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能源局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园区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示范工程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发布时间:2021-10-09 15:54:11

日前,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园区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示范工程实施管理办法(试行)》,实施内容为:【工业园区可再生替代项目】具有燃煤自备电厂的园区,充分挖掘园区自备电厂灵活性调节能力和负荷侧响应能力,因地制宜推动风电、光伏项目建设,鼓励集中式与分布式并举,逐步实现园区用能清洁化。 【零碳工业园区示范项目】鼓励具备新增负荷的园区开展零碳工业园示范项目,以零碳用能为发展目标,率先开展全清洁能源供电,提升园区整体能效。园区新增负荷供电 100%由新能源电量构成,对于配套新能源所发电量不能满足园区供电时,所购买电量需为可再生能源绿电,园区应通过配置储能等措施,保证与园区负荷的匹配响应和高比 例自平衡。

项目要求为:主要按照新能源配置规模、接入及消纳方案、调峰措施、前期工作、技术方案等要素考虑。

(一)具有燃煤自备电厂的园区,充分发挥调节作用, 进行高比例可再生能源用能替代,要求配套新能源装机规模不高于园区内自备电厂调峰电量折算出的新能源装机(自备 电厂近 3 年平均利用小时数×调峰容量÷新能源平均发电小时数(按照自治区东部、西部地区上一年的风电、光伏发电平均利用小时数分别计算),且与自备燃煤火电厂调节后的最大 出力不得超出原自备燃煤火电运行的最大出力。优先实施园区存量传统能源替代。

(二) 要求新能源项目直接接入园区变电站,新能源所发电量全部在园区内自发自用,不得向公共电网送电,不占用电网消纳空间。自备电厂检修、用电企业减产和停产的情况下,在征得政府部门、监管机构和电网相关部门同意并完成相关手续后,可参与市场化交易。

(三) 园区应具备自备电厂、储能、可调节负荷等相关调峰措施,充分挖掘负荷侧调节能力,对拟接入的新能源项目具备自我调节能力。

(四)申报园区需取得政府各部门出具的项目不占用林地、生态红线情况等支持性文件。申报园区需与自备电厂企业签订合作协议等。

(五)对项目技术方案设计及配置、风光储荷耦合特性分析等进行合格性审查。

(六)鼓励具备新增负荷的园区开展零碳工业园示范项目,除满足上述二、三、四、五条要求外,园区新增负荷供电应 100%由新能源电量构成,对于配套新能源所发电量不能满足园区供电时,所购买电量需为可再生能源绿电。零碳工业园区示范项目需具备碳管理系统方案,用于监测工业园区碳排放。

详情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园区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示范工程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能新能字〔2021〕688号

各盟市能源局、有关盟市发展改革委,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发展改革委,内蒙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精神,着力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控制化石能源总量,提高利用效能,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加快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自治区能源局制订了《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园区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示范工程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9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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