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大股东及董监高持股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作为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持股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戴建康先生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7,892,000股,占公司股本的5.5784%。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因个人资金需求,戴建康先生计划在2019年8月28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窗口期不得减持)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所持有公司股份不超过6,973,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的1.3946%),减持价格按市场价格确定。若在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发生派发红利、转增股本等股本除权、除息事项的,将根据股本变动对减持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一、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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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减持主体无一致行动人。
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监高上市以来未减持股份。
二、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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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二)大股东及董监高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作为公司董事及持股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戴建康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人所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若发行人股份在上述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
除前述锁定期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未有在发行人上市后任何减持发行人股票的行动或意向。
如发行人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证监会立案稽查的,在形成案件调查结论前,本人暂停转让本人拥有权益的发行人股份。
本人不得因在发行人的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相关承诺。本承诺函所述承诺事项已经本人确认,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并上市所做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若本人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擅自转让所持股份的,转让所得将归发行人所有。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三、相关风险提示
(一)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性条件以及相关条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
1、本次预计减持期间自2019年8月28日至2019年12月31日。(窗口期不得减持)
2、本次戴建康先生计划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所持有公司股份不超过6,973,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的1.3946%),减持价格按市场价格确定。若在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发生派发红利、转增股本等股本除权、除息事项的,将根据股本变动对减持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三)其他风险提示
1、戴建康先生将根据自身资金安排、股票市场情况、本公司股价情况、监管部门政策变化等因素决定是否实施及如何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减持数量及价格具有不确定性。
2、在上述计划减持期间,公司将督促戴建康先生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股份的有关规定,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减持计划不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情况;戴建康先生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要求实施减持,并及时履行信息告知及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