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7日,国家能源局发文否决大同二期领跑者基地中标结果,要求山西省发改委纠正相关问题。
根据能源局的通知内容,大同二期应用领跑基地竞争优选中出现了不按文件要求和评分标准打分,不按评优结果推荐公示人入选企业等问题。
我们结合大同二期的评分标准来看看:
表1 大同二期光伏发电应用领跑基地项目评分标准表
大同二期领跑者评分标准与其他各领跑者一致,主要比较参与投标企业的投资能力、业绩水平、技术与产业先进性、技术方案和上网电价。这其中除了业绩水平中的装机容量、技术与产业先进性中的组件效率和上网电价是客观性比较强的指标外,其他的指标都有一定的灵活性,各投标企业都可以想办法让自己获得更高的评分。而技术与产业先进性中的组件效率,从目前领跑者的投标情况来看,基本上都会尽量用310Wp的单晶或者370Wp的单晶,各企业差距不大,无法拉开差距。
所以会对中标结果提出疑问的应该还是出现在投标电价低于拟中标企业,同时也有着较大装机容量的这些投标企业。
再来看看大同5个标段各企业的投标价格及拟中标企业的价格:
从各标段各企业的投标价格来看,3#、4#标段的拟中标企业都是企业装机容量大、业绩水平高且投标电价低的企业,所以应该不会有太大争议。而争议应该出现在1#、2#和5#标段中。
1#标段拟中标企业为中国三峡新能源有限公司,而报价低于三峡新能源的北控清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及和报价相同的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这三家都有着不逊于三峡新能源的装机容量,很容易引起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