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十三五”第一批村级光伏扶贫电站验收评估工作方案
内扶办发〔2019〕19号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村级光伏扶贫电站项目建设、运维管理,促进项目长期稳定运行,依据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关于做好光伏扶贫电站验收评估工作的通知》(国能综通新能〔2018〕198号)要求,结合我区光伏扶贫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验收评估对象
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下达“十三五”第一批光伏扶贫项目计划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17〕91号),下达自治区6个盟市17个贫困旗县的村级电站。
二、验收评估依据
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能源局等5部门《关于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意见》(发改能源〔2016〕621号)
2.《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意见》(内政发〔2016〕108)
3.《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光伏扶贫电站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18〕29号)
4.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下达“十三五”第一批光伏扶贫项目计划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17〕91号)
5.《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关于做好光伏扶贫电站验收评估工作的通知》(国能综通新能〔2018〕198号)
6.《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光伏电站综合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发改规范字﹝2014﹞5号)
7.《内蒙古自治区光伏扶贫电站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8.《内蒙古自治区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实施办法》
9.《精准扶贫村级光伏电站技术导则》(GB/T36115-2018)
10.《精准扶贫村级光伏电站管理与评价导则》(GB/T36119-2018)
11.《光伏发电工程验收规范》(GB/T50796-2012)
12.国家和自治区的其他相关政策要求
三、验收评估时间安排
自治区对村级光伏扶贫电站验收于2019年7月开始10月底结束,评估工作按相关要求在电站并网验收合格并运行一段时间后适时开始,2019年12月底结束。各盟市、旗县验收、评估时间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本着成熟一个验收、评估一个的原则,在自治区验收、评估前完成本级验收、评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