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苏州市发布了进一步促进苏州光伏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
《意见稿》指出:在2018~2020年期间建成的分布式发电项目,如果已纳入国家补贴的,除享受国家补贴外,再给予项目应用单位或个人0.05元/千瓦时补贴;未纳入国家补贴的项目,给予项目应用单位或个人0.37元/千瓦时补贴。所有项目从并网之日起补贴三年,资金由苏州供电公司先行垫付,在发放国补时直接配套,每月再与财政结算。
《意见稿》还表明,对2018~2020年期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实施兼并重组的企业,按照并购方对目标企业的实际现金收购价格或者目标企业净资产作价入股金额,最高给予并购方不超过5%的奖励,单个不超过100万元。
《意见稿》特别说明,2018~2020年,对于在苏州市内年建成的分布式发电装机总量超过1万千瓦的专业建设运营机构,按0.1元/瓦奖励建设运营机构,年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在531光伏新政后,国内从中央到地方,开始对光伏项目补贴金额和补贴项目规模进行双降。在这样的大背景下,苏州市的做法太给力了!此举不仅对于苏州本地光伏产业有着实质性鼓励,而且也为全国其他地方政府起到了良好的带有作用。对于以光伏发电为代表的新能源产业,从政府到企业,都要坚定不移的支持和发展下去。
以下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