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鼓励风电、太阳能发电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来源:山东省发改委发布时间:2020-02-05 17:01:59

近日,山东省发改委印发《关于做好我省全面放开经营性电力用户发用电计划的通知》。

《通知》明确,将按照规范有序稳妥的原则,分步实施,三年内放开符合条件的经营性电力用户。2020年底前优先放开年电量400万千瓦时以上(单个用电地址)电力用户,2021年底前放开全部符合条件的高压经营性电力用户,2022年底前放开全部符合条件的低压经营性电力用户。

将建立促进清洁能源消纳的现货交易机制。根据电力现货市场建设试点推进情况,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关键性作用,鼓励核电、水电、风电、太阳能发电等清洁能源参与市场交易,促进清洁能源消纳。

全文如下:

各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山东电力交易中心,各有关电力用户、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放开经营性电力用户发用电计划的通知》(发改运行〔2019〕1105号),提高电力交易市场化程度,深化电力体制改革,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积极推进电力市场化交易进一步完善交易机制的通知》(发改运行〔2018〕102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印发<关于深化电力现货市场建设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发改办能源规〔2019〕828号),省委、省政府《山东省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鲁发〔2016〕3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做好全面放开经营性电力用户发用电计划准备工作,放开经营性电力用户参与电力直接交易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规范有序、积极稳妥”,坚持市场化方向,有效把握放开经营性电力用户发用电计划工作节奏、力度,进一步深入推进电力体制改革。要完善价格形成机制,落实清洁能源消纳要求,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用户的稳定供应,加强市场主体准入、交易合同、交易价格的事中事后监管。

二、市场交易主体

(一)经营性电力用户是参与电力市场直接交易的主体。根据发改运行〔2019〕1105号关于“经营性电力用户均可申请参与电力直接交易,原则上经营性电力用户为除居民、农业、重要公用和公益性服务等行业电力用户以及电力生产供应所必需的厂用电和线损之外的电力用户”的有关规定,我省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销售电价的电力用户,且在用电行业分类中除“农、林、牧、渔业”“公共服务及管理组织”“公共交通”“金融”“通讯”“邮政”“供水”“供气”之外的电力用户,可选择参与电力直接交易,并在电力直接交易中享有同等权利,统称经营性电力用户。

经营性电力用户中,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电力用户暂不参与市场化交易,产品和工艺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和限制类的电力用户严格执行现有差别电价政策。符合阶梯电价政策的企业用户在市场化电价的基础上继续执行阶梯电价政策。

(二)经营性电力用户的注册。我省电力现货市场正式运行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经营性电力用户、具备直接参加电力现货交易条件的,均可根据我省电力市场交易规则及我省相关规定向山东电力交易中心申请注册。按照规范有序稳妥的原则,分步实施,三年内放开符合条件的经营性电力用户。2020年底前优先放开年电量400万千瓦时以上(单个用电地址)电力用户,2021年底前放开全部符合条件的高压经营性电力用户,2022年底前放开全部符合条件的低压经营性电力用户。各类电力用户在交易平台注册后,即视为进入市场,取消执行政府定价。

(三)支持中小用户参与市场化交易。中小用户有选择是否参与市场化交易的权利。选择参与市场交易的中小用户,可由售电公司代理参与交易,也可以直接与发电企业交易。选择由售电公司代理参与交易的中小用户,需与售电公司签订代理购电合同,与电网企业签订供用电合同,明确有关权责义务。选择不参与市场化交易的中小用户,以及选择参与市场化交易但无法与发电企业达成交易意向的中小用户,保持原有购电方式不变。

三、发电计划放开与清洁能源消纳

(一)全面放开燃煤机组非必要性发电计划。直调公用机组除保留供暖季“以热定电”发电量和满足电网安全运行所必需的发电量以外,其它发电量原则上全部进入市场。分批放开地方公用热电联产机组(含背压机组)发电量计划,2020年年底前完成所有机组计量表计更换,2021年起,由省能源局商省发展改革委公布地方公用热电联产机组(含背压机组)名单,根据“以热定电”原则,地方公用热电联产机组原则上仅安排供暖季优先发电量计划,其他发电量全部进入市场参与交易。

(二)允许自备电厂合规进入市场。拥有燃煤自备电厂的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承担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政策性交叉补贴、普遍服务和社会责任,按约定向电网企业支付系统备用费,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达到能效、环保要求,成为合格市场主体后,有序推进其自发自用以外电量按交易规则参与交易。

为促进和鼓励资源综合利用,对回收利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可利用的热能、压差以及余气等建设相应规模的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继续实施减免系统备用费和政策性交叉补贴等相关支持政策。

(三)建立促进清洁能源消纳的现货交易机制。根据电力现货市场建设试点推进情况,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关键性作用,鼓励核电、水电、风电、太阳能发电等清洁能源参与市场交易,促进清洁能源消纳。

四、公益性用电供应保障

落实优先购电有关管理要求,对农业、居民生活及党政机关、学校、医院、公共交通、金融、通信、邮政、供水、供气等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等用户安排优先购电。各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要根据优先购电保障原则,详细梳理上报优先购电用户清单,实施动态管理、跟踪保障。省能源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结合各地上报清单,合理制定有序用电方案,出现电力缺口或重大突发事件时,对优先购电用户保障供电。电网企业要按照规定承担相关责任,按照政府定价保障优先购电用户用电。优先购电用户电量首先由优先发电电量予以保障。

五、加强电力直接交易的履约监管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对辖区内电力直接交易合同履约情况进行监管。对拒不履行合同的市场主体,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按照电力市场交易规则有关规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涉电力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发改运行规〔2018〕233号)实施纳入“黑名单”等惩罚。建立健全失信惩戒机制,严重失信行为直接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示;严重失信或拒不整改的,必要时可实施限制交易行为或强制退出市场,并与全国统一信用信息平台进行信息共享。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山东电力交易中心要按规定执行相应惩罚措施,并对上个月电力直接交易合同履约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于每月3日前(遇公休日、节假日顺延)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省发展改革委将按季度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履约情况。

参与电力直接交易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等市场主体要牢固树立市场意识、法律意识、契约意识和信用意识,直接交易合同达成后必须严格执行,未按合同条款执行需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六、其他工作要求

(一)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有关规定,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做好进一步规范优先发电、优先购电计划管理有关工作,做好全面放开经营性电力用户发用电计划与价格改革等相关政策衔接,按照要求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相关情况。省能源局要进一步推进电力市场建设,加强市场主体培育,配合做好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落实有关具体政策措施。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等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完善电力市场中长期交易规则和现货市场交易规则,细化完善主体准入、退出有关政策,依法实施市场监督管理,每季度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报送相关情况。

(二)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应于2月底前,梳理出经营性电力用户名单,并预测用户2020年度售电量情况。同时,尽快与山东电力交易中心对接,由山东电力交易中心牵头尽快建立经营性电力用户比对数据库,并对数据库及时更新。山东电力交易中心应加强交易技术支撑系统建设,对交易平台硬、软件系统进行全面升级改造,优化市场主体注册流程,实现经营性电力用户常态化注册工作。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山东电力交易中心每月3日前(遇公休日、节假日顺延)向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报送成交量、成交价格等电力市场化交易相关数据和有关工作进展情况。

(三)各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局、能源局、供电企业,应列出辖区内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淘汰类和限制类用户清单(清单需要明确列示用户的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电力户号、用电地址),于2月底前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各市用户禁入清单发生变化,应及时上报更新。

(四)参与直接交易的经营性电力用户要认真学习国家和省关于电力体制改革相关文件精神,增强市场意识,严肃履行合约。参与直接交易的经营性电力用户,需登录交易平台进行注册和委托代理关系确认。

(五)请各部门、单位及时沟通、报告有关情况,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将结合市场建设发展实际,不断完善相关政策。

责任编辑:zhoutianw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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