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企业: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太阳能光伏推广应用促进光伏产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16〕79号)和《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高新工业强区战略的若干意见(试行)》(富政〔2018〕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01资助政策
一)补助对象
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在我区行政区域内由区供电公司完成并网发电的光伏项目(含农光互补项目)和居民住宅光伏项目的各类投资主体,已拆除或列入政府征迁范围的项目不列入申报范围。
二)补助标准
1. 非居民发电量补贴。按0.2元/千瓦时标准对项目投资主体给予补贴,自并网之月起始,连续补贴5年(满60个月)。根据省、杭州市有关政策,区本级对项目投资主体的扶持总量,不受该企业当年形成的本区财政贡献总额限制,单个项目每年补贴不超过500万元。
2. 居民初装补助。对居民住宅的光伏项目实际装机容量给予1元/峰瓦的一次性补助。
02申报兑现
一)申报条件
1. 企业在我区工商注册登记并纳税;
2. 光伏项目按照程序完成备案;
3. 光伏项目建成,并完成并网接入;
4. 光伏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居民初装补助者除外)。
二)申报材料
1. 企业需提供下列材料:
(1)《杭州市富阳区企业光伏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
(2) 投资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
(3) 区发改局出具的竣工验收意见;
(4) 区供电公司出具的申报期内发电结算单。
2. 居民需提供下列材料:
(1)《杭州市富阳区居民住宅光伏项目初装补助资金申请表》;
(2)区供电公司出具的居民住宅光伏项目并网接入验收报告;
(3)居民与承建单位签订的居民住宅光伏项目承建协议(内容须包括建设方案、设备清单、价格明细及售后服务条款)、付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4)合法房屋产权证明;
(5)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申报兑现程序
1. 对符合条件申请财政补助资金的光伏项目,由项目投资主体(企业或居民)向区经信局提交申请材料(一式两份,装订成册),其中涉及到居民住宅光伏项目初装补助的,需其所在地乡镇街道审核合法房屋产权证明、承建协议内容、付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审核后退还申请人)并签具初审意见。
2. 经区经信局、区财政局审核确认并报区政府批准后,由区经信局、区财政局下达补助资金。居民初装补助资金通过其所在乡镇街道财政所转拨。
3. 企业每年7月申报一次光伏发电量补贴,通过“富阳区产业发展扶持信息平台”进行申报,并提交纸质申请材料。
03其他事项
区光伏领导小组将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抽查,对上报虚假材料或骗取光伏项目补助资金的单位或个人,将按有关规定追回款项,并取消其申请财政资助的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享受本政策:当年发生四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企业;当年发生环境违法行为被查处的企业;当年发生重大群体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企业;当年发生安全生产死亡责任事故的企业;因严重税务违法且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或被公安机关查处的税务违法企业。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富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促进产业健康的实施意见(试行)》(富政函〔2014〕58号)中补贴起始月份以并网之月为准,以12个月为一个年度单位。
杭州市富阳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杭州市富阳区财政局
2018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