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光伏扶贫电站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印发后,出现了两种决然不同的声音。一种是写在公开媒体中的“2018年绝对光伏扶贫的爆发年!”一种是写在有社会责任感的光伏企业家们心里的“过去几年好不容易摸索出了四种光伏扶贫模式,现在却不知道该怎么干了!”
精准扶贫是我党我国的“三大攻坚任务”之一,光伏扶贫长达20年的稳定造血功能奠定了它最佳扶贫手段的地位。“办法”的积极意义在于,回答了过去光伏扶贫业务中最关键的几个问题,比如电站建设用地、电力消纳、补贴发放等。“办法”的最大遗憾在于,与年初《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下达十三五第一批光伏扶贫项目计划的通知》(简称“通知”)中第三条的“相关银行等金融机构要尽快与项目对接,进行项目贷款条件审核,按照支持光伏扶贫的有关政策和工作机制落实贷款优惠条件,根据项目假设需要和有关贷款条件做好融资保障”变化太快、反差太大,本来是为促进光伏扶贫业务的健康发展,结果却很可能是使得贫困县光伏扶贫项目短期停摆。
本文分析逻辑成立的前提是:必须按时、按量的完成“三大攻坚任务”之一的精准脱贫任务,而光伏扶贫是最佳的扶贫手段。
光伏扶贫是一项需要通过必要的市场行为来实现的政策结果,事关政府、扶贫对象和光伏扶贫企业三大关系人。光伏扶贫项目要成立、相关业务要繁荣,三大关系人必须都有积极性。遗憾的是“办法”出台后,光伏扶贫的贫困县和企业有积极性,却“不知道该怎么干了”。
造成“不知道该怎么干”的原因,是“办法”没有尊重“市场行为”在光伏扶贫业务中的应有地位。
首先是定位有问题。光伏扶贫是一项长达20年以上的业务过程,目前“三大关系人”中,光伏扶贫企业的责任和压力最大,同时既是责任主体,又是利益单位。光伏扶贫企业只有具有了生存能力,才能拥有长期发挥社会责任的能力。“办法”鼓励“运用市场化方式委托专业机构负责光伏扶贫电站的建设、运行和维护”、“鼓励光伏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强调“企业不得投资入股”、“全部收益用于扶贫”的原则是对的,但对如何保护和提高光伏扶贫企业的积极性却只字不提。只强调责任不尊重责任人利益的法权和利益关系的定位是有问题的。
其次是手段有问题。光伏市场是一个类金融市场,光伏扶贫也不例外。这是一个建设规模几十GW、资金需求规模上千亿的融资工程。面对“办法”强调“利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光伏电站”、“各地根据财力可能筹措资金建设,包括各级财政资金以及东西协作、定点帮扶和社会捐赠资金。光伏扶贫电站不得负债建设”的原则,难免产生两个疑问:第一,目前仅靠财政和社会捐赠资金,能否筹集到足够的完成“三大攻坚任务”之一的精准扶贫资金?有说“光伏扶贫如果地方政府没有那么多钱,那就是有多少钱就办多少事”,是否意味可以不用按时、按量的完成“三大攻坚任务”中的精准扶贫任务?第二,只强调财政和捐资的公益行为而否定融资的市场行为是否是正确的选择?简单强调手段的合理性而忽略目标的严肃性的做法是有问题的。
从光伏扶贫的实践看,如果以上两个重大问题不能在后续的实施细则中得到合理解答,必然对按时、按量完成精准扶贫任务产生严重不利结果。当前几家已经对光伏扶贫业务付出了几十亿、对光伏扶贫模式进行了大量探讨的光伏企业,已经处于一个极其尴尬的局面:“办法”出台前,虽然许多贫困县的扶贫资金不能到位,这些积极参与扶贫的企业还可以通过自有和银行资金建成了大量光伏扶贫项目;“办法”出台后,这些企业想做继续做大、做好光伏扶贫项目,却很可能因为自有资金有限而做不下去了。
“办法”出台的背景不难想象、可以理解,但是作为国家政策的制定不应以偏概全、因噎废食。为了保证精准扶贫任务的圆满完成,应当采用肯定市场地位、手段+约束市场地位、手段的办法,而不是采用本末倒置的办法。
对于光伏扶贫业务的定位问题,不应该把法权关系与利益关系混为一谈,而应当是在法权确定的原则下,对利益关系进行合理的约定;对于光伏扶贫业务的融资手段问题,“倒洗澡水不能把孩子一起倒掉”,更何况光伏扶贫项目的资产性质完全可以做到与建设光伏扶贫项目的资金来源性质相分离的。为什么不可以用严格的约束条件既明确“其产权归村集体所有,”又妥善处理“光伏扶贫电站不得负债建设”问题?以保证深受众多光伏扶贫企业欢迎的“通知”政策执行的一惯性。
“办法”确定的光伏扶贫业务原则是正确,只是需要实施细则来完善它,特别是“光伏扶贫电站不得负债建设”对光伏扶贫企业的重大影响问题值得探讨。
参考资料:
《2018,光伏扶贫的爆发年,多项政策保驾护航!》
2018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