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泽检察院微信公众号报道一起,光泽一村主任利用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扶贫光伏发电项目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之便向工程承包商受贿、索贿的案件。
日前,该村主任傅某被光泽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并于6月20日下午,在光泽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据悉,傅某利用担任承安光伏发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在上海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陈某结算该项目尾款过程中,指使同村的傅某乙(另案处理)向工程承包商陈某索取贿赂。
该项目为陈某挂靠上海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油溪村办企业承安光伏发电有限公司签订扶贫光伏发电项目。陈某为顺利结算工程尾款,在光泽县某地下停车场通过傅某乙向傅某行贿5万元人民币,傅某乙于次日将上述贿赂款转交傅某。
除此之外,傅某利用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的身份,以帮助解决施工过程中当地村民阻工、默许在当地河道内采砂等为由,收受承揽了鸾凤乡崇瑞—油溪村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施工方官某、邱某贿赂款合计33万元人民币。
案发后,被告人傅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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