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发布

来源:宁夏自治区发改委发布时间:2022-11-02 17:14:25

11月2日,宁夏自治区发改委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明确,该办法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境内建设及运行的集中式光伏电站管理。市场化并网项目、“绿电园区”试点项目、可再生能源离网制氢项目、国家大型新能源基地项目及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照国家及自治区相关政策执行。

全文如下: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开征求《宁夏回族自治区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按照国家相关法规政策,我委起草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并于10月20日征求了相关厅局和部门的意见,根据反馈意见情况,我委对《宁夏回族自治区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进一步修改完善,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2年11月2日至11月8日。请将相关意见以正式文件反馈我委。

联系电话:0951-6038090,0951-8301962(传真)

邮 箱:nengyuan_nx@126.com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22年10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高水平建设国家新能源综合示范区,优化我区光伏发电开发建设,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光伏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国家能源局关于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21﹞2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境内建设及运行的集中式光伏电站管理。市场化并网项目、“绿电园区”试点项目、可再生能源离网制氢项目、国家大型新能源基地项目及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照国家及自治区相关政策执行。

第三条 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包括规划、容量分配、备案、建设及接网、竣工验收、运行调度及监督管理等环节的行政组织管理、技术质量管理和安全监管。

第四条 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统筹全区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各市、县(区)及宁东能源主管部门在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和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电网企业负责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条件的落实或认定、电网接入、并网、运行消纳、电量收购、电费结算等工作,配合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分析测算电网消纳能力与接入送出条件;各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职责等规定做好光伏电站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五条 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可再生能源规划(具体包含光伏发电的发展目标、重点任务等)的制定和实施,并结合发展实际与需要适时调整规划。

第六条各市及宁东能源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制定本地区光伏发电发展规划,并上报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规划应当坚守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根据区域新能源资源禀赋、土地资源、电网接入与电力消纳、经济可行性等条件,统筹区域项目建设规模和开发时序。

第三章 容量分配管理

第七条 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新增集中式光伏电站容量分配管理,每年度根据自治区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目标、国家下达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目标、新能源利用率等因素,结合国家相关政策要求、电力系统消纳能力,确定自治区集中式光伏年度开发规模、竞争性配置基本原则及要求,并按国家要求制定光伏项目年度开发建设方案。

第八条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各地建设条件、电网接入条件及电力系统消纳能力,确定并下达各市及宁东的年度集中式光伏竞争配置规模。

第九条各市及宁东能源主管部门按照自治区年度集中式光伏发电竞争性配置相关要求及下达确定的属地开发规模,依托本地资源及电网接入条件等,牵头开展本地拟申报项目的竞争性配置评审筛选及排序工作,并向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报送本地区申报项目评审筛选排序结果。各市及宁东报送规模不得超过自治区下达属地的年度开发规模,超出规模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将不予受理。

第十条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各市及宁东报送申报项目评优筛选结果,联合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水利厅、生态环境厅、林草局和电网企业,结合用地、电网接入条件和电力系统消纳能力对项目进行复核,确定各市及宁东的年度集中式光伏竞争配置项目。

第十一条鼓励“多能互补”和“源网荷储一体化”发展;鼓励农光互补、草光互补等与其他产业融合开发;鼓励结合沙漠戈壁荒漠等未利用地及采煤沉陷区,实现土地综合利用或土地治理,充分挖掘土地利用空间。

第十二条各级能源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秩序,不得通过强制要求配套产业投资、采购本地产品或违规收取项目保证金等方式,增加企业不合理投资成本。

第四章 备案管理

第十三条按照国务院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光伏电站项目实行备案制。

第十四条集中式光伏电站由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各地竞争性配置结果,对项目进行备案管理,由项目投资企业登录宁夏政务服务网(自治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申报办理。

第十五条获得分配容量的项目,项目投资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落实资源、用地、电网接入、经济可行性等条件后申请备案。原则上光伏发电项目在获得容量1个月内完成项目备案。

第五章 建设及接网管理

第十六条 光伏发电项目完成备案后,项目投资企业原则上在3个月内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并开工建设。项目投资企业应按月通过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按要求报送项目的开工建设、运行等信息。

第十七条对于已获取自治区容量分配的光伏项目,电网企业应及时办理电网接入手续。

第十八条 项目投资企业需与电网企业做好配套电力送出工程的衔接。项目投资企业负责投资建设项目场址内集电线路和升压站(开关站)工程,原则上电网企业负责投资建设项目场址外配套电力送出工程,并确保送出工程与电源建设的进度相匹配。电源项目和接网工程均获备案(核准)后,电源企业与电网企业依据国家能源局《电网公平开放监管办法》相关规定签订接网协议。对电网企业建设有困难或规划建设时序不匹配的新能源配套送出工程,允许项目投资企业投资建设。项目投资企业建设配套送出工程应充分进行论证,并完全自愿,可以多家企业联合建设,也可以一家企业建设,多家企业共享。项目投资企业建设的新能源配套送出工程,经电网企业与项目投资企业双方协商同意,可在适当时机由电网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回购。

第十九条 为提升新建光伏发电项目电力消纳能力,光伏发电项目需配套建设或租赁适当规模新型储能设施,包括抽水蓄能、电化学储能、空气压缩等储能设施。配置比例根据区内新能源实际消纳情况适时调整,原则上储能设施应与光伏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运。

第二十条光伏发电项目备案容量原则上为交流侧容量(单位:兆瓦)。项目投资企业应按照备案信息进行建设,不得自行变更项目备案信息的重要事项。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内容等备案项目信息发生重大变更,或者放弃项目建设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备案机关并修改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企业不得囤积倒卖电站开发权益等资源,项目在整个申报、建设、全容量并网前,投资企业不得擅自转让项目股权。

第二十二条光伏发电项目备案后2年内未开工建设或者未办理任何其他手续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能源主管部门上报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予以清理废止。对于开工时间、投资进度、并网时间未达到自治区相关文件要求的项目,下一年度竞争配置时,将对项目投资企业及项目所在地予以减分和减少年度开发规模。

第二十三条电网企业应根据自治区光伏发电发展情况、重大项目布局等因素,结合光伏发展需要,及时优化电网规划建设方案和投资计划安排,统筹开展光伏电站配套电网建设和改造,鼓励采用智能电网等先进技术,提高电力系统接纳光伏发电的能力。

第二十四条电网企业应按照积极服务、简捷高效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光伏电站项目接网审核和服务程序。项目单位提交接入系统设计报告评审申请后,电网企业应按照电网公平开放的有关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出具评审意见,对于确实不具备接入条件的项目应书面说明原因。评审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为2年,未完成并网的项目单位应在有效期截止前一个月内向电网企业提交接入复核申请。

第二十五条电网企业应改进完善内部审批流程,合理安排建设时序,加强网源协调发展,建立网源沟通机制,提高光伏电站配套电力送出工程相关工作的效率,衔接好网源建设进度,确保项目在满足相应并网条件后“能并尽并”,不得附加额外不合理条件。

第二十六条光伏电站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光伏电站接入电网的技术标准规范等有关要求,科学合理确定容配比,逆变器容量不得大于备案容量或年度开发建设方案确定的规模。涉网设备必须通过经国家认可的检测认证机构检测认证,经检测认证合格的设备,电网企业非必要不得要求重复检测。项目单位要认真做好涉网设备管理,不得擅自停运和调整参数,保障运行安全。

第六章 竣工验收

第二十七条光伏项目主体工程和配套电力送出工程完工后,项目单位应及时组织项目竣工验收。项目单位在向电网企业提交并网运行申请书,电网企业应按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管理规定,在规定时间内配合开展光伏项目涉网设备和电力送出工程的并网调试、竣工验收,并参照《新能源场站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与项目单位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对于符合条件且自愿参与市场化交易的光伏电站,项目单位按照相关电力市场规则要求执行。

第二十八条光伏发电项目应当在并网后6个月内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未按期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光伏发电项目电网企业不得允许发电上网。

第七章 运行调度

第二十九条 光伏发电项目工程完成后,投资主体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标准,完成新能源并网检测和相关设备运行调试工作,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并加强运行维护管理,积极配合电网企业的并网运行调度管理。

第三十条 光伏发电项目应按相关要求建设光伏发电功率预测系统,预测精度和准确率应满足相关标准。电网调度机构根据光伏发电功率预测情况,在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前提下,优先保障光伏发电项目电量收购,提高光伏发电消纳水平,落实自治区光伏发电消纳主体责任。

第三十一条 电网企业应采取系统性技术措施,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完善光伏并网运行的调度技术体系,按照有关规定保障光伏电站安全高效并网运行。

第三十二条 鼓励发电企业积极运用大数据、5G、云平台等先进技术手段,科学提升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水平。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负责电站建设和运营,是电站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及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依法加强建设运营全过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并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三十四条各有关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等要求,加强光伏项目工程施工安全监管、质量监督管理及运行监管。光伏项目建设、调试、运行和维护过程中发生电力事故、电力安全事件和信息安全事件时,项目单位和有关参建单位应按相关规定要求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 项目投资企业在项目备案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建设过程中不得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六条 电网企业和发电企业应加强信息统计体系建设,建立光伏发电项目生产、并网运行、安全事故等信息收集、统计和管理机制。

第三十七条发电企业应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向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和全国新能源消纳监测预警中心报送相关信息,填写、更新项目建档立卡内容。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2022年XX月XX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视产业发展和工作情况可适时调整,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以国家政策最新要求为准。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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