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浦江县整县推进第二次征求意见:不再推行“资源换产业”

来源:索比光伏网发布时间:2021-08-17 08:32:14

近日,浙江省浦江县发改局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浦江县整县推进光伏规模化开发争取试点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索比光伏网注意到,与之前相比,本次征求意见主要删去了“每引进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的制造业投资项目,换取10万千瓦的光伏开发资源”这一条款,不再推行“资源换产业”的模式。

同时,本次征求意见还删去了“建议选择由浦江开发区下属国有公司投资或合资企业优先承建”的要求,不再鼓励其他区域“选择浙江省推荐参与整县推进光伏投资建设企业”,也没有保留所谓的“推荐企业名单”,改为“自主确定开发模式和投资合作对象”。

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整县光伏规模化开发争取试点工作主要分四个工作阶段:动员准备(2021年7月5日-7月31日)、开工建设(2021年8月1日-8月31日)、项目攻坚(2021年9月1日-2022年8月31日)、巩固提升(2022年9月1日起)。而根据公告内容,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9月14日。这意味着,浦江县会在8月底前开工建设一批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采用边工作边调整的方式,加快整县推进工作进度,确保在2022年8月底前,完成“新增光伏装机20万千瓦以上”的目标,全面完成争取试点工作。

以下是政策原文,供读者参考:

浦江县整县推进光伏规模化开发争取试点工作方案

(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家和省能源局有关部署要求,为加快推进光伏发电发展,充分发挥新能源在能源供应保障、能源双控调节中的作用,确保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目标,特制订我县整县推进光伏规模化开发争取试点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2030碳达峰、2060碳中和”目标为引领,按照推进“五大战略”、打造“六个样板地”的总体要求,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示范先行,有序推广,积极发展光伏发电项目,全力推进新能源开发应用和节能减排,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到2025年末,全县新增光伏装机500兆瓦。其中,到2021年底,新增装机50兆瓦;到2022年8月,新增装机200兆瓦。

二、工作原则

注重顶层设计,创新以政府统筹引导、国资参股支持、业主出租资源、企业投资运维为主要模式的开发建设体系,打造整县推进光伏规模化开发争取试点的浦江经验。

一)坚持市场主导、充分竞争,民间屋顶资源的开发建设以乡镇(街道)、浦江开发区、水晶产业园区为责任主体,整乡(园)打包、整乡(园)推进。在光伏项目开发建设中应坚持市场主导、充分竞争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的基础和主体作用,把握好自愿不强制、到位不越位、竞争不垄断等要求。非国有属性的园区工业厂房屋顶、居民屋顶分布式光伏电站的开发建设,向所有符合条件的光伏投资运营企业开放,鼓励以整乡(园)推进的方式,由浦江开发区、县水晶产业园区和乡镇(街道)根据资源属性的特点,整合形成相对集中统一的包装项目,自主确定开发模式和投资合作对象。

二)坚持整合资源、统筹推进,复合电站和公共屋顶资源由县专班统筹推进。政策属性、公共属性强的林光、农光、渔光、菜地互补光伏复合电站,党政机关、医院、学校、车站、污水厂、停车场及集体闲置建设用地等公共机构建筑可开发分布式屋顶光伏电站等资源,统一纳入县级光伏开发资源库,由县专班统筹推进。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县级光伏开发资源库向所有潜在的投资运营商公开,投资商遴选办法另行制订实施细则。鼓励县属国有企业参股支持光伏资源开发运营。

三)坚持统一标准、规范建设,把分布式光伏推进工作打造成高质量发展的惠民实事工程。围绕分布式光伏发展实际需求,完善分布式光伏规划、设计、建设、并网、运维等标准体系,引领光伏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光伏开发建设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负面清单内的资源不得开发建设。光伏开发建设应充分考虑房屋质量安全、寿命期限、合规合法性等因素,并充分结合乡村振兴、农房改造、农网改造、园区建设等工作。投资开发主体作为第一责任主体,在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要进行安全评估,完善保险制度等相关措施,确保安全生产。(负面清单见附件1)

四)坚持示范引领、连片推进,营造比学赶超、奋力争先的争取试点工作局面。以目标为导向,按区域和条线分解工作任务。建立赛马机制,开展乡镇(街道)、浦江开发区、县水晶产业园区之间,不同投资主体之间的比学赶超。选择一批学校、医院、机关事业单位、行政村、住宅小区、工业园区集中连片先行先试,成熟一片、推进一片。充分发挥企业和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形成有效突破、逐步扩大的良好势头。

三、主要任务

围绕“碳达峰、碳中和”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整县推进光伏规模化开发四大工程。

一)农村屋顶光伏发展工程。结合乡村振兴和新农村建设,全面推动乡村现有居民住宅、新农村集中搬迁住房、村集体物业设施屋顶建设屋顶光伏发电系统,鼓励集中连片发展。农村户用屋顶安装比例达到30%以上,新建农村户用屋顶安装比例达到40%以上。(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

二)城区屋顶光伏发展工程。率先在机关事业单位、城市公共建筑等屋顶建设光伏发电系统,推动城市连片商品住宅小区、拆迁安置住宅小区、商业建筑建设屋顶光伏发电系统。现有车站、学校、医院、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等公共建筑屋顶安装比例达到50%以上;商业建筑屋顶安装比例达到40%以上;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等公共基础设施的大型构筑物(建筑物)上空安装比例达到90%以上。新建单个平屋顶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光伏建筑一体化要求进行设计、建设和验收。新建(改建)大型停车场地等公共基础设施安装比例达到100%。(责任单位:县教育局、县国资办、县建设局、县交通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机关事务保障中心、浦阳街道、仙华街道、浦南街道)

三)园区屋顶光伏发展工程。在浦江开发区、县水晶产业园区、各工业功能分区和小微企业园工业厂房等全面实施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符合建筑工程条件的前提下,浦江开发区(园区)存量建筑屋顶安装比例达到60%以上。在满足安全生产的前提下,现有年综合能耗超过 1000 吨标准煤且具备建设屋顶光伏发电条件的企业(项目),原则上都要利用屋顶配套建设光伏发电项目,进行能耗减量置换。新建工业厂房(包括配套的办公和生活用房),按照同步设计、同步实施的要求,在建设用地出让时按照“宜建尽建”的原则均必须明确建设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经济商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建设局、浦江开发区、县水晶产业园区及各工业功能分区)

四)农(林、渔)光互补复合光伏发展工程。鼓励设施农业、设施畜(禽)养殖业、水面、菜地、集体建设用地等结合农牧渔业生产,在大棚、畜(禽)舍、水面等安装分布式光伏,安装比例达到可安装面积的50%以上。(责任单位: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有关乡镇街道)

四、推进步骤

整县光伏规模化开发争取试点工作主要分四个工作阶段:

一)动员准备(2021年7月5日-7月31日)

各乡镇(街道)、浦江开发区、县水晶产业园区、县机关事务保障中心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辖区(本行业)内的建筑屋顶及土地、水面、大棚等光伏资源已用于及可用于光伏开发的面积进行分类梳理、汇总,建立县、乡两级光伏开发资源库。县工作专班根据调查摸底情况,编制全县光伏规模化开发争取试点工作方案和下达各乡镇(街道)建设任务。

二)开工建设(2021年8月1日-8月31日)

县工作专班会同有关部门深入研究打包项目,组建招商团队,对接央企及行业内实力企业,落实招商标准和条件,签订投资建设协议。8月底前开工建设一批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前吴桃源农(林)光互补光伏电站项目前期工作加快推进,零碳校园光伏电站示范项目基本建成。

三)项目攻坚(2021年9月1日-2022年8月31日)

通过目标导向、示范引领、连片推进、比学赶超,全面启动和推进整县光伏规模化开发。到2021年底,开工建设10万千瓦、新增装机5万千瓦。到2022年8月底前,累计新增光伏装机20万千瓦以上,全面完成争取试点工作。

四)巩固提升(2022年9月1日起)。对争取试点工作进行全面回顾总结,进一步建立健全分布式光伏的发展政策和体制机制,分布式光伏开发从规模化开发争取试点转向机制化推广应用。

五、政策调节

一)加大财政政策激励。对各乡镇(街道)、浦江开发区、县水晶产业园区工作成效进行工作经费激励。建设林光、农光、渔光互补光伏复合电站的,对属地给予10元/KW的工作经费。对由各乡镇(街道)、浦江开发区、县水晶产业园区统筹推进的屋顶分布式光伏电站的,对属地给予10元/KW的工作经费。

二)加大节能政策调节。对利用屋顶建设光伏发电系统的企业,光伏系统所发电量可以在其年度用能指标中予以抵扣。光伏发电项目自发自用电量不计入阶梯电价适用范围,计入地方政府和用户节能量,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考核。鼓励新建企业建设屋顶光伏,有效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三)加大金融政策支持。加大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金融支持,由县专班会同县金融办、县人行研究出台专门措施,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结合分布式光伏发电的特点和融资需求,加大绿色信贷的规模,采取灵活的信贷政策和优惠的利率政策,探索以项目售电收费权和项目资产为质押的贷款机制。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领导小组加工作专班的工作推进机制,成立由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县金融办、县发改局、县经济商务局、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县国资办、县自然资源局、县建设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机关事务保障中心、电网企业和各乡镇(街道)、产业平台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统筹推进整县光伏规模化开发争取试点。领导小组下设工作专班,负责具体落实整县光伏规模化开发工作计划。各乡镇(街道)、浦江开发区、县水晶产业园区和行业主管部门是推进光伏应用的责任主体。

二)强化考核提升。县工作专班根据本方案及任务计划,细化制定考核办法。县考评督查办会同县工作专班,定期对各乡镇(街道)及县级相关部门工作推进和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查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单位年度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县工作专班要根据争取试点推进情况,及时修改完善建设计划,分解落实工作任务。同时,建立“比学赶超”机制,县工作专班统计汇总、通报排名每月各乡镇(街道)、浦江开发区、县水晶产业园区光伏装机备案及并网数据。

三)加强宣传引导。县工作专班、有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要通过召开现场会、建设集中连片光伏示范点等形式,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介载体,全方位、多角度、立体式开展光伏建设的主题宣传,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激发各类社会主体投资光伏发电的积极性,引导广大城乡居民和企事业单位积极投入光伏建设。

附件:

1.《浦江县整县光伏规模化开发负面清单》

2.《浦江县整县光伏规模化开工作流程图》

附件1

浦江县整县光伏规模化开发负面清单

一、县建设局:

1.已鉴定为C级、D级的危旧房和存在安全隐患的老旧房屋不能安装光伏项目;

2.严守安全底线,安装光伏项目应避开洪涝、滑坡等自然灾害易发区域;

3.多层住宅安装光伏项目的,应确保消防应急、市政配套设施等建设到位;

4.屋顶承重不足的建筑物不得安装光伏项目。

二、县水务局:

1.饮用水源以及其它重要水域不得安装;

2.山塘水面安装应根据实际,但不得影响居民饮用水、灌溉、排洪、泄洪等需要。

三、县农业农村局:

1.粮食功能区的设施大棚上不得安装;

2.畜禽等养殖场建筑上(合法)安装首先需经过专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提供报告,并符合防疫防控要求。

四、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禁止在耕地上建设光伏产业;

2.空间规划:禁止在生态红线范围内建设;

3.光伏电站的电池组件阵列禁止使用有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

4.对于森林资源调查确定为宜林地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确定为未利用地的土地,应采用“林光互补”用地模式,“林光互补”模式光伏电站要确保使用的宜林地不改变林地性质;

5.光伏电站建设必须依法办理用地审核审批手续。

五、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1.严禁以加装太阳能光伏系统为由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2.不得在违法建筑上加装太阳能光伏系统;

3.坡屋顶加装太阳能光伏系统应平铺在现有的屋顶上,不得超出屋顶范围;

4.平屋面加装太阳能光伏系统,应利用女儿墙等建筑构件,对光伏组件进行适当围栏,光伏组件离屋面最高处不得超过1.5米;

5.重要集散广场、主要道路两旁、河网两岸、村庄主入口、历史文化名胜和旅游景观等区域,应严格控制安装的形式和色调,不得使用蓝彩钢瓦颜色。

六、乡镇街道:

各乡镇街道历史建筑、文物建筑、历史文化古村落的古建筑上不得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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