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9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印发了《关于做好光伏发电相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国能综通新能〔2018〕93号),向各地电网公司提出要求:各地、各电网企业应依法依规继续做好光伏发电项目并网、(代)备案和地方补贴垫付等工作,不得以项目未纳入国家补贴建设规模范围为由擅自停止。
很多人因这一份文件又开始迷茫了!不知道在新政下光伏还能不能做?怎么做?出路在哪里?国家现在往着平价上网的方向发展,虽说近期出台的文件都不尽人意,但事实上:以“隔墙售电”为脉络的新政策是积极的(侧面反映出),可以进一步推动光伏行业从简单的规模成本化向多元发展目标整合,推动与丰富相关企业从生产化到市场经营化的发展,从而更有效地实现光伏平价上网。
早在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分布式发电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我们就可以看到2018年光伏市场的一个趋势:“隔墙售电”利好空间大,要抓住机会!将光伏发电卖给企业,不仅能解决了能源消纳问题,也可以帮助企业节省用电成本,更是为自己增加一笔收入!
19号的《关于做好光伏发电相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发出之后,在张叫兽解读文章中我们也能看得出来“隔墙售电”的发展趋势。
如何化解“补贴窟窿”与分布式光伏发展的矛盾?隔墙售电!其实自发自用的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在不依赖国家补贴的情况下,已经具备了用户侧“平价上网”的财务基础,但目前真正能完全自发自用的项目太少,要么是屋顶大用电少,要么是屋顶小或者不符合安装条件但用电量大。所以,全面放开隔墙售电是解决上述矛盾的唯一途径,相信能源局的政策制定者也意识到了这个问题。
2017年是中国光伏行业增长集中爆发的一年,全国光伏新增装机53.8GW,同比增长57%;发电量1182亿千瓦时,同比增长75%。进入2018年,中国光伏政策有了转向性变化。2017年10月政府印发了《关于开展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的通知》,提出分布式项目可以进行“隔墙售电”,直接售电给电力用户并向电网支付过网费。
“隔墙售电”电价=协议电价+90%的标准光伏补贴-过网费
过网费=电力用户接入电压等级对应的输配电价-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所涉最高电压等级输配电价。
之前,政府解决“弃风弃光”主要通过行政手段。2016年“弃风弃光”严峻,2017年主要通过行政手段控制了“弃风弃光”规模,然而这并不是长效机制。今年初能源局发布《关于2018年度风电建设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要求各地报送消纳方案,未报送的地区停止新增建设规模的实施,侧面反映了“弃风弃光”愈加严峻。
近十年来,虽然政府一再强调分布式,其发展速度却远远落后于集中式。在行业发展初期,光伏经济性很敏感,项目成本低和规模大都更有利于集中式发展。近年光伏发电成本显著降低,即将实现发电平价上网,消纳问题转而成为更重要的因素。
在这样的背景下,分布式可以是比较好的解决方案,特别是直接面向用电需求的分布式应成为今后发展的关键。近两年来,光伏企业在谈到发展前景时,往往表示平价上网为时不远或已经可实现;而在具体项目实施时,却往往诉求补贴。
小编相信以“隔墙售电”为脉络的新政策是积极的,可以进一步推动光伏行业从简单的规模成本化向多元发展目标整合,推动与丰富相关企业从生产化到市场经营化的发展,从而更有效地实现光伏平价上网。
“隔墙售电”政策改变了光伏行业的内在逻辑。目前光伏发电主体以发电企业与光伏公司为主,发电成本对标火电标杆电价,并不考虑用电侧需求。而新政策强调的直接售电模式下,发电主体变为以用户为主,对标的是终端销售电价,需要首先明确用电侧主体,体现局部经济性。
“隔墙售电”包含三层逻辑:
第一层,发电用电是用户对用户、点对点的交易模式,符合电力市场化改革的基本原则,电网仅仅提供电力通道,而不担当整个消纳配电义务,由用户实现微观层面的发电消纳。
第二层,以协议电价来替代“一刀切”的标杆电价。
第三层,现行政策中规定“隔墙售电”电价,是想将看不见的总体的并网成本打散并外部化,发挥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形成可持续的市场化交易模式。
“隔墙售电”政策的目的是明确的,脉络是明晰的。然而,具体操作过程中仍面临着很大的困难与不确定性。首先是过网费如何确定的问题。举一个简单例子,一个地方100家A给临近的100家B供电,从物理上看,过网费应该较低,然而从整体上看,如果保持整个电网稳定的成本,则需要将成本具体折算到每个连接的过网用户上,那么会包含很大的不确定性。广东某些地区给出了约3毛钱的过网费就是这个问题的集中反映。
“隔墙售电”将光伏行业的核心问题交给市场解决,而市场之手是否有效有力,则需要进一步观察。
“隔墙售电”对中国光伏企业提出了更高要求。此前,企业的主要目标是通过规模效应降低生产成本。今后光伏企业不但要在成本上、技术上继续下工夫,也需要在经营上、市场开拓与项目管理上投入力量,有所创新。
来源:能源微报 光伏盒子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