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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光伏扶贫电站管理实施办法:补助资金于次年1季度发放到位

发表于:2018-08-21 10:48:09     来源:安徽发改委

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扶贫办(局),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

为规范我省光伏扶贫电站建设运行管理,促进光伏扶贫健康有序发展,保障光伏扶贫实施效果,根据《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光伏扶贫电站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18〕2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安徽省光伏扶贫电站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安徽省能源局 安徽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7月6日

安徽省光伏扶贫电站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光伏扶贫是资产收益扶贫的有效方式,是产业扶贫的有效途径。为规范我省光伏扶贫电站建设运行管理,保障光伏扶贫实施效果,根据《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光伏扶贫电站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18〕29号)、《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皖发〔2015〕2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光伏扶贫的指导意见》(皖政办〔2015〕3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光伏扶贫电站是以扶贫为目的,在具备光照、资金、土地、接网、消纳等条件的地区,利用政府性或捐赠资金投资建设的光伏电站,其产权归县级政府或村集体所有,全部收益用于扶贫。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国家下达安徽省的“十三五”光伏扶贫电站项目。本实施办法发布前已纳入国家光伏扶贫计划且已建成的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按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四条 光伏扶贫对象为列入国家光伏扶贫实施范围的建档立卡贫困村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优先扶持深度贫困地区、行蓄洪区、大别山革命老区、皖北地区的建档立卡贫困村,以及无劳动力、无资源、无稳定收入来源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弱(半)劳动力贫困人口。

第五条 光伏扶贫电站原则上应在建档立卡贫困村按照村级电站方式建设。确需采用联建方式建设村级电站的,应由县级政府组织充分论证,报省、市能源和扶贫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光伏扶贫电站由各地根据财力可能筹措资金建设,包括各级财政资金(含财政涉农整合资金)、定点帮扶资金和社会捐赠资金。光伏扶贫电站不得负债建设,企业不得投资入股。

第七条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规模根据帮扶的贫困户数量按户均5千瓦左右配置,最大不超过7千瓦,单个电站规模一般不超过300千瓦,具备就近接入和消纳条件的可放宽至500千瓦。村级联建电站外送线路电压等级不超过10千伏,建设规模不超过6000千瓦。

第八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按照国家光伏扶贫政策要求,综合考虑本地区脱贫攻坚任务需要、政府性资金投入和项目建设条件,科学合理制定本地区光伏扶贫实施方案,明确本地区光伏扶贫目标任务、实施规模、建设地点、建设方式、资金来源、收益分配和运营管理模式等。各县(市、区)光伏扶贫实施方案由市能源和扶贫主管部门汇总初审,报省能源局、省扶贫办审核后,按规定报国家审批。

各县(市、区)纳入光伏扶贫实施方案的项目,必须按程序报国家批准并下达项目计划后方可组织实施。国家正式下达计划前,各地不得自行开工建设。各地要统筹推进纳入光伏扶贫实施方案的项目前期工作,申报国家计划的光伏扶贫电站项目,必须按规定完成项目审批或备案手续,并落实相关建设条件。

第九条 县级政府是本地区光伏扶贫的责任主体,按照“规划、设计、施工、验收、运维”五统一的原则,组织辖区内光伏扶贫电站实施。

县级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应运用市场化方式委托有实力的专业机构负责光伏扶贫电站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电站建设应符合国家相关规程规范和技术要求,确保质量与安全。光伏组件、逆变器等主要设备应采用经国家资质检测认证机构认证的产品,鼓励采用达到“领跑者”技术指标要求的产品。鼓励采用设计施工采购(EPC)总承包方式统一开展县域内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建设。

第十条 县级政府负责落实村级光伏扶贫电站的建设场址和用地,场址土地不得属于征收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的范围,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并符合《国土资源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能源局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7〕8号)规定。电站选址应统筹考虑电网接入和电力消纳条件,并与当地供电公司做好沟通与衔接。

电网公司负责建设配套接入电网工程,将光伏扶贫电站接网工程优先纳入电网改造升级计划,确保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和接入电网工程同步建成投产。

第十一条 光伏扶贫电站建成后,县级政府要按照国家下达的计划、建设规范要求以及相关管理规定和程序,及时组织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各市能源和扶贫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辖县(市、区)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督促指导,及时汇总各县(市、区)光伏扶贫验收情况,报送省能源局、省扶贫办。

省能源局、省扶贫办根据国家有关光伏扶贫政策要求,组织各地开展光伏扶贫电站验收评估和监督检查工作,并按要求汇总全省光伏扶贫电站验收和评估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送国家能源局和国务院扶贫办。

第十二条 电网公司保障光伏扶贫项目优先调度与全额消纳。

第十三条 光伏扶贫电站不参与竞价,执行国家制定的光伏扶贫价格政策。

第十四条 光伏扶贫电站要按照国家要求优先纳入可再生能源补助目录,补助资金优先发放,原则上年度补助资金于次年1季度发放到位。

第十五条 光伏扶贫电站实行目录管理。各地要根据国家要求,按建档立卡贫困村代码,对光伏扶贫电站统一编码,及时上报申请列入国家目录。纳入国家目录的,享受光伏扶贫电站政策。光伏扶贫电站有关信息统一纳入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平台。

第十六条 国家光伏扶贫电站项目计划下达后,对因1年内未开工建设、验收不合格且未按期整改等原因被国家撤回项目计划的县(市、区),将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十七条 省能源局、省扶贫办负责全省光伏扶贫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各地申报的光伏扶贫实施方案和光伏扶贫补助目录,编制全省光伏扶贫实施方案并上报项目计划,组织全省光伏扶贫电站的验收和评估,保障全省光伏扶贫电站财政补助资金及时拨付和收益合理分配,对有扶贫开发任务的县(市、区)光伏扶贫实施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省扶贫办负责扶贫对象的识别认定和光伏扶贫收益分配的管理监督。

县级政府负责落实光伏扶贫电站各项建设条件,编制本地光伏扶贫电站实施方案,申报光伏扶贫补助目录,组织实施光伏扶贫电站建设、验收和运维,建立健全光伏扶贫运维监测信息系统,加强质量安全和运维监管,做好光伏扶贫收益分配。

第十八条 鼓励光伏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采取农光、牧光、渔光等复合方式,以市场化收益支持扶贫。

第十九条 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与使用管理按省扶贫办印发的《安徽省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实施办法》(皖扶办〔2018〕82号)执行。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能源局、省扶贫办共同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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