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个!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出台“双碳”决定”
日前,江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支持和保障碳达峰碳中和工作促进江西绿色转型发展的决定》。据悉,这是全国首个省级人大常委会围绕支持和保障“双碳”工作作出的决定,对于推动江西确保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力争在碳达峰质量上走在全国前列,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11月22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和保障碳达峰碳中和工作促进江西绿色转型发展的决定》,文件明确: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强化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严格控制能耗和二氧化碳排放强度,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降低单位产出能源资源消耗和碳排放,提高能源资源投入产出效率。深化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等重点领域节能。加快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合理进行风能、太阳能开发利用布局,推进光伏建筑一体化项目建设,积极谋划区外清洁电力,建设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
江西省人民政府官网
全文如下: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支持和保障碳达峰碳中和工作促进江西绿色转型发展的决定
(2021年11月19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为了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的重大战略决策,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加快推动高质量跨越式发展,以更高标准打造美丽中国“江西样板”,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围绕“作示范、勇争先”目标定位,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作出如下决定:
一、准确把握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基本要求。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贯彻党对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
实现碳达峰、碳中和,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规律、先立后破,处理好发展和减排、整体和局部、短期和中长期的关系,保障经济社会平稳健康运行,确保安全降碳。坚持节约优先,实行政府和市场两手发力,推动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交通运输结构、用地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加快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空间格局,力争每年取得若干重要的阶段性成效,确保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力争在碳达峰质量上走在全国前列。
二、切实强化政府碳达峰、碳中和工作职能。建立全省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组织领导和协调机制,统筹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
省人民政府应当科学编制并组织落实全省碳达峰碳中和实施意见和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组织开展碳达峰、碳中和先行示范,支持有条件的地区、重点行业和企业率先实现碳达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要求纳入本行政区域生态文明建设整体布局,全面融入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加强各类规划间衔接协调,加快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推进经济社会发展逐步脱碳,保证本行政区域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碳达峰、碳中和等工作情况,依法接受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统筹,组织落实碳达峰行动方案,加快碳排放管理数字化智能化平台建设,定期调度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进展情况,加强跟踪评估、督促检查和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发展改革、能源、工业和信息化、林业、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的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生态环境、科技、财政、金融、统计、商务、国有资产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实施工作。
有关部门应当畅通信息公开渠道,建立健全碳排放信息披露制度。完善公众监督和举报反馈机制,实施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鼓励公众依法参与监督。
三、全面落实碳达峰、碳中和主要任务和重大举措。加快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制定能源、钢铁、有色金属、石化化工、建材、交通、建筑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明确碳达峰时间节点、目标任务和方法措施。大力发展绿色低碳产业,开展碳达峰试点园区建设,加大工业节能技改力度,推进低碳工艺革新,深化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建设绿色制造体系。制定重点行业碳排放强度标准,建立和完善行业准入制度,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盲目发展。推进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的落后产能淘汰和存量项目节能降碳改造,新建、扩建相关项目严格落实产能等量或者减量置换。
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强化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严格控制能耗和二氧化碳排放强度,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降低单位产出能源资源消耗和碳排放,提高能源资源投入产出效率。深化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等重点领域节能。加快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合理进行风能、太阳能开发利用布局,推进光伏建筑一体化项目建设,积极谋划区外清洁电力,建设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
加快建设绿色低碳交通运输体系。提高铁路、水路承运比重,发展绿色物流。加快淘汰高耗能高排放老旧车船,提高新能源汽车和清洁能源车船销售比例。加快充电、换电、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和城市绿色慢行系统建设。
提升城乡建设绿色低碳发展质量。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各环节全面落实绿色低碳要求,推进城乡建设和管理模式低碳转型。规划建设城市生态和通风廊道,提升城市绿化水平。大力发展节能低碳建筑,全面推广绿色低碳建材,推动建筑材料循环利用。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试点建设和推广绿色农房。提高新建建筑节能标准,建立和实施绿色建筑标识制度。
加强绿色低碳适用技术研发与推广。遴选和推广一批本省碳达峰、碳中和技术目录,加快推动低碳零碳负碳技术研发,打造一批节能降碳和新能源技术以及产品科技创新基地,实施一批科技创新联合攻关项目。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巩固提升生态系统碳汇能力。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严控生态空间占用,稳定现有森林、湿地、草地、土壤等生态系统固碳作用。开展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推进国土绿化行动,科学开展造林绿化和森林经营,提升森林质量。推进全省林业碳汇项目有序开发。加强农田生态保育,推进农业清洁生产、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增加农业碳汇。
四、加快建立完善激励扶持政策体系。建立健全有利于绿色低碳发展的财税、金融、价格、土地、政府采购等政策,促进清洁能源、绿色制造、绿色建筑、绿色交通、绿色消费、可再生能源等领域发展。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引导作用,完善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碳达峰、碳中和的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开发以碳排放权、用能权等为抵押物、质押物的信贷产品,拓宽绿色低碳企业直接融资渠道,发挥绿色保险保障作用,创新碳金融产品服务,引导金融资源向绿色低碳领域倾斜。建立健全用能权交易制度,推进碳排放权交易,对接融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五、大力加强标准建设、统计、监测、监管和考核评价。完善和实施低碳产品标准标识制度。健全能耗统计监测和计量体系,加强碳排放统计核算能力建设,建立生态系统碳汇监测核算体系。科学分析并动态掌握碳强度、能耗强度下降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防止运动式减碳。探索将碳排放影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体系,将低碳要求纳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加强对能源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节能监察和对不符合节能降碳要求生产行为的检查监督。将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将碳达峰、碳中和相关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增加考核权重。对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突出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地区和部门,依法依规实行通报批评和约谈问责。
六、广泛深入开展碳达峰、碳中和宣传教育。将绿色低碳发展纳入国民教育、职业教育、干部教育培训重要内容和文明创建测评考核体系。开展节能宣传周、低碳日等活动,推进绿色家庭、学校、机关、社区、商场等创建行动,建设一批碳达峰、碳中和教育基地,推广一批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等先进典型,倡导大型活动碳中和,促进绿色低碳产品消费,加快形成绿色低碳生活新风尚。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碳达峰、碳中和知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依法依规对违背碳达峰、碳中和要求以及相关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七、积极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碳达峰、碳中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严格遵守节能环保法律法规,加强节能、减污、降碳管理,杜绝能源和资源浪费,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国有企业应当发挥引领作用,带头压减淘汰落后产能,推广低碳零碳负碳技术,加大绿色低碳投资,开展节能技术应用研究,带动节能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
碳排放重点企业应当强化节能降耗和碳排放管理,实施节能低碳技术改造,降低单位产值、单位产品能耗和碳排放,定期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温室气体排放情况,对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鼓励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建设碳达峰、碳中和科技创新、人才培养体系,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全社会成员要增强节约意识、生态环保意识、节能降碳意识,树立绿色消费理念,践行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积极参与碳普惠活动,自觉抵制餐饮浪费,落实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选择公共交通、非机动车、步行等绿色低碳出行方式,履行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法定义务。
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要发挥带头作用,并广泛动员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碳达峰、碳中和工作。
八、依法加强人大有关立法和监督工作。省、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时修改与碳达峰、碳中和要求不一致的地方性法规,适时制定碳中和地方性法规,保障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实现。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检查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开展询问、质询等监督方式,依法加强对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监督,并对本决定贯彻实施的情况适时开展检查。
九、对违反碳达峰、碳中和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十、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