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公告

来源:中国证券报发布时间:2019-11-09 11:36:15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台州京运通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州京运通”或“承租人I”)、三门银阳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门银阳”或“承租人II”)

●本次担保本金金额:台州京运通9,100万元(人民币,下同)、三门银阳新能源3,200万元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否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逾期担保

一、对外担保情况概述

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台州京运通与华电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电租赁”或“债权人”)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及其相关附件、《咨询服务合同》(上述合同统称为“主合同I”)。为保障主合同I的履行,公司与华电租赁签订了《保证合同》,就台州京运通在主合同I项下对华电租赁所负的全部债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同时,公司与华电租赁签署了《股权质押合同》,以所持有的台州京运通100%股权提供质押担保。

公司全资子公司三门银阳与华电租赁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及其相关附件、《咨询服务合同》(上述合同统称为“主合同II”)。为保障主合同II的履行,公司与华电租赁签订了《保证合同》,就三门银阳在主合同II项下对华电租赁所负的全部债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同时,公司与华电租赁签署了《股权质押合同》,以所持有的三门银阳100%股权提供质押担保。

上述担保事宜,由公司2019年4月24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2019年6月26日召开的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预计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一)承租人I

被担保人名称:台州京运通新能源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良二村浃里王外39号

法定代表人:张文慧

注册资本:4,500万元人民币

主营业务:分布式光伏发电、太阳能(3.410, -0.09, -2.57%)光伏发电项目的开发、设计、建设;太阳能发电系统设计、维护服务。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台州京运通资产总额13,946.77万元,负债总额7,771.38万元(其中银行贷款总额0.00万元、流动负债总额7,771.38万元),净资产6,175.39万元,资产负债率为55.72%;该公司2018年度实现营业收入2,048.34万元,净利润1,032.82万元。(以上数据已经审计)

截至2019年9月30日,台州京运通资产总额13,400.77万元,负债总额6,649.57,万元(其中银行贷款总额0.00万元、流动负债总额6,649.57万元),净资产6,751.20万元,资产负债率为49.62%;该公司2019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1,411.21万元,净利润575.81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二)承租人II

被担保人名称:三门银阳新能源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浦坝港镇沿海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张文慧

注册资本:2,500万元人民币

主营业务:分布式光伏发电、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的开发、设计、建设;太阳能发电系统设计、维护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18年12月31日,三门银阳资产总额6,064.63万元,负债总额3,435.25万元(其中银行贷款总额0.00万元、流动负债总额3,435.25万元),净资产2,629.38万元,资产负债率为56.64%;该公司2018年度实现营业收入359.02万元,净利润129.38万元。(以上数据已经审计)

截至2019年9月30日,三门银阳资产总额5,773.12万元,负债总额3,023.36万元(其中银行贷款总额0.00万元、流动负债总额3,023.36万元),净资产2,749.76万元,资产负债率为52.37%;该公司2019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440.76万元,净利润120.39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三、《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为台州京运通担保的《保证合同》

1、保证人: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被保证人):华电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2、主债权本金金额:人民币9,100万元

3、担保方式: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范围

(1)保证范围为承租人I在主合同I项下应向债权人履行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全部租金(包括到期未付及未到期应付租金)、咨询服务费、提前终止款、逾期利息、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各项费用和其他所有承租人I应付款项。如遇主合同I项下约定的利率变化情况,还应包括因该变化而相应调整的款项。

(2)本合同所述的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而支付的费用(如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所支付的费用、向担保公司支付的担保费等)、差旅费及主合同I项下租赁物取回时拍卖、评估等费用;其中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以受理法院、仲裁机构出具的收据/发票为准,律师费以债权人的支付凭证或相应的律师费发票为准,其他费用开支以债权人的书面通知及相关票据为准。

(3)保证人全面确认主合同I,且在此承诺不对其提出任何异议。

5、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I项下承租人I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96个月)后三年止。主合同I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至主合同I项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按法律规定或主合同I的约定主合同I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I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止。保证人在此书面同意债权人可与承租人I根据实际履行需要延长主合同I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延长后的保证期间为延长主合同I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二)公司为三门银阳担保的《保证合同》

1、保证人: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被保证人):华电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2、主债权本金金额:人民币3,200万元

3、担保方式: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范围

(1)保证范围为承租人II在主合同II项下应向债权人履行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全部租金(包括到期未付及未到期应付租金)、咨询服务费、提前终止款、逾期利息、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各项费用和其他所有承租人II应付款项。如遇主合同II项下约定的利率变化情况,还应包括因该变化而相应调整的款项。

(2)本合同所述的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而支付的费用(如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所支付的费用、向担保公司支付的担保费等)、差旅费及主合同II项下租赁物取回时拍卖、评估等费用;其中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以受理法院、仲裁机构出具的收据/发票为准,律师费以债权人的支付凭证或相应的律师费发票为准,其他费用开支以债权人的书面通知及相关票据为准。

(3)保证人全面确认主合同II,且在此承诺不对其提出任何异议。

5、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II项下承租人II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96个月)后三年止。主合同II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至主合同II项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按法律规定或主合同II的约定主合同II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II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止。保证人在此书面同意债权人可与承租人II根据实际履行需要延长主合同II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延长后的保证期间为延长主合同II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0.00亿元,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50.07亿元(不含本次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71.61%,无逾期担保。

五、备查文件

1、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3、《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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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yangr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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