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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在建筑领域加大光伏发电推广应用力度 实施“阳光屋顶示范工程”

发表于:2020-01-15 09:19:19     来源:内蒙古发改委

十五、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一)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

生态保护空间的约束。由于自治区整体生态环境较为脆弱,区域生态服务功能重要性极强,为建设国家北方生态安全屏障,应严格实行“面上保护、点上开发”的战略,生态系统保护与建设将对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发展造成一定制约。主要生态保护制约因素包括各类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开发区以及生态敏感性极强、对区域具有重要生态支撑功能的区域。以上需严格保护的区域需根据相应法律、法规实施保护与空间管制,禁止对各类自然生态系统、自然与人文历史景观的破坏。

水资源承载力。全区现状总用水量未超过可利用水资源量。但自治区内部水资源利用强度差异较大,如果不考虑黄河引水等水源,部分地区存在水资源超载。在考虑区域调水的情况下,水资源供需失衡问题有所缓解,但巴彦淖尔市、阿拉善盟和乌海市等西部盟市仍存在供需矛盾突出的问题。东部地区地下水超采主要分布在人口较密集的城市地区,西部地区主要分布在阿拉善左旗、乌海市、伊金霍洛旗及包头市和呼和浩特市市辖区周边。由于地下水供水量占全区供水总量的近50%,因此地下水超采问题直接影响了水资源对城镇人口和产业的承载能力。

土地资源承载力。从宏观层面开发建设条件适宜性角度出发,选取地形地貌、森林、基本农田、基本草原、重要湿地、沙漠化敏感区、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河流及其廊道等九项主要指标,对全区的土地资源进行评价。全区土地资源未超载,但适宜建设的土地资源分布极不均匀,不同盟市可城市建设用地面积差异较大,土地利用率也存在很大差异。综合考虑区域交通和区域影响力,呼和浩特市、包头市、赤峰市、乌海市等重点地区人口密度高、适宜城市建设用地总量相对紧张的问题较为突出。

大气环境容量。全区重点控制人口密集的城镇区域与工业集中的开发区域,使其环境空气质量达到国家二级标准;其他地区保持背景环境空气质量水平,优于国家二级标准。参考《“十三五”国家环保约束性指标管理办法》,以PM2.5浓度为基础,按照优良天数比例与PM2.5浓度下降相协调的原则,约束各盟市污染物排放总量。以全区PM2.5质量达标为前提,核算主要前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环境容量。据测算,全区大气SO2、氮氧化物允许排放量分别为266.43万吨、452.70万吨。自治区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整体上未超出大气环境容量。但各盟市大气环境容量利用水平有较大差异,乌海市、包头市、呼和浩特市、赤峰市等部分盟市的大气环境容量相对紧张,尤其是乌海市已接近饱和;而兴安盟、锡林郭勒盟和呼伦贝尔市等盟市的大气环境容量相对宽松。

(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水环境影响评价。依据规划方案,至“十三五”期末,全区人口增长主要集中在城镇,农村人口较现状减少,城乡污水处理率和再生水回用率显著提高,城镇生活污水排放量显著降低。规划方案可以有效减缓发展规模扩大导致生活污水产生量增加所产生的环境损害,并促进环境质量的改善。

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据预测,按照规划设定的节能减排措施实行严格管理,全区大气环境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将有所下降。污染物排放量空间分布特征与现状相比变化不大,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最大的盟市仍然是鄂尔多斯市和包头市。由于环境容量有限,大气环境压力最为突出的盟市为乌海市和包头市。

快速城镇化影响评价。随着我区城镇化步伐加快,城镇建设发展过程中对植被的破坏易诱发生态系统退化,出现土地沙化、荒漠化等问题,易产生扬尘;同时,城镇建设项目建设期将不可避免地产生一定扬尘;城镇人口增加造成生活源排放量增大,这些因素都将造成城市大气环境的污染。同时城镇化发展对交通运输需求将更加旺盛,交通路网更加密集,全区机动车保有量也将增加。车辆尾气中的氮氧化物将对城市空气带来一系列污染问题。

生态系统的影响评价。城镇化快速发展过程中建设用地快速、连片扩展将对生态系统造成巨大冲击,尤其是湿地、林地、草地等重要生境将面临着一定的占用和破坏风险。由于自治区处于干旱和半干旱地区,生态系统脆弱强、恢复力弱,如果在发展过程中不慎重选择,将可能对生态系统造成难以逆转的破坏。

固体废弃物影响评价。随着自治区城乡人口的逐渐增加,生活垃圾产生量将有所提高。但由于城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环卫基础设施建设水平提升和覆盖范围扩大,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和综合处置率将有较大程度的提升,生活垃圾随意堆放、丢弃等问题也将得到缓解。

声环境影响评价。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快速发展,全区机动车保有量将进一步增加,城镇机动车出行需求增加,区域间交通量也将出现增长。因此,全区城市交通噪声污染有增加趋势。但城市内部通过优化空间布局、优化交通网络、布置降噪设施、强化噪声管理等手段,除个别地段外,应可达到声环境功能区标准。

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土壤环境质量受多重因素影响,工矿业、农业、城乡建设等生产人类活动和个别元素自然背景值高都可能造成土壤超标或污染。自治区城乡棚户区改造拆迁建设等会对土壤造成污染。

(三)环境影响减缓措施

水系统影响的减缓措施。加强水资源保护,合理开发水资源。“以水定产、以水定城”,严格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逐步建立覆盖自治区、盟市、旗县区三级行政区域的用水总量控制体系。落实水资源总量和强度双控制要求。严控地下水超采,强化地下水水位与水量双控管理制度。

按照“节水优先”原则,全面建设节水型社会。加强工业节水技术改造和循环用水,积极推广再生水回用,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积极开发利用中水等非常规水资源;加强城镇节水,加强城市再生水处理厂和管网规划建设,推广节水器具,积极推动海绵城市建设和雨水收集利用。

加强水源地保护。加快完成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和批复工作。按照法律和有关规范要求,积极推进保护区内环境综合整治与违法项目清理。逐步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故应急能力建设。

强化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提高水环境质量。严格执行污染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计划。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环境风险高的地区,应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完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约束性指标体系,严格排污总量控制。

按照规划高标准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全区所有旗县(市、区)和重点镇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完善城镇污水管网,提高污水收集率、处理率和中水回用率。完善城市排水体系,提高雨水管网覆盖率,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应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敏感区域(重点湖泊、重点水库汇水区域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应于2017年底前全面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

推广与应用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结合自治区自然条件、水资源条件、降雨特点、开发强度以及内涝防治要求等,积极推进海绵城市建设。

加强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防治,根据各流域环境现状和污染源特征,采取差异化水污染防治措施。开展黑臭水体综合治理,改善城镇水环境。2020年,黑臭水体总体得到消除。

大气环境影响减缓措施。实施能源消费总量控制,优化能源结构,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强化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倡导绿色交通理念,实施公共交通优先战略,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

深入治理面源污染。采取有效的降尘、压尘和抑尘措施,加强对建筑、市政施工工地、道路扬尘污染控制。

加强重点区域大气污染物综合防治。根据气象条件、污染特征、发展现状与要求等,对呼包鄂城市群区域、乌海及周边区域、通辽-赤峰为主的东部盟市提出不同的大气环境减缓措施,以保证自治区空气环境优良。

生态系统影响减缓措施。划定城镇发展边界,严禁城市建设用地扩张和占用生态用地、永久基本农田,加强城市生态保护与建设。加大社区公园、街头公园、郊野公园、绿道绿廊和环城市绿化带规划建设力度。优化自然保护区网络布局,合理划定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完善自然保护区体系。

实施湖泊湿地保护、退耕还湿等工程,加大呼伦湖、达里诺尔湖、乌梁素海、岱海等生态与环境综合治理实施力度,完善湿地生态监测体系和保护管理体系。

声环境影响减缓措施。加强噪声源头控制,实施建筑施工噪声污染控制,减少噪声扰民,确保城市声环境质量达标。对于施工噪声,应限制施工作业时间,尽可能避免在居民正常休息时间施工,采取有效的减噪和防噪措施。强化社会生活噪声管理。加强交通噪声管理,采取一定禁、限行措施,对交通密集区、铁路、机场周边的道路通过设置声屏障、采用吸声材质路面、建设绿化隔离带等措施,减缓城市交通噪声影响。

固体废弃物影响减缓措施。快速推进城乡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建设,提高垃圾收集转运系统的配套程度,加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完善农村牧区生活垃圾收运体系,农业固体废弃物要通过适当的处理处置技术,转化为饲料、肥料或燃料。完善固废资源回收体系,主要城市逐步实现垃圾分类收集,逐步推进垃圾资源化利用进程,加快建设城市社区和农村牧区回收站点、分拣中心、集散市场三位一体的回收网络,加快“城市矿产”示范试点建设。

土壤环境影响减缓措施。加强污染源整治,减少生活垃圾污染。确定土壤污染防控重点区域,以饮用水水源地周边等典型污染场地为重点,开展污染场地治理修复。

(四)生态环境管理策略

逐步开展“三线一单”环境管理。逐步建立、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简称“三线一单”)约束。

严守各类生态保护红线。逐步开展基本草原、耕地、森林、湿地等领域生态红线划定,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保护规划等,强化生态保护红线刚性。根据国家、自治区的相关法律、法规、条例对全区各级各类保护区域等实施严格保护,禁止开展与保护无关的任何建设行为。

严控资源利用红线。严格实行水资源利用总量控制,逐步建立覆盖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行政区域的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实施地下水取水总量和地下水水位双控制度。持续提升用水效率,推进国家节水型城市建设。严格控制区域能源利用总量,优化能源利用结构,提高用能效率。

根据《全国主体功能区划》的要求,参照国家和地方的产业指导目录、行业环境排放标准,以环境质量达标与改善为核心,以区域/流域污染物排放总量为要求,逐步建立并严守环境准入红线和负面清单。

加强区域协调与联防联控。开展跨区域协调管理与污染联防联控联治机制,加强各部门的信息共享与协助配合,形成长效的合作联动机制。建立重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会商机制。推动跨省界流域的污染防治工作。以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整体达标为目标,重点推动与乌海小三角地区、呼包鄂地区、赤峰通辽地区的大气污染跨区域联防联控机制。

强化生态环境监管和应急管理体系。优化建设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生态状况全覆盖的监测网络,实现各级各类监测数据系统互联共享。建设完善风险预警和应急体系,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联动机制、饮用水源监测预警体系、地下水污染风险防范体系等,完善环境风险信息直报系统。

加快推进生态文明机制体制建设。加强战略环评、规划环评、园区环评、项目环评在城乡规划和建设过程中的重要地位。适应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的环境管理要求,切实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按照国家《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要求,积极推进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构建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推进红线管理制度。以草原、森林、耕地、河流、湿地、湖泊、地下水资源等为重点,探索建立体现自然价值和代际补偿的生态补偿制度。严格执行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

建立生态建设和环境污染治理市场化机制,建立政府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市场化运作的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融资平台。鼓励有能力的第三方进入污染治理市场,积极推进第三方治理、第三方检测、第三方服务。

十六、强化规划实施保障

实施好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十三五”规划,既要坚持党的组织领导作用,又要更好地发挥法律保障作用。建立健全规划实施管理机制,依法依规加强规划实施,提高规划的权威性、指导性和操作性。

(一)坚持党的领导提供组织保障

加强党对经济工作的绝对领导,发挥全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级党委(党组)领导核心作用,提高领导能力和水平,为实现“十三五”规划提供坚强保证。调动各级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强化基层党组织整体功能,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更好带领系统内广大干部群众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进一步加强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建设,建立预防和惩治腐败管理机制;狠抓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深化和推进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加强政风行风建设,切实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二)推进依法行政提供法律保障

紧紧围绕建设法治政府的总体目标,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健全完善住房城乡建设地方性法规体系。完善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听证、专家论证、责任追查等制度,推进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切实做到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健全责任追究机制。积极推进行政复议机制,为做好行政复议工作提供组织保障。加大对住房城乡建设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推进普法、依法治理,加强法律知识学习教育,提升法律素养,强化法治观念。

(三)加强队伍建设提供人才保障

大规模开展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培训,确保城镇发展的科学性和高水平。进一步加大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各类人才教育培训力度,不断提高行业人才队伍的总体水平。协调推进四支人才队伍建设,逐步打造六大领域人才高地,加紧实施七大重点人才工程,建立“产学研社”人才合作长效机制,不断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各行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规范人才教育培训体系,紧跟时代发展形势,运用现代技术,加快提高住建系统人才队伍建设的现代化水平。

(四)加强督察评估提供实施保障

加强统筹管理和衔接协调,按照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十三五”规划,编制好住房城乡建设相关专项规划和项目计划。明确细化实施目标,落实具体实施措施;开展规划实施情况督察评估工作,把督察评估结果作为改进工作和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本规划确定的约束性指标以及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大政策和重要改革任务,要明确责任主体、实施进度要求,确保如期完成。经评估发现需要对规划进行修订的,应当提出规划修订方案,需要对专项规划进行修订和调整的,也应提出修订和调整方案。需要开展深度专题研究的,结合规划修订工作一并开展。

责任编辑:肖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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