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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用光伏安装合同产生的债权类纠纷案件案由如何定性

发表于:2018-04-25 09:04:24     作者:万乾元 来源:电力法律研究

在司法实践中,基于户用光伏安装合同产生的债权类纠纷案件案由如何定性?

 

解答:

在笔者检索户用光伏纠纷案例中,发现司法机关将户用光伏项目追讨欠款、退货退款等纠纷案件的案由定性为买卖合同纠纷,相应地将法律关系认定为买卖合同法律关系;而笔者在此前文章中认为户用光伏安装合同通常实质上是小型EPC建设工程合同,基本法律关系应当为EPC建设工程合同关系。应该如何来看待司法实践认定与合同本文直观表现的差别呢?

一般的户用工程安装合同中,在合同名称或签约主体一栏中有注明EPC总承包,以表明合同属性;也有在合同内容上,明确约定安装企业应当承担的责任为安装企业负责甲方分布式光伏发电工程一站式服务,包括实地勘测、制定设计施工方案、资料申请、安装施工、并网验收等,这与EPC合同中施工企业的责任相吻合;从合同形式及内容上看,户用光伏安装合同应当属于EPC建设工程合同;同时从电网公司公布的《居民客户分布式光伏并网业务办理告知书》来看,其对分布式光伏项目的审核管理也是按照工程项目的流程进行管理的,户用光伏安装行为应为一项工程实施行为,而非买卖行为。

以下是笔者检索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广西灵山县日兆光伏太阳能有限公司与甘泉好买卖合同纠纷((2017)桂0721民初796号)一案中,《分布式屋顶光伏发电系统销售安装合同》,原告日兆公司诉请被告甘泉好支付项目欠款22500元及利息;被告甘泉好反诉原告要求解除双方签署的系统销售安装合同;并要求原告退回组件安装费20000元并拆除太阳能发电组件;本案是安装企业向家庭业主追讨项目欠款;家庭业主反诉解除合同并要求退回安装费,拆除组件。司法机关将该案定性为买卖合同纠纷。

案例二、周建岗与上海道具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8)沪02民终486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签署《绿色能源智能光伏发电系统之项目施工合同》后,原告周建岗起诉新能源公司要求退还全额货款90000元及相关损失,同时要求基于合同欺诈的惩罚性赔偿270000元。该案系家庭业主起诉安装企业要求退款退货,并要求惩罚性赔偿。司法机关同样定性为买卖合同纠纷。

需要说明的是,司法机关在判决书中对光伏电站施工安装合同的属性并未直接作出认定,只是对合同效力做了肯定性评价,应当有规避合同性质等争议问题的考虑;司法机关仅仅针对案件所涉争议,将对货款追讨或退货的案件定性为买卖合同纠纷,而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笔者认为主要理由应当有:(1)户用光伏电站安装处于整个光伏产业链的终端,面向自然人主体,投资安装光伏电站的行为可大致理解为自然人的消费行为;(2)户用光伏安装工程体量较小,如果适用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关系,则极大增加了法律关系的复杂程度,对自然人和安装企业而言均难以规范实施,也不利于合同关系稳定;(3)户用电站的勘察、设计、施工体量及难度较小,价值量占比较小;光伏电站元器件是户用光伏安装合同的主要价值,将围绕光伏元器件的债权纠纷认定为买卖合同纠纷在一定程度上简化了法律关系,且没有脱离交易核心;(4)国内建设工程合同的建设单位大多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然人作为建设单位的情形较少。

笔者在此提请光伏企业注意,对于户用光伏安装合同因追讨欠款、退货退款等纠纷形成的诉讼,司法实践中可能会认定的买卖合同纠纷,而非基于合同形式EPC施工合同纠纷,进而影响权利主张的方式及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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