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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布式光伏投资指南:工商业分布式光伏篇

来源:金杜研究院发布时间:2022-02-25 13:44:21

前言

根据2022年1月国家能源局发布的信息统计,我国光伏装机连续9年稳居世界首位。截至2021年底,光伏发电并网装机容量达到3.06亿千瓦,其中分布式光伏达到1.075亿千瓦,约占全部光伏发电并网装机容量的三分之一。我国2021年新增光伏发电并网装机容量约5300万千瓦,其中分布式光伏新增约2900万千瓦,约占全部新增光伏发电装机容量的55%,历史上首次突破50%,光伏发电集中式与分布式并举的发展趋势明显。[1]

在传统的新能源电站投资中,分布式光伏电站因为单体项目装机容量较低,电费收入依赖于屋下企业支付等特点,多年来被视作电站投资中的“鸡肋”产品。相比之下,大型地面集中式电站因如下特点更受到投资人青睐:此类电站主要依赖电网消纳从而收入稳定,项目装机容量较大从而收购少量项目即可达成企业的投资目标,电站位置集中在固定的一个片区从而后期运维难度低,电站投产后仅向电网售电从而需要处理的企业关系简单。但近两年在“碳达峰碳中和”的目标下,优质的存量地面电站已经是稀缺产品,电站收购价格也在各行各业投资人涌入市场后水涨船高,大型地面集中式电站的“弊端”也逐渐凸显:如对于存量项目而言,项目建设合规、用地合规瑕疵整改难度大,含补贴项目的补贴迟迟无法到位成为了存量项目并购的主要痛点;在投资新建项目时,能否在消纳相对较好、光资源丰富的地区找到大面积可以用于光伏建设的土地成为了限制地面光伏电站装机增长的主要因素。在此背景下,基于开发手续相对简单、开发选址限制小、单体项目投资强度小、投资门槛低等原因,分布式光伏电站在近两年逐渐成为了开发及投资并购市场的“香饽饽”。

分布式光伏项目作为分布式电源的一种,其法律界定主要来自于以下两个文件: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3年7月18日发布的《分布式发电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能源〔2013〕1381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指分布式发电,是指在用户所在场地或附近建设安装、运行方式以用户端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上网,且在配电网系统平衡调节为特征的发电设施或有电力输出的能量综合梯级利用多联供设施。”

国家能源局于2013年11月18日发布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433号)第二条规定:“分布式光伏发电是指在用户所在场地或附近建设运行,以用户侧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上网且在配电网系统平衡调节为特征的光伏发电设施。”

上述两个文件对“分布式发电”或“分布式光伏发电”的界定,主要关注消纳模式是“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未细化至项目装机规模、项目接入电压等级、项目建设位置等层面。

此后,在国家能源局于2014年9月2日发布的《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406号,以下简称“406号文”)[2]中,将“全额上网”这一消纳模式的电站也纳入了分布式光伏电站的范围,同时提出“在地面或利用农业大棚等无电力消费设施建设、以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电网(东北地区66千伏及以下)、单个项目容量不超过2万千瓦且所发电量主要在并网点变电台区消纳的光伏电站项目,纳入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指标管理”。该文件发布后,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涌现出大量使用分布式光伏电站指标、上网模式为“全额上网”的地面“分布式电站”,也导致了投资人对此类备案名称带有“分布式”字样全额上网地面分布式电站应当按照何种合规标准建设产生了较大困惑。

随着2019年406号文被《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的通知》废止,在《国家能源局关于2019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对需要国家补贴的新建光伏发电项目重新分类[3]后,分布式光伏项目的界定相对清晰,该分类基于投资主体是自然人还是企业,将分布式光伏项目分为两种类型,即:

户用光伏项目:业主自建的户用自然人分布式光伏项目

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就地开发、就近利用且单点并网装机容量小于6兆瓦的户用光伏以外的各类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除了上述国家层面的界定外,全国多地针对分布式光伏出台了地方性管理规定,该等规定除了以《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对于分布式光伏电站进行法律界定外,也从如投资主体是企业还是自然人、安装位置是在宅基地、住宅用地还是工业用地、建设用地之上等角度,对分布式光伏电站的界定予以细化,并针对不同类别的分布式电站提出了不同的建设管理思路。整体而言,分布式光伏电站的合规手续,相较于集中式地面电站尽可能简化;在此基础上,对于自然人投资的分布式光伏电站,将尽可能实现备案、接入、验收等手续在电网一站式办理,以减轻自然人投资分布式光伏的行政审批压力。

我们将会通过两篇文章,总结近年来的实践经验,从投资人角度对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及户用光伏的收购进行专题分析。

工商业分布式光伏篇

1.工商业分布式项目需要办理哪些建设手续,主要签署哪些法律文件?

根据《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及地方性规定,在建设手续方面,应当向项目属地主管的发展改革部门提交备案申请、向项目属地主管的电力部门办理接入手续,在项目竣工并符合并网验收条件时向主管供电公司申请验收。在建设过程中,应当视项目情况及项目所在地,关注是否涉及环保、安全、建设规划、文物建筑等方面的特殊管理。

在项目开发经营所涉及的协议文件方面,除了与地面电站相似的需要签署开发建设所涉及的工程施工类、设备采购类合同,项目投产后签署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对项目资产购买相应的保险文件外,对于“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类项目,还应当签署《能源管理协议》或其他在协议中约定屋下企业出租屋顶及屋下企业向项目公司购买电力的相关协议,且该等协议通常会作为企业进行项目备案或申请接入时应当提交的重要文件之一。

2.投资工商业分布式发电项目应当重点关注哪些法律风险?

电站开发通常涉及建设期及运营期两个阶段,工商业分布式电站相较于地面集中式电站,建设难度小,开发周期短,较少出现建设工程纠纷,但对于非传统的电力投资企业,可能会因此忽略工程方选聘、设备采购甚至组件铺设高度等方面的合规性,从而对项目接入、验收环节产生不利影响或对后期电站运营埋下安全隐患。如:参与电站项目设计的设计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的电力工程设计资质、施工单位是否具有相应的机电安装工程施工资质、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等资质;在进行组件采购时,使用的太阳能组件是否符合相应的质量、安全认证标准等;部分地方明确规定光伏组件最高点距离铺设平面高度等。

此外,工商业分布式电站项目装机规模小,在进行施工单位选聘及设备、材料采购时,应当特别关注合同金额是否触发如下标准,从而需要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进行采购: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在合规手续方面,由于项目建设手续简单,且不少城市均出台了关于分布式光伏电站的管理细则为建设合规提供参考,因此手续合规的风险可控。由于工商业分布式电站在运营期间大多是和屋下企业打交道,基于能源管理所涉及的“租赁屋顶”和“向屋下企业售电”是项目运营期间的主要法律关系,其中“向屋下企业售电”因涉及项目投资收益,在项目投资、收购时是投资人首要关注事项。

然而,“租赁屋顶”之风险因为相对偏于法律而非经济测算,且合作初期双方合作愉快风险不会立即触发,往往在进行项目投资时被忽略。在租赁屋顶方面,应当关注承租屋顶是否为合法建筑物,在拟承租建筑物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情况下,是否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出租人是否拥有出租拟承租的屋顶的权利,屋顶所在建筑物房屋所有权剩余期限是否满足电站运营期限、租赁合同签署前拟承租屋顶所在建筑物是否存在抵押等他项权利、是否存在法院查封、拍卖等风险。该等事项在双方友好合作、屋下企业资信良好的短期阶段内可能不会影响项目开发运营,但是如双方发生纠纷或经济下行导致屋下企业资信出现问题,将影响租赁关系,或增加项目在运营期间被拆除的风险。此外,应避免虚假或滞后的产权信息对投资决策造成误导,在进行项目获取或收购尽调时,建议尽可能协调屋下企业核查产权证明原件,并且至不动产登记中心对屋顶所在建筑物进行产权调查。

3.在开发成本端,对于工商业分布式电站项目投资应当额外关注哪些成本?

与地面光伏电站相类似,工商业分布式电站项目也会产生建设成本、融资成本、使用屋顶成本、运维成本,但基于分布式项目自有的特点,该等费用又与地面电站略有差异。

例如,就建设区域的租赁成本而言,工商业分布式电站大多建设于已建成的工业厂房或其他已建成的建筑物之上,通常不涉及地面电站用地成本中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类成本,以及因占地可能产生的税费成本,同时部分项目会通过电费折扣折抵租金的方式与屋下企业协商免除屋顶承租租金,对于此类项目,仍应关注在项目建设及运营中可能产生的对使用屋顶投入的一些隐性成本,如项目建设初期拟承租的屋顶承载力不符所发生的加固成本,项目经营期限内可能产生的屋顶翻新成本、屋顶维修成本等。此外,工商业分布式项目相较于地面电站,更大的概率可能面临企业自主翻新维修厂房、企业搬迁、政府拆迁等需要对电站进行拆装的情形,从而在运维期间可能产生额外的拆装成本;工商业分布式电站建设于城市的工厂、车间之上,可能受屋下企业是否涉及污染物排放,需要增加清洗次数、采用特殊清洗措施等,从而导致运维成本增长。

4.在项目收入端,哪些事项会对工商业分布式电站项目投资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工商业分布式电站通常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消纳模式,电站大部分收入都来自于屋下企业购买电站电力所应付的电费,所以在进行此类项目投资及收购中,应当核心关注屋下企业的资信及履约情况,是否存在故意拖欠电费、潜在的停产停业、破产等无法支付电费等违约风险。

屋下企业的资信情况几乎是项目是否具有投资价值的决定性因素,但在近年来的分布式光伏收购项目中,出现了屋下企业不是收购对象,从而卖方不愿提供充分、有支持力的屋下企业资信文件,第三方尽调机构也较难从合法途径获得可依赖的屋下企业尽调资料以作为投资人投资决策依据的情况。

在此困境下,我们建议投资人在进行项目筛选时,优先选择如国有企业、在公开渠道可以了解到财务情况的上市公司或其他资信评级较高的民营企业等抗风险能力强、违约风险低的屋下企业,同时在具有协商条件的情况下,在《能源管理协议》中约定项目公司有权选择进行全额上网的消纳模式变更机制。在收购已投产项目时,可以额外关注屋下企业历史付费情况,预估屋下企业的违约风险和屋下企业延期支付电费对项目现金流的影响。

除屋下企业的付费能力对电站收益的影响外,如前文所述,工商业分布式电站因大多建设于厂房之上,屋下企业可能出现翻新维修厂房、企业搬迁等情况,从而造成电站整体停运,在一段时间内无法获得任何电费收入。我们建议投资人在进行项目投资测算时,考虑该等或有事项对电站收益的影响,并在具有协商条件的情况下,在能源管理协议中增加相关停运损失赔偿条款。

脚注:

[1] 数据摘自国家能源局新闻《我国光伏发电并网装机容量突破3亿千瓦 分布式发展成为新亮点》,网址:http://www.nea.gov.cn/2022-01/20/c_1310432517.htm

[2] 该法规被《国家能源局公告2019年第7号—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2019年11月8日发布;2019年11月8日实施)废止

[3] 《国家能源局关于2019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19〕49号)2019年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工作方案:二、优化国家补贴项目管理:(一)明确项目类别。自2019年起,对需要国家补贴的新建光伏发电项目分以下五类:(1)光伏扶贫项目,包括已列入国家光伏扶贫目录和国家下达计划的光伏扶贫项目;(2)户用光伏:业主自建的户用自然人分布式光伏项目;(3)普通光伏电站:装机容量6兆瓦及以上的光伏电站;(4)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就地开发、就近利用且单点并网装机容量小于6兆瓦的户用光伏以外的各类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5)国家组织实施的专项工程或示范项目,包括国家明确建设规模的示范省、示范区、示范城市内的光伏发电项目,以及跨省跨区输电通道配套光伏发电项目等。

原标题:聚焦新能源:分布式光伏投资指南丨工商业分布式光伏篇

责任编辑:大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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