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日,浙江省发改委发布了《浙江省关于建立健全高耗能行业阶梯电价和单位产品超能耗限额标准惩罚性电价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
《意见稿》指出:
(一)、阶梯电价加价范围为八大高耗能行业(纺织、非金属矿物制品、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造纸和纸制品、化学纤维制造、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和数据中心等9个行业的高耗能重点用能企业(或产品)。
阶梯电价:重点用能企业超出年度基准能耗的,超出基准能耗的部分按等价值折算成电量,按照0~10%(含)、10%~20%(含)、20%以上三档执行阶梯电价。阶梯电价实行年度“即超即加”制度。
企业连续两年内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第三年加价标准分别提高至0.15元/千瓦时、0.25元/千瓦时和0.35元/千瓦时。
鼓励高耗能企业提高光伏等非水可再生能源利用水平,用能企业自发自用非水可再生能源电量可不计入综合能耗核算。
(二)、对单位产品能耗超过国家强制性或地方限制性能耗标准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用能单位,其生产经营用能量按当量值折算成用电量执行惩罚性电价。
惩罚性电价:对于单位产品用能量超过能耗限额标准的,企业综合能耗按当量值折算成用电量,按照超过限额能耗标准0~5%(含)、5%~10%(含)、10%以上三档执行惩罚性电价加价。惩罚性电价实行“超过限额标准全电量加价”制度。
企业两年内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第三年加价标准分别提高至0.15元/千瓦时、0.25元/千瓦时和0.35元/千瓦时。
原文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关于建立健全高耗能行业阶梯电价和单位产品超能耗限额标准惩罚性电价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国家七部委《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21〕689号)等规定,根据省政府工作部署,我委牵头编制形成《浙江省关于建立健全高耗能行业阶梯电价和单位产品超能耗限额标准惩罚性电价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1年10月3日至11月2日。如有修改意见建议,请以信函、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反馈至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节能处。
联系人:严亮,杨淑明;电话:0571-87050351(传真同号);邮箱:yangsm.fgw@zj.gov.cn。
为方便联系,反馈意见时敬请备注单位、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
附件:浙江省关于建立健全高耗能行业阶梯电价和单位产品超能耗限额标准惩罚性电价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0月3日
责任编辑:大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