026-07-22 09:55:17

河北省发改委于7月21日发布《河北省进一步优化电网投资建设环境的若干举措(征求意见稿)》,旨在加快电网项目落地、支撑新型能源强省建设。文件围绕规划衔接、前期审批和属地协调三大方面提出14项具体措施:一是强化规划统筹,将全电压等级电网项目纳入省级电力专项规划及国土空间规划,实施重点项目管理,保障用地用林用草需求;二是简化审批流程,优化涉河、生态红线、林地、用地、压覆矿产、规划许可及环评等环节,推行联合审批、“即报即审”等机制;三是压实属地责任,要求市县建立协调机制,压缩前期手续办理周期,落实征地补偿,加强市政与电力设施空间衔接,并维护电网建设秩序。全文聚焦提升电网建设效率与政策协同性。(198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