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苏省发改委印发《关于我省2021年光伏发电项目市场化并网有关事项的通知》,正式启动光伏市场化项目申报工作。
根据文件,2021年江苏省长江以南地区新建光伏发电项目原则上按照功率8%及以上比例配建调峰能力(时长2小时,下同),长江以北地区原则上按照功率10%及以上比例配建调峰能力;调峰能力超过规定比例的,剩余部分可在江苏省范围内统筹并通过市场化方式交易给其他发电企业。
关于调峰能力认定方面,文件明确,新型储能、抽水蓄能按装机规模认定;压缩空气储能按其实际运行效率与抽水蓄能电站效率比值为系数进行认定;现役供热气电的新增调峰能力按照全厂一台机组测算,以容量的50%作为基准值,申报电厂的全部供热机组均须具备在50%以下连续稳定运行能力,长江以北、以南分别按照低于基准值部分乘以0.4、0.2认定为调峰能力;30万千瓦级、60万千瓦及以上煤电机组调峰能力分别按照容量的35%、30%作为基准值,长江以北、以南分别按照低于基准部分乘以0.5、0.4认为定新增调峰能力。
此外,文件要求各投资开发企业原则上应于10月31日前在“新能源云系统”中填报光伏发电项目、配套调峰能力相关情况。2021年落实的市场化项目原则上应于2023年6月底建成并网;配套调峰能力原则上应为2021年1月1日以后投产的项目,应与光伏发电项目同步建成、同步并网。
文件原文如下:
责任编辑:大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