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贵州能源监管办,中国南方电网公司,广东、广西、云南、贵州、海南电网公司,广州、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有关单位:
《南方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及《南方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两个细则”)自运行以来,为优化电力资源配置,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成效显著。按照国家能源局的统一部署,结合南方区域的实际,我局对“两个细则”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请中国南方电网公司及所属各省级电网企业抓紧技术支持系统改造等各项准备工作,开展模拟运行,待条件具备时转入正式运行。
二、各相关单位要认真学习“两个细则”(2017版),进一步提高认识,按要求改造完善技术支持系统,加大设备技术改造力度,提高运行管理水平,促进电网安全运行。
三、请中国南方电网公司做好组织工作,将模拟运行情况报我局。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四、在“两个细则”(2017版)正式运行前,仍按原有的“两个细则”(南方监能市场〔2015〕118 号)进行考核与补偿。
联 系 人:王志军联系电话:020-85125235
附件:《南方区域光伏电站并网运行及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南方能源监管局
2017 年 12 月 25 日
《南方区域光伏电站并网运行及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广东、广西、云南、贵州、海南五省(区)(以下简称“南方区域”)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规范光伏发电并网调度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电力监管条例》、《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发改能源〔2016〕625 号)、《光伏发电站接入电力系统技术规定》(GB/T 19964)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南方区域地市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直接调度的 10kV 及以上并网的集中式光伏电站(以下简称光伏电站)的运行管理,其他光伏电站参照执行。
第三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按国家有关法律及技术标准的要求,为光伏电站接入电网提供必要的服务,加强光伏电站调度管理。
第四条 光伏发电企业应严格遵守调度纪律,做好光伏电站的并网运行管理工作。光伏电站应具备相应技术条件,满足本细则要求。
第五条 光伏电站应在并网前签订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以并网调度协议中约定的调度对象为基本结算单元参与并网运行考核及辅助服务补偿。
第六条 南方区域能源监管机构依法对光伏电站并网运行考核及辅助服务补偿管理实施监管。依据有关规定和能源监管机构授权,电力调度机构负责光伏电站运行考核及补偿管理,电网企业负责根据考核与补偿结果开展结算和分析等工作。
第二章 调度运行管理
第七条 电网企业、并网发电厂、电力用户有义务共同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电力调度机构负责电力系统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光伏电站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电力调度规程及相应电力调度机构的专业管理规程规定。
第八条 新建光伏电站自连续试运行结束日(正式投运)次日起按照本细则进行考核;并网光伏电站因扩建机组原因,导致被考核的,由光伏电站申诉并经电力调度机构确认的,可豁免考核。
第九条 光伏电站应按要求做好弃光电量统计管理,在 24小时内及时向电力调度机构报告弃光统计电量和计算依据。未按要求报告的,按当月全站额定容量×0.5 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第十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针对电力系统运行中存在的安全问题,及时制定反事故措施或风险防控措施。光伏电站应及时落实电力调度机构制定的反事故措施或风险防控措施,对不满足要求的应制定整改计划,并确保计划按期完成。对未按时执行反事故措施、风险防控措施或整改计划的,每条按全站额定容量×2.5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对造成后果的,每条按当月全站额定容量×12 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 光伏电站应落实电力调度机构开展涉网安全检查提出的各项整改措施,将整改计划及结果报电力调度机构,电网公司应配合光伏电站落实各项整改措施。因光伏电站原因未按计划完成整改的,每项按当月全站额定容量×2.5 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对造成后果的,每项按当月全站额定容量×5 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光伏发电企业应加强并网运行安全技术管理,保证光伏电站满足《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GB/T28566-2012)的要求。发现不满足标准要求的,每项按当月全站额定容量×1 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直至整改结束。
第十三条 光伏发电企业应严格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指挥,严格遵守调度纪律,迅速、准确执行调度指令,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者拖延执行。接受调度指令的光伏电站值班人员认为执行调度指令将危及人身、设备或系统安全的,应立即向发布调度指令的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人员报告并说明理由,由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人员决定该指令的执行或者撤销。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每次按当月全站额定容量×5 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一) 不执行或无故拖延执行调度指令。
(二) 未如实向电力调度机构报告调度指令执行情况。
(三) 未如实或未及时向电力调度机构反映设备运行、异常情况或向电力调度机构错误传送设备实时信息。
(四) 未经电力调度机构允许,擅自操作调度管辖的一、二次设备,擅自改变一、二次设备运行状态或参数。
(五) 未及时或错误向电力调度机构报告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动作情况,延误事故处理。
(六) 在调度管辖设备上发生误操作。
(七) 不满足调度规程规定具备联系调度业务资格要求的。
(八) 其他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认定属于违反调度纪律的事项。