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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为股份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拟用于光伏设备制造

发表于:2020-05-19 13:56:26     来源:北极星太阳能光伏网

5月18日,迈为股份发布关于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开发建设协议的公告,公告称公司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开发建设协议的议案》,公司拟与苏州市吴江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公司以人民币贰仟贰佰玖拾捌万叁仟柒佰捌拾捌元(¥22,983,788元)整取得WJ-G-2020-020号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地块位于苏州市吴江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光明路东侧、大兢路北侧;用地面积56058.02平方米,土地用途:工业用地。

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合同双方:出让人:苏州市吴江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受让人:苏州迈为科股份有限公司

出让标的:坐落于苏州市吴江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光明路东侧、大兢路北侧,编号为WJ-G-2020-020号的宗地。

土地用途:工业用地

土地面积:56058.02平方米

使用权出让年限:50年,自出让人向受让人约定的交付土地之日起算。

出让总价款:人民币22,983,788元,并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41日内缴齐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的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不低于经批准或登记备案的金额人民币45,000万元(大写:肆亿伍仟万元),投资强度不低于每平方米人民币8027.4元(大写:捌仟零贰拾柒元肆角)。

违约责任: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出让人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损失。

生效:本合同项下宗地出让方案业经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此外,公告称通过本次交易,公司将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拟用于太阳能光伏设备制造,将有利于进一步扩大公司的布局,同时为公司获取太阳能光伏设备领域更大的市场份额奠定基础;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公司实力,符合公司长远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责任编辑:肖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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