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电网“友好型新能源电厂”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升甘肃新能源发电厂(含风电场、光伏电站)运行管理水平,创建厂网友好协调发展的氛围,促进新能源健康可持续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电网各级调度机构调管的集中式并网新能源发电厂。
第三条 具备“友好型新能源电厂”资格的基本条件
1.符合国家规划建设,并网连续发电1年以上,近一年内未发生违反调度纪律和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2.完成无功补偿装置、电能质量、无功调节能力、有功控制及变化速率并网试验,且测试结果合格。
3.新能源发电厂向省调传输的当月短期、超短期功率预测、理论发电功率、可用发电功率数据上传率不低于95%;风电场测风塔、风机和光伏电站逆变器、测光站上传数据齐全,上传率不低于95%。
4.风机、逆变器高、低电压穿越能力满足相关标准要求。
5.具备完整的场站网络拓扑图,网络安全防护满足相关规定要求。
6.完成调度机构督办的重点工作任务。
第四条 “友好型新能源电厂”资格评价流程
1.满足基本条件的新能源发电厂可向省调提交参评申请,符合要求的从下一月度开始自动参与友好型新能源电厂评价排名。
2.调控机构应建设技术支持系统自动统计打分评价数据,每月定期向新能源场站通报“友好型新能源电厂”资格及打分排序情况,并将排序结果上报甘肃能源监管办备案。
第五条 友好型评价项目
评价满分100分,场站实际总分为各分项数值(上传率,准确率)乘以相应权重分的累计值。
1.场站理论功率上传率占5分,准确率占5分;场站可用功率上传率5分,准确率15分。合计30分。
2.场站短期发电功率预测上传率10分,准确率15分,合计25分。
3.场站超短期发电功率预测上传率10分,准确率占15分,合计25分。
4.风机(逆变器)信息上传率5分,数据可利用率5分,合计10分。
5.测风塔(测光站)信息上传率5分,数据可利用率5分,合计10分。
第六条 奖励措施
根据第五条评价项目按月对所有正常并网发电新能源场站打分,按照综合得分从高到低顺序对全部正常并网发电的风电场和光伏电站分别排名,排名位于前1-10名(含并列排名)风电场和前1-20名(含并列排名)光伏电站中的新能源场站认定为当月的“友好型新能源场站”,对当月“友好型新能源场站”给予次月5小时基础发电利用小时奖励,在月度调度计划中予以安排。
第七条 日常管理
各“友好型新能源发电厂”应加强运行管理,在行业内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取消友好型及打分排名资格,一年内不得参评,并追回当年前期奖励基础利用小时数。
1.风电场连续三个月排名进入全部风电场排名后10名(含并列排名),光伏进入全部光伏电站排名后20名(含并列排名);
2.违反调度纪律事件和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3.向调度机构上传虚假数据或上报虚假信息;
4.I区、II区内网违规连接互联网;
5.被监管机构通报批评或被列入失信企业“黑名单”。
第八条 附则
1.本办法由甘肃电力调度控制中心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