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去年一年,两个电厂未到账的电价补贴加起来已经超过1.3亿元,但在计算各项税费时,却按照包含补贴的上网电价确认了收入,各项税费全额计提缴纳。其中,仅企业所得税一项,2018年度我们计提缴纳的费用就超过1000万元。”补贴尚未到账,税款缴纳却先行一步,导致企业运营资金吃紧,安徽省某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负责人丁某为此叫苦不迭。
事实上,丁某的遭遇在我国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中广泛存在。为何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一拖再拖,对应的税款却要先行缴纳?本属免征增值税范畴的国家补贴,为何发电企业在领取时却要如数缴税?
补贴资金未到账 税款先缴不能等
“结算电费时,现在只能结燃煤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脱硝、除尘)的部分,剩下的国家补贴部分我们也不知道什么时候能给,但算税时却是按照补贴后的上网电价确认收入。”丁某告诉记者。他所说的计税方式即为国内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普遍遵循的“权责发生制”原则。
“‘权责发生制’简单讲就是虽然没收到钱,但是权责关系确认了,就要把税先缴上去。”华能吉林发电有限公司新能源公司财预部主任王洪涛告诉记者,目前我国税法在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征收上都是认可“权责发生制”的。王洪涛坦言,这样的处理方式的确增加了发电企业的资金压力。
虽是税法认可的征收方式,但对于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而言,由此带来的压力也是切实可见的。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武钢给记者算了这样一笔账:以风电行业为例,目前国家给予风电行业的年补贴额在700亿—800亿元,补贴通常会滞后2—3年,如果将现行的“权责发生制”改为“收付实现制”,即以收到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款为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每年可减少全行业资金成本约140亿元。
财政补贴本无税赋 拿到补贴却需缴税
除了对先行缴税的制度安排不解,采访中,不少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的经营者还有另一个疑问: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作为中央财政补贴,为何还要征收增值税呢?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发布的《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公告》发布后,国家税务总局还给出了专门解读:“为便于补贴发放部门实际操作,中央财政补贴有的直接支付给销售方,有的先补给购买方,再由购买方转付给销售方。我们认为,无论采取何种方式,购买者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格,均为原价格扣减中央财政补贴后的金额。根据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其取得渠道是中央财政,因此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但同样在2013年,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按照电量补贴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指出,按照《可再生能源法》,光伏电站、大型风力发电、地热能、海洋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资金的补贴对象是电网企业。换言之,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并非直接获得补贴,而是通过电网企业间接获取补贴,因为补贴直接支付给了电网企业。
王洪涛指出,虽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政策规定,补贴资金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但在实际操作中,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还是对补贴金额缴纳了增值税。
优惠政策已到期 后续执行无定论
其实,对于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国家曾经出台过一些优惠政策。
2013年9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就曾联合发布《关于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提出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2016年7月,上述两部委再次发文将这一优惠政策的执行期延长至2018年12月31日。
对于上述优惠政策,有光伏企业会计师王某认为,对于多数地面光伏电站而言,进项税电费收入的销项税需要5年左右才能抵扣完成。“电站建成并网的前5年,大部分企业是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的。以这个时间反推,只有在2013年及以前建成并网的项目才有可能享受到优惠政策。但国内光伏的爆发增长是在最近几年,也就是说,大量的光伏电站可能还未享受到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就已经过期了。”
进入2019年,“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执行期已经结束。2017年,国家能源局曾下发征求对《关于减轻可再生能源领域涉企税费负担的通知》意见的函,提出将优惠期从2018年12月31日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但截至目前,相应的正式文件尚未出台。今年全国两会期间,通威集团董事局主席刘汉元曾对此提出建议:“希望对光伏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尽快予以延续,以避免出现政策空窗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